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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煤業(集團)硫磺溝分公司安全管理辦法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9-10 22:1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哈密煤業(集團)硫磺溝分公司安全管理辦法彙編


2002年12月

說 明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保障全體員工生命安全、千家萬戶的幸福、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高度認識“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去強化安全管理,從而使硫磺溝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製度化、規範化和依法治礦的軌道上,提高全體員工對安全生產和安全生活重要性認識,推動各級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製的落實,促進煤炭事業健康發展重要性。
硫磺溝分公司根據國家法律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並隨公司今後礦井不斷發展將進一步修訂本充實完善安全管理辦法,從而使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好轉,最大限度地消除身邊02manbetx.com 隱患,減少和杜絕各類02manbetx.com 的發生維護正常生產秩序起到保證作用。
為了全公司員工在生產工作中切實做到安全管理上“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有章可循,避免違章違紀”,保障安全生產,特彙編了硫磺溝礦現行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管理獎罰條例,工傷、非工傷02manbetx.com 管理細則,群眾安全監督委員會工作條例、群監員工作條例、青年安全崗員工作考核辦法,關於加強管理人員工作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製度全體員工學習掌握並堅決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好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的指導思想,有效地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避免和減少各類02manbetx.com ,保證員工的安全健康,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集團公司出台管理辦法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製定。凡違反01manbetx 規定、危及安全生產的地點必須停止作業。
第三條:各級領導幹部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章守紀、嚴格管理、按章指揮、以身作則、帶頭製止“三違”,敢於製止。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者,不管是幹部還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責任,按章處罰。
第四條:根據“三違”情節的輕重分為一般違章和嚴重違章兩類,對於一般違章者,按規定給予罰款,對嚴重違章者除給予罰款外還要給予處分,同時要進安全學習班學習, 凡是“三違”者,當年不能評為先進。
第五條:在實行經濟處罰的同時,要堅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全體員工認識到嚴是愛、鬆是害,嚴格管理是對全體員工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負責,同時還要加強對全體員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全體員工真正認識到“三違”的危害性,提高執行01manbetx ,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不斷提高自主保安能力,防止以罰代管,以罰代教。
第六條:所有安全罰款均要進入財務安全帳戶、作為安全獎勵基金事故專用,主要用於獎勵安全搞的好的單位和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以及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活動,不準挪作它用。
第七條:安檢部門對本規定負有全麵檢查職責。
第八條:本規定與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行之日起執行,修改和解釋權屬公司安全委員會。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全公司各級領導幹部,對上級安全工作的指令、文件、會議精神,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範圍進行傳達貫徹,並提出落實意見。
第十一條:每月由公司經理主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
第十二條:安全工作必須體現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公司黨、政、工、團負責人每月必須分別組織研究一次安全工作,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十三條:各分管領導每月召開所管係統的例會,研究業務保安工作。
第十四條:生產部、機運隊、通風隊、調度室等部(科)室每月召開一次業務保安03manbetx 會議。
第十五條:部(隊)長要認真組織好每周的安全活動日對公司安全工作概況,和本周安全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做祥細安排,同時對上級安全工作的指令、文件、會議精神都必須按照指定的時間、範圍進行傳達貫徹,並提出落實意見,同時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總工程師每季度對礦井災害處理計劃執行情況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部(隊)技術人員應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要求及時認真地編製,各類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同時上報有關單位做到無規程無措施不施工,並對規程措施認真貫徹、學習簽字,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施工,同時根據現場變化情況及時修改、補充規程措施
第十八條:生產部要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做好地質測量及預測預報工作,及時為生產提供有關資料,並做到及時、清楚、準確齊全。
第十九條:新工人上崗前一定要經過培訓和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3個月,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可分配作業,新工人分到部(隊)後,必須進行部(隊)班組安全培訓,上崗前必須簽定師徒合同,否則,不準上崗。
第二十條:特殊工種必須取證後和每隔二年一次複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井上、下各特殊工種都必須執證上崗。對調換礦井和工種的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及地麵生產崗位工作人員都必須重新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5—10天。
第二十一條:嚴格領導幹部24 小時值班製度,凡違反值班製度,如擅自脫崗,在崗喝酒等,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月必須由生產經理負責組織開展一次全麵安全質量大檢查,。
第二十三條:生產部、通風、機運等業務科室每月至少組織四次專業性檢查。
