窄軌架線電機車操作標準和行為規範
窄軌架線電機車操作標準和行為規範
一、一般規定
1、司機必須經過培訓,熟練掌握窄軌架線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基本原理”,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保養、會處理一般性故障”。經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2、司機負責窄軌架線電機車的操作及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二、開車前的準備
1、接班司機必須向交接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問題等(交班要主動交代清楚),並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1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1.2連接器應良好。
1.3照明燈應明亮,嗽叭或警鈴應清晰。
1.4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製器換向手把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1.5集電器應靈活。
2、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中,任何一項不正常時,都不準開動該電機車。
以上情況都應記入交接班記錄薄中。
3、向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的潤滑油;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幹燥細砂。
4、開車前應督促跟車人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開車。
4.1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4.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4.3礦車上裝滿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4運送物料的機車、車輛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工及特許人員)。
4.5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4.6運送有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車等不符合規定。
4.7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三、啟動
1、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線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點亮照明燈、紅尾燈。
2、接到發車信號後,將控製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的位置上(“向前”或“向後”)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後鬆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製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3、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十位置,若列車依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轉動手把,應該將手把轉到零位,查明原因,如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鬆連接環,然後重新撒砂啟動,禁止長時間強行拖曳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4、控製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個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間隔(初啟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缺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
5、運行中,控製器操作手把隻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五檔或八檔)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長時間停留時,就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6、調整車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往複轉到“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用手閘控製車速。
7、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需在列車前端,但調車或處理02manbetx.com
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車輛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8、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了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9、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上,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間距。
10、列車行駛速度;運送人時不得超過2.5m/s;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5m/s。
11、接近風門、巷道口、峒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等處,”雙規”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麵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12、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製器的操作手把轉至零位,然後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13、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02manbetx.com
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四、減速停車
1、需要減速時,應將減速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零位,大幅度減遭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並酌情輔以撒砂,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次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行駛速度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或風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送電流”及“打倒車”的方法製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2、需要緊急停車時,鎮定、迅速地將控製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並用,並連續均勻的撤砂。
3、製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速鬆閘緩解而後重新施閘。
4、製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製器轉換手把轉至零位。
5、列車製動距離;運人不得超過20米;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
6、途中因故停車後,司機必須向井下值班調度員彙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後設置防護,然後才能檢查機車(列車)等。
7、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7.1在道岔警衝標位置以外停車。
7.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上停車。
7.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車的安全區段。
五、行為規範
1、運行速度最大不得超過4m/s。
2、司機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規定牽引數量。
3、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確姿勢應當是;座在座位上,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操作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人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開車。
4、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
5、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開司機車室,司機暫時離開,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等將車輪掩住。
6、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複位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