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集體合同書( 式樣 )
煤礦集體合同書( 式樣 )
甲方(工會或職工代表):
聯 係 電 話 :
乙方(用人單位):
聯 係 電 話 :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期限: 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製
勞動保障谘詢電話:12333
甲方(工會或職工一方)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簽名或簽章)性別: 族別: 年齡:
工作崗位及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 係電 話:
住 址:
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乙方(用人單位名稱): (蓋章)
性 質: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碼名稱:
郵 政 編 碼:
注冊地址:
用人單位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簽名或簽章) 性別: 族別: 年齡:
工作崗位及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 係電 話:
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集體合同協商雙方代表名單
名
單
序
號
姓 名
性別
族別
年齡
工作崗位及職務
身 份 證 號
簽名
工會或(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名單
1
2
3
4
5
6
7
8
9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名單
1
2
3
4
5
6
7
8
9
備 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 增強合作共事 , 促進企業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體合同條例》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工會(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雙方堅持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原則,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二條 工會是用人單位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 , 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 ( 職工代表 ) 與用人單位代表簽訂。
(一)工會(職工代表)應支持用人單位依法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引導職工正確處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教育引導職工熱愛、關心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指導幫助職工刻苦學習、勤奮鑽研,樹立愛崗敬業的工作熱情,積極主動學習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並帶領職工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做貢獻。
(二)工會(職工代表)應指導職工依法履行所訂立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書麵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製度,積極推行廠務公開,支持職工依法參加用人單位民主管理。用人單位尊重工會(職工代表)作為職工利益代表者的地位,支持工會(職工代表)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組織職工參與用人單位內部改革和管理,以及依照有關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實行公開招聘、雙向選擇、全員競爭上崗的市場用人機製,並建立動態勞動管理和“崗位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績效考核機製及努力建立健全科學量化的考核製度和規範的操作程序。操作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六條 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不得與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相抵觸。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召開一至兩次職工(代表)大會,並按照《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保證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提交需經職代會審議、審查的報告和方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不得實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尊重並支持工會(職工代表)依法開展工作。每月應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工會應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經費管理辦法》管理使用。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製度。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續訂、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如與本集體合同約定條款相抵觸的,要在本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變更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用人單位製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時應聽取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及時與職工訂立書麵勞動合同,或與職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職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 , 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 , 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因生產工作需要,用人單位與職工本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職工本人現在工作崗位,並相應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關內容。若協商不一致,工會(職工代表)應給予調解。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本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應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第十八條 工會(職工代表)應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全員競爭上崗工作,教育職工學業務、學技術、學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樹立競爭意識、市場意識和擇優錄用意識,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約定。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遵循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據自治區(地、州、市、縣)下達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警預測線,在兼顧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堅持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堅持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把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根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效益和員工勞動貢獻,經與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依法確定用人單位及職工工資水平,建立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製度及正常工資增長機製。製定調整工資、獎金分配等方案,並經工會(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製定的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分配方案要遵循“兩個低於”的原則,即: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實行工資集體協商製度,用人單位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調整辦法以及工資水平、工資標準確定、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政策規定,由用人單位與工會(職工代表)通過協商另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專項合同。
工資集體協議內容要根據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本地區和本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使職工工資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產。
掛鉤幅度為:企業經濟效益增長 %,職工工資增長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正常生產經營下的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及崗位工資標準,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非正常生產經營情況除外)支付職工工資標準不得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在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如果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由於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勞動條件改變、降低成本、原材料變化等因素需要修改時,必須由用人單位依法提出方案,並經工會(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確定。
最低工資標準不含以下部分:
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和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即勞動者個人交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單位通過夥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除法定原因外,每 月 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無特殊原因,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經用人單位批準參加社會活動應視為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職工工資。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製的,用人單位應於每周 或每日 按時支付職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自治區及行業有關工資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效益發放各類職工津貼、補貼。職工夜班津貼的發放,按照國家、自治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 津貼製度,津貼標準每月(日或小時) 元。
建立 補貼製度,補貼標準每月(日或小時) 元。
夜班津貼每班(月、日或小時) 元。