第二十四條:凡發現安全、質量檢查人員不按標準檢查驗收,弄虛作假者要追究驗收人員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領導幹部和所有管理人員,要大力支持安檢人員、網員、青年崗員和家屬協管員的工作,對他們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存在的問題要積極采納並認真解決,如有阻礙監督檢查或打擊報複檢查人員者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人員必須履行監督檢查權,對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製止、不報告、不追究,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罰款處理,對性質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安檢部要做好“三違”人員的登記和統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接到事故隱患整改“四定”通知單後,必須及時組織人力、物力積極處理,不及時進行處理、反饋或假報整改者,經現場驗收,要對責任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認真作好入井檢身工作,檢身工必須對入井人員逐一檢查,不準漏檢和姑息遷就,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服從檢身。否則,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下井人員必須配帶自救器、安全帽、礦燈,嚴禁酒後入井,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和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三十條:井下所有人員不準臥睡覺或坐在軌道上休息。
第三章 采煤
第三十一條:回采工作麵移交時,必須達到質量標準化工作麵的要求,否則,不得移交。凡發現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擅自移交投產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放炮崩倒柱子或支護,必須立即扶正、被實,支好後再進行作業。
第三十三條:工作麵的臨時支柱,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打全打齊,不馬虎湊合。
第三十四條:工作麵作業人員必須按規程要求進行操作,按規定支護不準少梁缺柱,嚴禁空幫空頂作業。
第三十五條:底板鬆軟,規程規定穿鞋的支柱必須穿鞋,並要穿正墊好,腳底不留浮煤。
第三十六條:有片幫危險的或傘簷大於質量標準規定的地方,必須派人進行處理,嚴禁冒險作業,對在其下麵冒險作業者在場安全網員不製止,按違章作業和失職論處。
第三十七條: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支護的中厚煤層回采工作麵,必須按規程規定的間距支護,直、距、線必須符合標準。
第三十八條:回采工作麵初次來壓前,必須按規程規定加強支護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頂板破碎,過老巷、過斷層,必須有特殊支護措施,無措施嚴禁施工作業,有措施而不執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回采工作麵上下出口超前支護必須保持在20米以上,高度、寬度應符合規程規定。
第四十一條:工作麵上、下出口有閑置物料及設備,一律回撤存放到距工作麵30米以外碼放整齊。
第四十二條:工作麵上、下出口必須暢通無阻,清潔衛生、物料及閑置設備碼放整齊、無浮煤堆積和淤液積水,不得影響安全通行和通風。
第四十三條:上、下出口回收支架必須使用專用回柱絞車,不得使用其他物件代替,禁止用刮板機回收支架,必須使用時或用人工回收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十四條:工作麵發現死柱時,嚴禁用炮崩柱。
第四十五條:對回采工作麵的初次放頂或工作麵的回撤,必須由生產經理和總工程師組成初次放頂和工作麵回撤領導小組,分三班盯崗上崗,按規程規定進行初次放頂或回撤工作。
第四十六條:采空區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必須按規程規定加強支護和強製人工放頂,放頂前必須裝好頂板監測器。
第四十七條:單體液壓支柱下井前必須根根試壓,凡試壓不合格的不能下井。
第四十八條: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時,升柱前必須用注液槍衝洗單向閥後再進行注液。
第四十九條:巷道內備用的或上井待修的設備,備件(如溜槽、擋煤板、各種支柱、千斤頂、刮板、鏈條、電纜、閥類)等,要存放整齊、掛牌、不得散亂。
第五十條:液壓配件不得在井下亂放,如果需備用,可放在專用庫、專用箱內。
第五十一條:設備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油脂,不準代用,如果更換油脂牌號,必須經過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經理批準。否則,不準使用。
第五十二條:井下油脂必須存放在合格的專用硐室內,確保油脂安全清潔。
第五十三條:井下設備運送、存放油脂的大油桶和向設備注油的小油桶,都必須專油專桶,嚴格密封不準缺蓋,並掛有標誌牌,說明油脂名稱、牌號、用途,標誌牌必須符合規定。
第五十四條:乳化液要清潔,無析皂現象,不得配比過低發現清水現象。
1、 單體支架迎山有力,迎山角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頂梁必須與頂板緊密接觸,不得出現張口,頂板不平時,梁頂上必須墊平。
2、 上、下出口箱型梁必須一梁三柱,嚴禁一梁一柱,使用交接頂梁支護時,兩梁接口必須使用鐵楔,嚴禁使用木楔和其他代用品。
第五十五條:液壓支架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並要懂支架性能,構造原理和液壓控製係統。要掌握八項操作要領,做到、快、勻、正、直、穩、嚴、淨:
1) 各種操作要快;
2) 移架速度要均勻;
3) 移架步距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 支架位置要正,不斜;
5) 各組支架排成一直線;
6) 支架、刮板輸送機要平穩牢靠;
7) 頂梁與頂板接觸嚴密不留空隙;
8) 煤、矸、煤塵要清理幹淨。
9) 進回液管要懸掛牢固並在懸掛點用膠皮保持好。
10) 各液壓管頭必須用密封圈,嚴禁液壓管頭漏夜。
第五十六條:轉載機、破碎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三懂”(懂結構、性能、原理)、“四會”(會使用、維護、保養、處理故障)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第五十七條:1)工作麵打放頂煤眼可用岩石電鑽,打眼時必須按規程操作,作業時嚴禁戴手套,鑽頭必須穩勞。
2)碎機進料口如被大塊或金屬物堵住,應立即停止作業工作麵刮板輸送機或轉載機進行處理,嚴禁不停機人員站在進料口前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帶式輸送機巷道應有消防滅火及噴霧滅塵設施,並保持完好 有效。
第五十九條: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機,切斷電源彙報並進行抽排處理。
第六十條:液壓支架必須接頂並達到規定工作阻力。頂板破時必須超前支護。采煤機采煤後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空頂距離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第六十一條:刮板運輸機嚴禁乘人。液力偶合器易燃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嚴禁使用其他物品代用。
1、處理倒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大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支架和其他設備安全措施
2、采麵在停機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安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運輸機的閉鎖裝置。啟動前必須巡視四周,無人員後方可接通電源。
3、采煤機必須開水開機,停機停水,嚴禁無水作業。工作麵煤層有堅硬物必須先放炮後,方可割煤,嚴禁采煤機強行載割。
4、機組司機在作業時應注意煤層頂底板情況,嚴禁對煤機在割煤時出現忽高忽低。
5、嚴禁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掛吊其他設備、物件。
6、采煤機截齒必須及時更換或補齊所掉截齒,在更換截齒時必須將隔開關打到“零”位鎖好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采煤機司機必須停止工作,進行彙報處理:
1、頂底板、煤壁有透水預兆,嚴重冒頂、片幫及瓦斯濃度在1%以上時;
2、采煤機內部發現異常震動、聲響和異味或零部件損壞時;
3、采煤機上方有大物件和支護用品時;
4、工作麵刮板運輸機停止或溜槽錯口較大影響機組通過時;
5、牽引手把或操縱按鈕失靈時;
6、機組脫軌或拖拉電纜裝置被卡住時;
7、供水裝置無水或噴霧裝置有故障時。
8、嚴禁用隔離開關作機組緊急停機(除特殊情況外)隻許用急停按鈕停機。
第六十三條:采煤工作麵遇下列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並向調度室彙報,經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恢複工作:
1、工作麵頂板顯著來壓造成支護大量拆損及嚴重出幫冒頂;
2、風量驟變,風向改變;
3、空氣驟然變熱變冷;
4、有害氣體超限、有異味;
5、空氣溫度和霧氣驟然增加,煤幫、頂板淋水湧水量突然增大。
