煤礦工資集體協議合同書(參考文本)
煤礦工資集體協議合同書(參考文本)
甲 方:
乙 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製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蓋章)
地 址:
法定代碼:
郵政編碼:
注冊地址:
甲方(用人單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簽章) 性別: 族別: 年齡: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 係 電話:
委托代表人: (簽章)職務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 係 電話:
乙方(工會)首席代表:工會主席
姓名: (簽名)性別: 族別: 年齡: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 係 電話:
委托代表人: (簽章)職務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 係 電話: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名單
名
單
序
號
姓 名
年 齡
職 務
居民身份證號碼
企
業
代
表
1
2
3
4
5
6
工
會
代
表
1
2
3
4
5
6
說明:協議雙方代表人數要求必須對等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體合同條例》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二條 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由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與代表全體員工利益的工會組織(以下簡稱乙方)依照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當年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警預測信息》,就工資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標準、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加班加點工資計發基數、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津貼、補貼、獎金等分配辦法、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
第三條 甲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所招用勞動者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約定。
第四條 本工資集體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工資集體協議期限為 年。協議期滿前30天,雙方應協商準備簽訂新的工資協議。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為:甲方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依法製定本單位工資分配規章製度和考核辦法、崗位工資標準及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製度,並據此對員工進行考核兌現工資待遇。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乙方或協商代表應參與甲方有關工資分配的各項規章製度和考核辦法及工資標準等的製定,並負責指導員工按照本單位生產經營目標任務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員工按要求完成任務後,乙方要確保員工及時領取足額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 工資協議內容:
1、甲方當年經濟效益增長 %,職工平均工資應增長 %;
2、甲方基本工資製度;
3、甲方根據不同崗位性質,工資分配形式等項目確定的崗位工資標準(見甲方附件);
4、甲方工資支付辦法:
甲方以法定貨幣(人民幣)形式,確定每月 日支付全體員工當月工資。如遇節假日、休息日,應提前或推後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員工工資,或按 支付員工工資。
5、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甲乙雙方
協商確定的標準,甲方最低工資標準為 元/月。
6、甲方加班加點工資支付辦法 ;
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生育假、產假等假期間,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甲方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基本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為每月 元或每日 元或每小時 元。
甲方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工作,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而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基數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基數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基數300%的工資報酬;
7、員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支付辦法;
8、甲方一年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 元/月;
9、員工待崗期間生活費標準確定為 元/月;
10、員工內退期間工資支付辦法 ;
11、離崗學習或參加培訓員工工資支付辦法 ;
12、留用查看員工工資支付辦法 ;
13、其他特殊人員工資或生活費支付辦法 ;
14、甲方設立 津貼項目, 補貼項目,津貼、補貼標準分別確定為 元/月及 元/月;
15、甲方效益工資及獎金分配辦法 ;
16、甲方各項福利待遇為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主動提出修訂或變更本協議。
1、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可提前終止或解除:
l、甲方被撤銷、解散、兼並、改製或破產等;
2、協議雙方發生重大對抗,致使企業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運轉;
3、甲方被依法解散;
4、發生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
第十條 違約責任(具體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國家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為:
1、
2、
3、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與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上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甲乙雙方各一份,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甲方上級工會組織各一份。
甲 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工資集體協議合同書為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組織就本單位有關工資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協議時參考使用文本。
二、甲方與乙方協商使用本協議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確定後填寫在相應條款中。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及修訂、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四、本工資集體協議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甲方上級工會組織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