其他津貼每月(日或小時) 元。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工作性質和部分崗位的工作特點,依法實行標準工時工作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和不定時工時工作製。
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和不定時工時工作製的工作崗位,需按照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工時審批程序報批後執行。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一)以下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工作製度:
(二)以下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度:
(三)以下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製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製度的,職工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月工作時間167.40小時(20.83天)。
用人單位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在保證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度的,職工平均日(周、月、季、年)工作時間應與國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3、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製度的,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保質保量完成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職工加班加點。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職工應服從安排:
(一)發生自然災害、重大02manbetx.com 或因其他原因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企業等公共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主要生產設備、生活設施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生產、基建任務有特殊期限要求的。
(四)因生產(含設備檢修)工藝連續性的特殊要求,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日進行生產及設備檢修保養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加班加點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職工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八條 對於有損職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製度性加班加點,工會(職工代表)有權代表或者支持職工予以抵製。
第二十九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以及本集體合同定的其他假期 :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國務院《帶薪休假條例》、保障職工依法享有各類休息休假(法定節假日、探親、婚喪、分娩、計劃生育、保護婦女兒童等)權利,並依法製訂和完善企業內部規章製度及休息休假製度。
企業內部休息休假製度分別為:
1、
2、
3、
4、
第三十條 當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用人單位本年度帶薪年休假製度: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自治區另有休息休假規定的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為職工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並按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確保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類社會保險待遇。同時,用人單位依法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雙方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比例及用人單位補充保險如下:
保險項目 用人單位 本單位職工
養老保險: % %
醫療保險: % %
失業保險: % %
工傷保險: %
生育保險: %
用人單位補充保險有:
種類:
範圍:
標準:
其他:
第三十三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 建立企業年金製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每年應將職工福利費使用情況向工會(職工代表)及職代會報告,工會(職工代表)和職代會有權對此項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努力為職工做好以下福利工作:
根據現行房改政策,逐步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或依據法律法規實行房改補貼,具體辦法為:
(一)
(二)
(三)
第三十六條 工會(職工代表)應建立特困職工檔案,並積極籌備專項資金,對認定的特困職工進行困難補助,補助標準為每月 元或每年 元或一次性 元。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經濟狀況為職工建立必要的文化體育設施和職工業餘活動場所,並由工會(職工代表)進行管理。其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負責解決或按 解決。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本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擬解決以下實事:
(一)
(二)
(三)
。
第六章 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全國總工會、各級政府和行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的各項規章製度和完善的監督體係,減少職業危害,具體如下: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每 年為職工進行體檢;定期 每 年為女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進行專項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二)
(三)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符合國家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規定要求,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設施和措施。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並及時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作業。工會(職工代表)必須參與勞動保護設施施工的監督和投產驗收工作。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並按國家規定提取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不斷改善職工的工作環境。用人單位的消防設備、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及對危險物品的管理,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安全合格證書,並建立健全粉塵、毒物、化學物品等有害因素的勞動衛生工程設施,確保有關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未按規定標準辦理的,工會(職工代表)有權製止職工作業,並負責向本用人單位提出整改建議。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職工必須遵守用人單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職工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工會(職工代表)支持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情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網絡和製度,促進用人單位勞動衛生狀況的改善,依法維護和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增強職工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工會(職工代表)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明顯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時,有權及時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作業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對此必須做出處理意見,落實措施。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根據崗位、工種的需要,製定防暑降溫和防寒保暖措施,並向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做好防塵、防毒、防噪音及防職業病的工作。
防暑降溫標準:
防塵、防毒、防噪音及防職業病等辦法: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工傷02manbetx.com 或其他危及職工安全的重大02manbetx.com ,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並按國家規定嚴格處理。工會(職工代表)必須積極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等作業。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四十八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做好女職工“五期”安全衛生保護。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晚婚、晚育的女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期間工資待遇按 執行。
工會(職工代表)和女職工委員會應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同時,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其他約定:
1、
2、
3、
第八章 職工教育培訓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 , 建立和完善職工教育和培訓製度 , 並本著學用結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實效的原則, 製訂培訓計劃。同時,堅持開展有針對性、適用性、效益性、靈活性的培訓,以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
工會(職工代表)也可根據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職工培訓建議。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逐步實行職業資格準入製度、持證上崗製度和崗位培訓製度,以及職工上崗前培訓或到生產一線的培訓實習製度。對國家、自治區實行就業準入製的崗位,必須經特種專門培訓並取得資格證後方能上崗。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根據職工崗位規定的要求,鼓勵職工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參加以業餘學習為主的各種管理、技能等教育培訓。參加學習和學習期間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經用人單位與工會(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如下: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專業技術培訓或其他業務培訓,鼓勵職工立足崗位,自學成才。對在用人單位科技攻關中成果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工會(職工代表)要積極參與和配合用人單位做好自學成才先進典型的評選、表彰獎勵及宣傳工作。表彰獎勵辦法按
執行。