第六十五條:乳化液泵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泵:
1、異聲、異味;
2、溫度超過規定;
3、壓力表指示壓力不正常;
4、乳化液溫度超過規定,濃度達不到或超過規定,或乳化液箱中液麵低於規定位置而自動配液裝置仍未啟動;
5、控製閥失效、失控;
6、過濾器損壞或被堵不能過濾;
7、供液管路破裂,脫開,大量泄液。
第六十六條:修理、更換主要供液管路時應停泵,關閉主管路截止閥,不準帶壓修理或更換各種液壓件;
1、 1)乳化液箱中液位低於規定下限時,泵站自動配液裝置應起動配液;無自動配液裝置的泵站,應在專用容器內進行人工配液,配液時應把乳化油倒在水中,禁止把水到在乳化油中,配比濃度應符合規程規定。
2、 2)不得擅自打開卸載閥、安全閥、蓄能器等部位的鉛封和高速部件的動作壓力。
3、 3)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關閉泵站的回液截止閥。
4、 4)除接觸器觸頭粘住時可用隔離開關停泵外,其它情況下隻許用按鈕停泵。
第六十七條:各種管線必須吊掛整齊、符合標準化要求。

第四章 掘 進

第六十八條:凡巷道施工必須有經過審批的設計圖紙已經開始掘進巷道,必須有經過審批的作業規程。並必須根據不同的岩石性質,對空頂距離作出明確規定,有關支護方式、支架規格必須與設計圖紙一致。
第六十九條:貫通巷道在機掘50米、炮掘相距20米前必須編製貫通措施,在貫通相距規定範圍20米內無措施,必須停止掘進。
第七十條:貫通巷道接近規定允許範圍時,生產部門必須書麵通知有關部門,否則,追究生產部門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掘進巷道內必須有支護斷麵圖,炮眼布置圖和爆破說明書,否則,追究有關技術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掘進迎頭的臨時支護,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前探梁必須跟到頂端,嚴禁空頂作業。
第七十三條:岩巷掘進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空頂距離施工,嚴禁超過規定施工。
第七十四條:錨網施工過程中,必須隨時敲幫問頂,摘掉活矸危石,弱麵構造必須采取措施,不得冒險作業。
第七十五條:掘進巷道內管線必須懸吊整齊、固定牢。
第七十六條:凡施工的交叉點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並要對架棚形式、材料規格、質量有具體要求,施工時必須按規定的要求,不折不扣的落實,否則,拒絕驗收。
第七十七條:砌镟起底時,必須先架抬棚,同時采取護幫措施,帶帽時,腿子、邊牆以及砌镟胎(弓子),必須支設牢固,镟體厚度必須填夠,壁後充實,混凝土砂漿必須按規定配製,每項操作都必須符合要求。
第七十八條:掘進工作麵掘進頭不使用前探梁支架等臨時支護或支設質量不好的要追究跟班、隊長、班長、崗員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臨時軌道鋪設,應做到零部件齊全,鋪設合格。
第八十條:每架棚的腰、幫背頂必須按規定背齊、背牢,缺一根(塊)或一根(塊)不合格都拒絕驗收。
第八十一條:加強頂板管理,嚴禁空頂作業,每發現超過規定的空頂距,都必須按章處罰。]
第八十二條:擅自撤除成巷內的棚子的楔子和背板,挪用它處者一律按破壞安全設施,從嚴追究處理。
第八十三條:掘進巷道要保持清潔衛生,物件碼放整齊,無淤泥積水;浮煤堆積,否則拒絕驗收。
第八十四條:掘進巷道要嚴格按中腰線方式,中腰線不合格或錯誤而被驗收合格者,追究驗收員的責任。中腰線放錯或不按規定及時放者,追究測量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濕式打眼,嚴禁幹打眼。
第八十六條:掘進工作麵支架必須嚴格掌握迎退山,平巷支架(木、金屬、混凝土)應按標準架設、前傾後仰不得超過規定。
第八十七條:放炮崩倒棚子,必須按照由外向裏的規定扶棚,否則,按違章論處。
第八十八條:用裝岩機(扒裝機)裝岩時,裝岩機(扒裝機)前扒鬥行程內不準有人。
第八十九條:扒裝機必須設有擋繩裝置,否則,禁止操作。
第九十條:扒裝機在上、下山使用時,防滑裝置必須齊全,同時,在上山掘進中,扒裝機和絞車回頭輪必須分別固定牢固。
第九十一條: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隔離開關。
第九十二條: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載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九十三條:采用錨網支護巷道在打錨杆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煤矸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九十四條:錨杆支護巷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第九十五條:掘進巷道在揭露巷空前,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探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後,方可恢複作業。
第九十六條:檢修電鑽必須在指定修理室進行,嚴禁在工作麵隨意拆卸和檢修電鑽。
第九十七條:禁止在舊眼、殘眼內或在煤(岩)裂縫中打眼,禁止站在輸送機上打眼。打發過程中,禁止用手或帶手套扶托鑽杆,嚴防煤電鑽傷人事故。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打眼或應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級彙報並妥善處理,確認安全後,方能繼續打眼。
1、 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 發現煤層中有連續小煤炮聲響或大量瓦斯湧出,有煤和瓦斯突出時;
3、 發現煤層變潮,煤質鬆軟、有掛紅、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泠的透水預兆時;
4、 打眼中遇壓力水從鑽孔流出,應立即停鑽並不準抽動鑽杆;
5、 工作麵局部頂板來壓、片幫嚴重;
6、 控頂距離或空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
7、 支護不齊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處;
8、 抵抗線小於0.5米。
以上述1、2、3、4項,如情況緊急,還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受威脅地點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打眼:

1、出現卡住鑽頭或鑽杆;
2、電鑽聲音突然不正常;
3、電鑽外殼超溫(60攝氏度)或有燒焦味;
4、電鑽鑽杆嚴重震動;
5、電鑽外殼帶電。
經查明原因處理好後,方可繼續打眼。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煤眼殘底(無論有無餘引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 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 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九十九條:打錨杆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如筒釺,大錘,扳手)否則,不準操作。
配齊後而不使用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條:掘進接老塘,舊巷,小窯時,必須製定特殊措施,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原則。

第五章 提升運輸
第一百零一條:新建和改建後的運輸巷道提升運輸設備必須組織驗收,不合格者不準投產,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提升絞車必須裝有防止過卷,過流,過負荷,欠電壓,閘瓦磨損,鬆繩保護裝置和限速保護器;使用箕鬥提升時應有裝設滿倉保護對保護裝置不全不靈的應限期解決。未解決以前不準提升。
第一百零三條:斜井人車要有可靠的防跑車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
第一百零四條:斜井采區上下山要配齊“三器”(阻車器、擋車器、指示器)並保護靈敏可靠。
第一百零五條:礦車必須設防脫銷裝置,水平運輸大巷,集中運輸石門的運煤專列可以采取安固定銷子,除采用自動摘鉤的斜井可在井底車場將各礦車,防脫銷製成特製的銷子連接,人工固定銷子作業,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礦車有防脫銷而不用,按違章作業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絞車啟動後,司機必須精力集中,兩手不離控製手把(按鈕),不準看書讀報紙或幹私活。
第一百零七條:對造成絞車過卷的要追究操作人員的責任,造成事故另作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各種絞車都不準停電後放空重車.
第一百零九條:禁止絞車帶病運轉,如同絞車有故障必須停車彙報,原因未查清或未檢修好以前,不準操作.
第一百一十條:傾斜井巷的上中下車場都必須設有躲避洞(上下山片口躲避洞要設在岔間甩車方向對過)信號設施必須裝在操作盤上,並固定在壁上。
第一百一十一條:嚴禁超掛車,超裝車,放區車。
第一百一十二條:上下山軌道要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嚴禁蹬鉤的製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行車(斜巷、平巷)運送人員時,必須按秩序排號上車,不要擁擠,超員,任何人不準闖紅燈。值勤人員要嚴格把關,乘車人員要遵守製度。否則,按違章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機車過岔道口及過彎道處和行人較多的地方,司機要減速並要鳴鈴示警,目視前方,嚴禁開快車。
第一百一十五條:小絞車壓柱必須按規定有地錨“四壓兩戧”牢固可靠,倒拉片小絞車突出部分與礦車不小於0.5米。
第一百一十六條:每個礦井都必須配齊鋼絲繩檢查人員並做好每日檢查記錄。凡超限使用必須及時更換。
第一百一十七條:要使用合格的三環、銷子,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所有軌道上、下山必須聲、光信號齊全。
第一百一十九條:付井口推車工,要認真負責,如因工作失誤,造成物料墜井者,追查推車工責任,造成事故,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手把取下保管好,不得關閉車燈。
第一百二十一條:列車、電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第一百二十二條:嚴禁違章扒車、跳車、蹬鉤、坐礦車。
第一百二十三條:絞車(除11.4kw外)必須配備專職司機,並有合格證,開11.4kw調度絞車也要有合格證者操作。
第一百二十四條:刮板機運行時,任何人不準踏鏈板運輸行走。
第一百二十五條:橫過皮帶和溜子必須有過橋,未設置過橋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有過橋不走,按違章處理。
1、 小絞車(運料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三懂”(懂構造、懂性能、懂基本原理),“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維護、會處理故障),考試合格並執有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
2、 操作小絞車時,有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1) 絞車起動或運行中,發現絞車移動或壓戧柱鬆動;
2) 車輛在平巷或斜坡上運行時,發現有行人;
3) 發現由於掉道或其它原因造成絞車超負荷;
4) 發現其他不安全情況或聽見有人喊停車。
3、 嚴格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嚴禁跟車或蹬鉤上、下車;
4、 注意事項:
1) 沒有深度指示器的小絞車,應在鋼絲繩和滾筒上做出指示記號,以便及時減速和停車;
2) 絞車在運轉中,司機應經常注意電機和機械的響聲,如聲音不正常或有特殊的震動時,應立即停車檢查原因;
3) 鋼絲繩在滾筒上纏繞時,應按順序排列,最外層距滾筒邊緣的高度,至少應為繩徑的2.5倍,底繩在滾筒上纏繞,不得少於3圈;
4) 絞車運行中,嚴禁用手或腳直接撥動鋼絲繩和檢查機器的傳動部分,檢查絞車軸承的溫度和油量時必須停車;
5) 空重車不準在坡上吊鉤停放,中途需要裝卸時,應相互聯係好發後進行,但嚴禁摘鉤,車的下方應打好撐木、司機要壓好製動閘,車輛下方不得有人;
6) 禁止絞車司機擅自離開絞車、絞車處於工作狀態時,兩手不準離開製動閘和離合器。
第一百二十六條:用溜子和皮帶運送設備物料,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裝運,不允許任何人與帶火藥的人同乘一節車。
第一百二十八條:清理皮帶機頭(尾)必須停機,不停機不準作業。
第一百二十九條:人車必須用遙控信號,人車、鋼絲繩必須班班有人負責檢查並有詳細記錄,不得缺班漏檢現象發生。
第一百三十條:溜子、小絞車修理或排除故障時,必須把開關手柄拉到停止位置上。
第六章 一通三防
一、通風方麵:
第一百三十一條:井下通風係統必須合理,風量分配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嚴禁不合理的串聯通風,循環風和擴散通風、新投產的采掘工作麵風量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各機電硐室必須有足夠的風量,溫度符合規定,杜絕局扇拉循環風,串聯風或采掘工作麵超過6米的機電硐室擴散通風。
第一百三十二條:通風防塵措施,在施工前必須編寫審批好作業規程,嚴禁無規程施工。
第一百三十三條:通風設施損壞、腐爛,必須及時修複,風門必須自動關閉,不得造成風流短路。
第一百三十四條:風筒末端距掘進頭距離不得超過6米,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局扇,局扇因故停止運轉,在掘進頭工作的人員必須撤出作麵。
第一百三十五條:壓入式和啟動裝置局扇安裝必須符合規定,全風壓供風風量充足,局扇必須指定專人掛牌管理,經常保持局扇的完好狀態。
第一百三十六條:禁止一台局扇供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掘進頭。
第一百三十七條:局扇必須安裝消音器和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第一百三十八條:風筒末端出風量不得小於規程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回采工作麵和采區結束後一個月必須封閉,掘進頭停止掘進和測風時,在四小時內必須及時設置柵欄,並揭示警標。
第一百四十條:嚴禁老塘回風,如采殘煤、殘柱、回風必經老塘時,要製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審批。
第一百四十一條:不管因何故,不經過通風科批準嚴禁隨意拆除或進入柵欄裏。
第一百四十二條:局扇最突出部分距電機車或礦車不小於50cm。
第一百四十三條:礦井主扇風機停電、停風10分鍾,必須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停電停風30分鍾以上者按重大事故追究處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每月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業會議,研究解決通風、防塵、巷修方麵的問題(會議必須有記錄)。
第一百四十五條:各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都必須按規定設隔爆設施。
第一百四十六條:井下所有人員通過風門時,必須隨手關門,以免造成風流短路。
第一百四十七條: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相距20米時,地測必須下達通知書,需要調正通風係統時要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施工,在施工時必須有通風隊幹部在場指揮。
第一百四十八條:嚴禁破壞通風設施和頂板監測器設施(包括:風筒、水管、探頭、風門、專用線等),發現者要按破壞安全生產論處。
二、瓦斯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應設瓦斯檢查點的區段必須設點。
第一百五十條:瓦斯檢查要巡回路線進行檢查,嚴禁瓦檢員空班、漏檢和不按間隔時間和規定次數檢查或偽造數據。
第一百五十一條:瓦斯含量超限,必須按規定停止工作,撤人並及時報告公司調度室和通風隊。
第一百五十二條:通風隊或有關工區接到瓦斯超限的報告必須迅速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手冊、牌板、日報),發現瓦斯檢查牌板被破壞或被偷盜先彙報通風隊,必須在當班補上再查。
第一百五十四條:堅決製止破壞和盜竊瓦斯牌板和“一通三防”所有設施的行為。
第一百五十五條:自救器發放室必須定期檢查自救器的氣密性,不合格的自救器嚴禁發出。
第一百五十六條:火區和采空區密閉要有專人按規定檢查,采區回風巷、巷道冒頂處及其他無人工作地點和一般不行人的巷道,每半月至少檢查一次有害氣體和自然發火征兆,並建立檢查記錄。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經理、總工程師、通風隊必須簽閱瓦斯報表,並對報表中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第一百五十八條:井下各避災路線轉折點,必須設有警標和指示牌。
第一百五十九條: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先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在采掘工作麵有瓦斯突出地方,必須製定先抽放,後采掘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一條:回采工作麵下隅角出現瓦斯積聚,必須製定先抽放,後回采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工作麵瓦斯濃度超限時,嚴禁放震動炮。
三、防塵方麵
第一百六十三條:礦井必須設有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並保證各處防塵灑水管路暢通無阻,掘進工作麵距掘進頭50米,回采工作麵30米以內必須配齊防塵軟管、放炮前必須灑水防塵。
第一百六十四條:采掘工作麵嚴禁幹打眼。
第一百六十五條: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
第一百六十六條:采掘工作麵要實行淨化通風,按規定的位置、數目設置淨化水幕。
第一百六十七條:各轉載點必須設有噴霧降塵設施,並堅持使用。
第一百六十八條:通風隊(區)必須製定具體的除塵製度,並具體到人,井下各地點要定期衝刷煤塵。
第一百六十九條:采掘工作麵對各生產工序的粉塵者必須定期測定,並嚴禁弄虛作假,偽造數據。並定期衝刷,嚴禁粉塵超標。
第一百七十條:噴霧灑水裝置,設施必須齊全、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一百七十一條:對破壞偷竊防塵、防爆設施的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采掘工作麵在開工前必須先設置好防塵管路、設施。無設施不準生產。
四、防火方麵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成立領導小組,指定一名行政領導為防火負責人,並報公安機關備案,建立防火檔案,並有專人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地麵要建立消防係統、木工房、炸藥庫,要建立消防水池,水池要保持水量充足。
第一百七十五條:木工房、油庫、炸藥庫、倉庫等要配備滅火器,零部件要齊全,必須設置消防管路,水龍頭和水池以及沙箱,鐵鍬等,足夠的消防器材,沙箱冬天蓋好防止冰凍。井下皮帶必須配有滅火器和沙箱等消防設施。