用人單位要保證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投入,努力改善培訓條件和手段,培訓經費提取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工會(職工代表)應監督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使用情況。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要大力加強高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這三支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專業技術的認定和聘任製度,定期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考核評聘工作。對取得高級及其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和獲得國家、自治區技術能手稱號的職工,應在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麵予以傾斜;對取得技師的,應兌現技師津貼。
第五十四條 工會(職工代表)應圍繞用人單位的中心工作,組織職工開展以技術比武、勞動競賽、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等內容的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第五十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 , 用人單位需要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專業技術培訓協議》 , 明確培訓有關事宜及依法約定違約責任等。
其他約定:
第九章 規章製度與獎懲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規章製度必須采取適當形式向職工告知,並依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補充。
第十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 , 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 , 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並將變更修改後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內部規章管理製度,對職工進行獎懲。對職工的獎懲製度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一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對職工處理不當時,工會(職工代表)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的,工會(職代表)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章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十五條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六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約定:
第十二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職工代表)共同協商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建立監督檢查製度。對本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出現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小組應及時組織調查,並將檢查、調查結果及時向雙方協商代表彙報,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協商處理。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職工代表)建立平等協商會議製度。協商會議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二次,也可以臨時約定。協商會議的內容由雙方商定。也可以由雙方中的一方單獨提出。
第六十九條 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行民主監督,集體合同履行情況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定期向董事會彙報。
第七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女職工特殊保護等規定的,按照規定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職工代表)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請當地勞動關係三方協調組織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用人單位與工會(職工代表)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協議一方或雙方均可以書麵向當地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及協商代表
第七十三條 工會(職工代表)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責任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按規定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規章製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四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工會(職工代表)一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征求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首席代表,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經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工作變動、退休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集體合同規定》的有關程序補充新的協商代表,並通知對方。
第七十五條 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一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集體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集體合同期限為 年。
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集體合同的要求。
本集體合同不因雙方協商首席代表變更而失效。
第七十七條 本集體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和補充有關條款的意見。如一方就本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時,另一方應予答複,並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變更或修訂本集體合同條款須提交用人單位集體合同協商會議,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7日內將變更或修訂的集體合同書由用人單位將文本一式五份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變更或修訂後的條款,與本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修改、解除本集體合同。
第七十八條 本集體合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變更或解除,並於7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麵說明:
(一)簽訂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用人單位因兼並、重組、解散、破產,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致使本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集體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在七日內將簽訂的集體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六份報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工會(職工代表)應當同時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報送上一級地方工會。本集體合同生效後,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公告本單位全體職工。
第八十條 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十一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六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行業或主管部門各一份,存檔一份。
第八十二條 如工會(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違反本集體合同約定的,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合同訂立的《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協議》、《勞動安全與衛生專項協議》等具有同等效力。
工會(職工代表) 用人單位(公章)
工會(職工代表)首席代表: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集體合同續訂書
工會(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雙方經協商,同意續簽本合同。本合同續訂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續簽期限為 年。
工會(職工代表) 用人單位(公章)
工會(職工代表)首席代表: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集體合同變更書
工會(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雙方經協商,同意變更本集體合同第 章第 條第 款。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工會(職工代表)(章) 用人單位(公章)
工會(職工代表)協商首席代表: 用人單位協商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使 用 說 明
一、本集體合同書為與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或職工方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時參考使用。雙方也可協商或依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參考本集體合同書內容進一步完善本單位集體合同書內容,但集體合同具體內容必須按照《集體合同規定》(勞動保障部第22號令)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體合同條例》中確定的內容約定明確具體,不得減少或刪除。
二、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或職工方與用人單位使用本合同書簽訂集體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或增加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集體合同,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方與用人單位應加蓋公章;雙方協商首席代表人應本人簽字或私章。
三、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以及本集體合同的變更內容在本集體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四、本集體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晰,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五、本集體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持兩份,並各自保存。一份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一份由上級工會或行業或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