第一百七十六條:井口附近20米內禁止吸煙。
第一百七十七條:瓦斯自報警儀必須隨人員帶進帶出,放置距作業點2米附近。
第一百七十八條:生產單位和工業廣場所必須用火爐取暖的,實行掛牌製度,並報安檢部備案,使用火爐取暖必須做到火滅人走。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尚未解決的重大出險隱患,要采取臨時性防範措施,保證安全。
第一百八十條:食堂、宿舍使用電器炊具,必須做到人走電停。
第一百八十一條:照明線要經常檢查不得亂拉線,老化線路要隨時更換。
第一百八十二條:電氣焊要嚴格按01manbetx 作業,井下必須使用時,每次要製定專門措施報總公司批準。
第一百八十三條:設備硐室必須配齊各種消防器材和工具等。
第一百八十四條:井下各通道口必須設有路標。
第一百八十五條:回采工作麵必須設置消防火管理係統及消防火材料設備,發火煤層必須製定和嚴格執行防火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對40和44型溜子必須使用合格的易熔塞。
第一百八十七條:井下輸電線路堅決杜絕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第一百八十八條:嚴禁井下吸煙。
第一百八十九條:火區熄滅後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凡啟封密閉,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審批。
第一百九十條:井上、下嚴禁帶電作業,以免造成短路火花引起火災。
第一百九十一條:嚴禁在木場、木工車間、庫房、油庫、倉庫附近點火吸煙。
五、其它方麵。
第一百九十二條:當瓦斯超限時,必須要有排放措施才能排放瓦斯或放炮。
第一百九十三條:未經通風部門允許,不得擅自亂移局扇或拆除風筒,非通風人員,不得隨便調整通風係統,隨意堵塞風門或通風眼。
第一百九十四條:盲巷或盲眼,必須及時密閉或設柵欄並揭示警標。
第一百九十五條:救護隊員進入災區,不得違反救護條例規定和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條:搶險救災和救護使用物品損壞,儀器失靈影響救災救護工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入井人員必須帶自救器,不得隨意打開,丟失或損壞。
第一百九十八條:井下各巷道和料場,堆放整齊(包括紅磚、沙子、黃土、背板、棚子、溜槽、鐵支架等),影響通風行人者,處罰單位責任者。
第七章 機 電
第一百九十九條:停產檢修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工作麵采區及地上變配電係統;直徑1.2米以上絞車;200kw以上水泵;壓風機;抽風機;強力皮帶機,鋼纜皮帶機等的安裝、撤除、無措施不準施工作業。
第二百條:在處理提升事故時,要研究、部署安全措施,指定人員負責。
第二百零一條:絞車在提升人員,大型物件、設備、火藥時,不準學員開車,沒有監護司機不準單人開車。
第二百零二條:必須堅持使用漏電繼電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煤電鑽綜合保護,皮帶低速保護並禁止使用失效的,不準拆掉過流或無壓釋器不用,堅持使用短接電機綜合保護器。
第二百零三條:嚴禁在井下明電操作,明電打點。
第二百零四條:凡是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按嚴重違章處理。
第二百零五條: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必須懸掛標準,各電氣設備接線盒必須有接地裝置,井下各皮帶必須完善各種保護裝置,保護裝置不靈敏,不許作業。
第二百零六條:發現失爆和36伏以上不合格的電纜接頭,必須立即更換、停止使用。
第二百零七條:嚴禁在井下私自拆卸礦燈。
第二百零八條:設備或線路發現故障後,立即檢修,不準繼續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不準使用未經勞動部鑒定或批準的壓力容器,否則,按嚴重違章論處。
第二百一十條;檢修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掛停電工作牌,電器設備停電作業不驗電、不放電,無接地線或停電用手去驗證是否停電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第條二百一十一條:地麵主要變電所,停電要堅決執行掛牌製度,停電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
第二百一十二條:電器防爆設備不經防爆檢查員檢查不準下井安裝使用。
第二百一十三條:各種設備的防護罩必須齊全。
第二百一十四條:嚴禁帶電作業或搬遷電器設備。
第二百一十五條:提升鋼絲繩必須按規定試驗,使用中的鋼絲繩要按規定檢查、維修,提升鋼絲繩如受卡,突然停車等拉力後,必須停車檢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井口信號裝置同絞車的控製回路必須閉鎖。
第二百一十七條:操作高壓電器設備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電工絕緣靴,操作時必須站在絕緣台上,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百一十八條:機械切削人員操作時,要戴防護眼鏡,不允許戴手套操作,女工要戴防護帽。
第二百一十九條:行車吊運物件時,必須按規程操作;不準使用不合格的套和皮帶,行車吊裝軸件或長件時,要用繩套,不許隻用吊鉤裝運。
第二百二十條:凡經經理批準和各級有關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審批的井下動焊報告動焊前後必須派瓦檢員和防塵人員到動焊現場進行檢查,防塵人員在動焊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防塵,在焊接施工期間隨時檢查瓦斯含量和降塵工作,無瓦檢員和防塵人員測定瓦斯和煤塵措施,不準動焊人員自行送電動焊,未經批準禁止在井下動焊作業。
第二百二十一條:皮帶走廊必須經常保持清潔衛生,無浮煤、廢料堆積。
第二百二十二條:鍋爐的各種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表、進水閥、排水閥和排汙裝置等必須齊全、靈敏,某一附件發生故障或失靈應及時檢修,平時加強保養,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百二十三條:鍋爐的各附件、儀表的安裝、檢修、使用都必須遵守“蒸氣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各項規定。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百二十四條:鍋爐運行中必須加強巡回檢查和維護,水位表、壓力表、安全閥等附件要保證靈敏可靠,嚴密監視鍋爐水位、汽壓變化情況及蒸汽、給水、排汙管路和閥門有無漏氣漏水現象,認真檢查各輔機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要定期進行排汙,確保運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五條:鍋爐工必須經過正規培訓、持證上崗,鍋爐運行時要堅守工作崗位,嚴禁幹私活、睡覺,無關人員禁止到鍋爐房巡視、逗留。
第二百二十六條:嚴禁在鍋爐房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堆積貯放其他無關的材料等雜物。
第八章 放 炮
第二百二十七條:對火藥嚴格加強管理,按規定運送和儲存,嚴禁丟失,被盜亂放,嚴格執行火藥管理製度
第二百二十八條:嚴格火藥領退製度,采掘工作麵剩餘的火藥必須當班交回炸藥庫,炸藥、雷管嚴禁放入更衣室內。
第二百二十九條:炸藥、雷管必須分別裝運和裝箱上鎖保管,炸藥袋、雷管箱損壞,必須及時更換。
第二百三十條:嚴格執行放炮“三人聯鎖”製度,警戒人員管警戒線,班長和網員清點人數,瓦檢工測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放炮員大喊三聲或吹哨放炮。
第二百三十一條:誰派崗誰撤崗,所有通往放炮地點的通道必須站崗,因派崗不周造成事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檢查放炮地點20料範圍內瓦斯的濃度超過規定不準裝藥放炮。
第二百三十三條:嚴禁使用煤塊、煤粉和藥卷紙、塑料袋等可燃物當炮泥充填炮眼。
第二百三十四條:做引藥和裝藥定炮後的雷管腳線必須挽起。回采工作麵震動炮的炮頭雷管接線必須按特厚煤厚放炮作業規程作業(兩管一藥及五管藥一炮頭並聯線)
第二百三十五條:放炮母線長度、距離必須符合規定(直巷100米,捌彎巷75米,多捌彎巷道50米)。
第二百三十六條:回采工作麵嚴禁使用多母線放炮,必須使用時,報分管領導審批;掘進工作麵嚴禁使用固定母線。
第二百三十七條:回采工作麵嚴禁使用網或溜槽和電纜做放炮母線,放炮母線的懸掛必須符合規定,嚴禁母線掛在電氣設備上及各種帶電物體上,距電纜電線不得小於0.3米。嚴禁放炮母線中有明接頭。
第二百三十八條:嚴禁放明炮、糊炮和崩炮,嚴禁使用蓋藥和墊藥。
第二百三十九條:放炮器的手把鑰匙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
第二百四十條: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合格證的人員擔任,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放炮員放炮。
第二百四十一條:裝配藥隻準一人操作,並避開所有電源。
第二百四十二條:處理瞎炮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42條規定執行,當班瞎炮必須處理完畢,當班確定無法處理時,必須在現場向下一個班放炮員交待清楚瞎炮處理情況。
第二百四十三條:放炮員嚴禁將雷管帶在身上或放在口袋裏,任何人不準掐雷管腳線。嚴禁用帶雷管的腳線拴綁它物。
第二百四十四條:放炮母線聯線,檢查線路,通電放炮,隻允許一人操作。
第二百四十五條:電雷管必須經過導通檢查,編號後發放。
第二百四十六條:井上下火藥庫內嚴禁存放易燃物品,如汽油、乙炔等。
第二百四十七條:進入火藥庫的其他人員必須持證件,並履行登記手續,嚴禁帶礦燈進入火藥庫。
第二百四十八條:通電放炮後炮煙未散不準進入工作麵,吹淨炮煙進入工作麵時,首先檢查支護的牢固性,敲幫問頂。崩倒的棚柱必須補起來。
通電後裝藥炮不響,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把放炮母線扭結,切斷電源5到15分鍾後,才可沿線檢查,找出不響的原因。
第九章 防水患
第二百四十九條:對於有疑問的含水層、斷層、老空(巷)積水、封口質量不良的導水鑽孔和其他水體,嚴格遵照“有疑必探,先探後掘(采)”的原則,進行放探水,嚴禁盲目進行采掘或無措施,進行探放水施工,不準在未達到探放水目的要求,停止探放水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五十條:未經批準,不準改變各種(防水)煤柱尺寸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百五十一條:建立按時進行水動態觀測製度,及時提供各種水源資料,礦井探放水通知單必須及時準確填繪齊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雨季到來之前,必須製定防洪、防排水、防雷電的預防措施,做好防洪的人力和物資的準備,一切防洪設施不得挪為他用。
第二百五十三條:高空作業外架必須設安全網,網內禁止有雜物,施工的高空作業者必須佩帶安全帶,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都要帶安全帽。
第二百五十四條:吊裝工程要按措施施工,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指揮。
第二百五十五條:施工中臨時動力照明,通訊線路要按規定架空和埋入地下。
第二百五十六條:提升架嚴禁乘人上、下。
哈密煤業集團硫磺溝分公司工傷、非工傷事故管理細則
第十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執行黨的安全方針,及時03manbetx 和研究工傷和非工傷事故,查明原因,吸取教訓,以便采取措施,保證員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堅持安全第一,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根據國家、廳安檢局、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而製訂,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各單位對於員工在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工作)有關傷亡事(包括急性中毒事故,以下同)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必須及時如實報告。
第四條:對於隱瞞事故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報的情況,除責成補報外,責任者應受紀律處分。
第五條: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必須對各種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一章 事故
第六條:傷亡事故:按照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分為以下五類:
一:輕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隻有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負傷職工中有重傷(多人時包含輕傷)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死亡1—2人(多人時含重傷)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七條:非傷亡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質,影響生產時間和損失價值分為以下三類:
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一般事故):指情節一般,性質比較嚴重,損失不大影響較小的事故。
二、 二級非傷亡事故(重大事故):指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影響生產、經濟損失很大,其影響生產時間及設備破壞值均構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三、 一級非傷亡事故(特大事故):指性質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損失巨大的事故。
第八條:未遂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質、後果及危險程度分為三類:
一、 一般未遂事故:指性質後果不嚴重,危險性大,由於僥幸或者采取了緊急措施才未造成重傷和重大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未遂事故:指性質惡劣、情節極其嚴重,由於僥幸或采取了果斷措施才未造成殘廢和極大損失的事故。
第三章 傷亡事故
第九條:職工因工負傷(指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地點幹公活)經組織證明,單位審定,醫院診斷方可定的工傷。
第十條:發生傷亡事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和總值班報告,由調度通知公司經理、總工程師、救護隊、醫院及安檢等有關職能部門,及時組織搶救。
第十一條:凡是發生傷亡事故,都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查03manbetx 。找出原因,分清責任,製訂防範措施,教育廣大員工,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上報。
1、 輕傷事故:由部(隊)領導召集班組追查,填寫傷亡事故登記報告表,於48小時上報(如遇特殊情況,可先上報,後組織班組追查)。
2、 重傷事故:由部(隊)領導召集有關人員,會同工會、安檢、勞動人事部門追查。於五六天內寫出事故報告上報。
3、 死亡事故:應立即向集團公司報告,由公司經理主持,召集工會、安監、保衛、勞動人事、生產、調度等有關部門及現場有關人員開會追查,於十天內寫出死亡事故報告連同調查付本上報。
第四章 非傷亡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第十二條:發生非傷亡事故,首先要保護好現場,現場人員要立即向調度或總值班報告,並通知公司經理和安監等有關職能部門組織現場調查和事故處理。
第十三條:發生非傷亡事故應由有關領導負責組織追查,弄清事故原因、性質、損失、影響、責任、製定防範措施,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上報。
1、 一級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召集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03manbetx 、處理,寫出事事故幫報告並附有責任檢查書和調查副本,於10天內上報。
2、 二級事故(包括特大和重大未遂事故):有關科(隊)領導應會同職能部門,安監部門進行追查處理:寫出事故報告,連同責任者檢查書於一周內上報。
3、 三級事故(包括一般未遂事故):有關科(隊)領導負責組織追查,於3—5天內填表上報。
第十四條:發生關聯事故(即涉及到兩個以上單位的事故)由公司職能部門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追查,並對主次責任者作出裁決,責任單位寫出事故報告或填表,按第十三條規定按時上報。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輕傷事故過期不報者不予補報,後果自負;重傷以上和非傷之事故過期不報者,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並限期補報,如有拒報者,以隱瞞事故論處。
第十六條: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根據性質、後果、本人態度等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1、 對死亡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罰款、調離、撤職、降級、留礦察看、開除礦籍等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 對重傷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開除留用,同時罰款或降一級、半年至一年等處分。
3、 對輕傷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包括一般未遂事故)的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按規進行處罰。
4、 按集團公司事故損失賠償辦法執行,對非傷亡事故責任者亦可酌定賠償事故的部分直接損失(1000元下按原價或經濟損失的60%計算,1000元以上按性質情節決定),設備部件斷裂損傷新痕占70%以上者,按事故處理。
5、 對蓄意製造事故,隱瞞事故或嫁禍於人者,應從嚴從重處理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拒報和不寫檢查,經教育無效時,可經強行上報,並對其責任者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對拖報或拒報事故的單位領導人,應進行嚴肅處罰,姑息遷就,包庇事故責任者的領導,給予經濟製裁或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凡未納入事故等級的,違章作業與違章指揮,不執行崗位責任製,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不參加安全活動,不按期檢查安全與進行整改,不重視安全教育與培訓,不執行業務保安等行為,均按《公司安全管理獎罰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事故處理的審批權限。
1、 死亡重傷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由公司討論審定報集團公司批準。
2、 二級非傷亡事故(包括特大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安委會討論公司經理審批。
3、 輕傷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包括一般未遂事故),由科(隊)領導報安監部審定。
4、 關聯事故由公司安委會討論報分管業務經理審批。
第六章 事故等級的劃分及事例
第二十一條:傷亡事故。
1、 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害。
2、 重傷:指負傷後,經醫師診斷為傷勢嚴重的傷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2) 人體的要害部位嚴重的燒傷、燙傷或非要害單位但燒傷、燙傷占全體麵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3) 嚴重骨折(胸骨、脊椎骨、鎖骨、肩甲骨、肋骨、腿骨、腳骨都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4)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5) 手部傷害:1)大拇指斷一節的;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隻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斷一節的;3)局部肌健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可能的;
(6) 腳部傷害:1)腳指斷三隻以上的;2)局部肌健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行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7) 內部傷害:內髒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的;
(8) 凡不具上述以內的傷害,經醫師診察後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公司領導會同工會、安監、勞資、醫院共同確定。
3、 殘廢:經醫師診斷負傷人員成為殘廢的傷害,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如:截癱、斷肢、中樞精神受損,一隻眼睛失明,一隻耳朵失聰等。
4、 死亡。
第二十二條:煤炭工業按傷亡事故的性質分為八大類:
1、 頂板:指礦井冒頂、片幫、煤泡、衝擊地壓,頂底板掉砰。
2、 瓦斯: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岩與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3、 機電:指觸電、機械事故。
4、 運輸:指運輸工具造成傷害,車輛撞、擠、軋人;斜井跑車;溜子、皮帶傷人。
5、 火藥放炮:指放炮崩人,打響瞎炮傷人、火藥、雷管爆炸傷人。
6、 水害:指透老空水、地質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頂透地麵水,巷道或工作麵積水傷人,冒頂後透黃泥、流沙等。
7、 火災:指煤層自然發火和外因火,直接使人致死或產生有關氣體使人中毒(煤層自發火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應算作瓦斯事故)、地麵火災。
8、 其他。
第二十三條:一級事故(特大事故);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者:
(1) 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
(2) 停電、主扇停風、運輸巷道中斷或發生其他事故使全礦停產8小時一個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3) 瓦斯燃燒、爆炸;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4) 井上特大火災,井下發生密封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 水泵停止運轉致使淹井或其它水災造成礦井全部或一翼停產。
(6) 嚴重冒頂:采煤工作麵冒頂長10m以上,掘進工作麵冒頂長5m以上,巷道冒頂10m以上;
(7) 火藥庫、油庫、鍋爐爆炸;
(8) 機車、車輛、大型設備損壞達大修程度;
(9) 大型中毒事故、大型建築物倒塌,重大工程質量返工浪費;
(10) 其它認為特別嚴重的事故;
(二)二級事故(重大事故):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者:
1、 經濟損失價值2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
2、 發生事故使全礦井停產2至8小時,一個采區停產8至72小時;
3、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4、井上重大火災,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5、 主排水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以及因其它水災使采區停產;
6、 重大冒頂:采煤工作麵冒頂長5至9米,掘進工作麵冒頂長3至4米,巷道冒頂5至9米。
7、 全礦井停電10分鍾以上,主扇停風30分鍾以上,地麵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至7天,全公司供電中斷30分鍾至2天;
8、 升設備斷繩、跑車,過卷或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列車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斜巷跑車,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停產
9、 車、車輛和機器設備損壞達中修程度;
10、 汽車翻車、大型電機燒壞,傳動齒輪斷裂報廢;
11、 暖氣、油箱、氧氣瓶、壓風機風罐、風包爆破或風罐搗毀,井下電氣嚴重失爆;
12、 設備組裝、工程施工早成較大的返工;
13、 屋倒塌、中型中毒事故;
14、 他認為嚴重的事故;
(三)、三級事故(一般事故):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者:
1、 經濟損失價值1000元不足2萬元的;
2、 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鍾至2小時,一個采區停產2小時不知8小時;
3、 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4、 範圍不大的井上、井下火災或因火災使一個采掘工作麵停止生產;
5、 範圍不大冒頂: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3米至4米,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3米以下,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6、 主扇風機停風10---20分鍾以上,地麵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全廠停電10---30分鍾;
7、 燒毀電機、局扇、配電盤、電焊機、幹式變壓器和防爆開關、煤電鑽、絞車的損壞;
8、 凍壞水泵和主管道;
9、 放炮崩壞或拉壞溜、崩壞電纜、轉載機、或其它認為比較嚴重的事故。

第七章 工傷管理

第二十四條:為了體現黨和各級領導對因工負傷同誌的關懷和重視,使傷員在治療上有保障,生活上有規律,學習上有長進,既能早日恢複健康又能提高安全素質,各單位工會要負責組織在家修養的工傷人員集中學習,加強管理。
第二十五條:傷員在家傷休期間(重傷或行動不便經批準者除外)必須服從單位領導的安排,自覺遵守製度,每天到本單位參加學習。有事必須請假,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事假處理。為了就醫學習兩不誤,每天酌情給半天就診時間。
第二十六條:工傷在家休息者,必須 辦請假手續。傷休假條必須由醫師證明,科(隊)領導簽字,一錄交本單位統計保存,否則不予以考勤,工傷在公司外住院或就診者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傷員在公司外住院需護理人員者,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傷員在傷休期間,應及時治療,安心養病。如發現有少數人搞不正當活動,概不簽證假條,對有嚴重錯誤行為者給予應得處分。
第二十九條:傷員痊愈與否由安監、勞動人事部、醫院等部門定期組織檢查鑒定。確定傷愈者,由勞動人事部通知原單位安排工作,不服從分配不予考勤,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需調換工作,轉勞保或退休者,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勞動人事部報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條:安全部門建立職工檔案和安全卡片,作為職工
工資,評先和提升的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與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有抵觸
時,應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行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和修改
權屬公司安委會。

哈密煤業集團昌吉硫磺溝分公司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根據中國煤礦地質工會關於作好群眾勞動保護工作和作好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為了更好的發動和組織廣大員工群眾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開展好群眾性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提高勞動效 ,完成和超額完成各種生產和經營計劃,開創我公司安全生產的新局麵,特製定本條例。
一、組織機構
1、 公司設立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科(隊)設立群眾監督檢查小組。
2、 群眾監督檢查委員會是在工會領導下的群眾性的監督組織,由基礎科(隊)工會主席組成。
3、 群眾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我公司工會主席擔任,副主任1—2人,委員由科隊基層工會主席組成,按科(隊)工種分工負責。
二、職責範圍
1、 向員工喧傳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進行遵章守記教育和安全生產技術知識的教育,指導科(隊)工會開展群眾安全活動。
2、 抓好科(隊) 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小組組織思想業務建設,及時掌握組織變動和年活動開展情況,製定科隊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小組和群檢員的職責範圍及工作製度,定期交流工作經驗。
3、 組織群眾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凡安全情況不好,事故多的單位和個人不能評為先進集體和個人。
4、 監督檢查本公司安全技施費用的使用和工程的進展情況,參與驗收重要工程,如發現在安全上不符合投產要求時有權提出不準投產,進行安全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解決,如無特殊原因不及時解決時有權限期停產處理,出現威脅工人生命安全情況時要立即停產處理,有權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堅決製止違章指作業,製止無效時有權向有關方麵提出申訴。
5、 參加事故調查,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忽視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提出處理意見,直至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主管部門提出有關處分和獎勵意見,有權監督檢查。

三、工作製度
1、 定期例會製,每月召開一次委員會,每月組織群監員參加一次活動,群眾安全監督委員會的主任要參加公司的安全辦公會議。
2、 定期培訓學習製,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每年對科(隊)群監員和小組成員進行兩次脫產培訓、業餘培訓,根據公司安全生產情況原則上每季度培訓一次。
3、 定期表彰製,每年召開一次群眾安全監督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總結表彰會,及時交流工作經驗。
4、 定期檢查製,每月對科(隊)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進行一次檢查。
5、 事故分析報告製,對於死亡事故和重大隱患事故要及時報告公司工會。

四、 工作方法
1、 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根據每個時期安全工作中的關鍵問題、安全工作計劃、研究部署工作,檢查落實各項工作製度,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2、 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依靠工會積極分子和廣大群眾進行工作,深入調查研究,主動與有關部門加強聯係,搞好協作。
3、 開展各種行式的宣傳教育,利用廣播、板報專欄、幻燈漫畫等各種形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表揚好人好事,批評教育違章人員。
4、 配合行政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要抓住競賽內容、形式計劃、檢查、總結、批評幾個環節注意宣傳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及時總結典型事例,推廣先進經驗,使競賽深入持久的開展下去。
5、 發動群眾查隱患,提建議、開展反違章、違紀活動,充分利用“安全建設薄”、“三違亮相台”等各種形式實行群眾監督。
6、 加強對群監員的領導,有針對性的作好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他們的工作。對做出成績避免事故的要進行獎勵,在他們受到打擊報複時要敢於為他們撐腰,對工作不好,不發揮作用的要及時調整。
7、 協助 工部門把工作做到家屬中去,通過家屬作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哈密煤業集團硫磺溝分公司群監員工作條例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充分發揮群監員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檢查作用,根據上級工會安全監督檢查部門文件精神,特製定群監員工作條例。
一、組織領導:
1、 凡生產班組必須設群監員一人,由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在安全生產等義務部門協同下對群監員進行培訓,並考試合格後發證書任職。
2、 群監員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井下工齡,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安全知識,思想先進、責任心強、遵章守記、堅持原則、敢於同“三違”現象作鬥爭。
3、 群監員在行政和工會的領導下,在科(隊)工會和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二、職責
1、 協助班組長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法令、煤礦三大規程和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本班組的技術水平和遵章守記的自覺性,搞好自主保安。
2、 認真學習熟練掌握本班組施工工作麵(場所)的作業規程和各種機械 安全裝置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能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
3、 發生事故後,要積極協助班組長組織人員參加搶救並參與事故分析總結經驗教訓,製定防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三、群監員的權利
1、 現場發現重大事故征兆危及職工安全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人員並立即向班組長和有關領導彙報。
2、 在發現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時,對不聽勸告者,有權停止其工作。
3、 對發現的事故有權追查責任。
4、 對事故責任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5、 對任何人拒絕檢查或因安監工作遭到打擊報複,故意刁難者有權越級上報,請求支持。
四、群監員的義務
1、 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和《煤礦01manbetx 》及上級有關安全文件,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技術業務水平,參加每月一次群監工作活動。
2、 要以身作則,堅持原則,不徇私請,不講麵子,模範地執行各種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3、 要虛心聽取群眾意見,發動群眾開展安全活動,每天
班後彙報當班情況,每周向科隊工會彙報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彙報)。 五.獎勵與懲罰
1、安監員津貼按公司工會製定的群監員津貼考核發放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2、對在安全生產中認真負責,作出成績者要進行通報表揚,對避免重大人身、機械事故者視其情節適當給予獎勵。
3、工作中不負責任,違章違紀的群監員,經群眾討論予以撤職,群監員不負責任或自身違章釀成事故者加重處理。

哈密煤業集團硫磺溝分公司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考核實施暫行辦法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國煤炭工業局關於“黨、政、工、團、婦五位一體,齊抓共管 ”方針和總公司關於“黨、政、工、團、婦齊抓共管安全生產責任及考核辦法的通知”精神,切實抓好我公司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工作,為實現我公司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作出應有的貢獻,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是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煤礦企業共青團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青年安全監督崗員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哨兵”和“偵察兵”,必須充分發揮其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條、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基本任務是:以“安全第一,安全為天 ”為指導思想,以“一切服務於安全,一切服從於安全”的工作態度,努力在一、二線的團員青年中開展好團員身邊無“三違”,無事故活動,為公司安全工作排憂解難。
第三條、青年安全監督崗是群監工作的一部分,以一、二線團支部為依托,受所在科隊黨團行政領導,同時向團委負責。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協助公司,科隊監督好安全工作。
第五條、組織好本科隊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工作,如:板報知識競賽、演講等活動。
第六條、崗員要作好嘴勤、手勤、眼勤、腿勤,及時了解工作麵人員、物的動態,帶頭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及時製止“三違”,及時發現和處理事故隱患,及時彙報。
第三章 工作職權
第七條、各安全監督崗員有以下職權:
1、對任何人的“三違”,有權舉報、製止、拒絕執行和批評的權利。
2、對安全工作有提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3、有參與本科隊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會議的權利。
第四章 機構設置和要求
第八條、 督崗根據一、二線基層團支部數量設置:
1、總崗、團委、井口接待站兩個,彙報由井口接待站管理,團委負責檢查。分崗六個,機運隊,施工一隊、施工二隊、采煤隊、通風隊,供銷部。
2、崗員本身要素質好、有責任感、能大膽管理。
3、各團支部在委員會中增設安全委員一名。
4、各分崗要建立健全團員、青年安全監督崗評比台,團委設流動紅旗兩麵,每月評比一次。
5、崗員以各科隊工作麵、班次靈活設定,貴在精幹。
6、各崗員與網員不宜重迭,年齡在35周歲以下,團員、青年均可擔任。
7、各崗員要每天到井口接待站彙報本班上崗後的安全工作情況。
8、作為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一線、二線重要考核內容,凡發生“三違”團員青年和支部,均不能參加本年度團委先進支部的評比。反之,可優先考慮。
a) 各部門的領導和支持
第九條、公司安全部,井口接待站,各科隊領導對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應及時指導和檢查。
第十條、各部門要大力支持青年安全監督崗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分崗及崗員。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團委負責解釋或公司井口接待站修改、補充。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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