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電機車操作標準和行為規範
蓄電池電機車操作標準和行為規範
一、一般規定
1、蓄電池電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熟練掌握所操作設備的“結構、性能、基本原理”,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保養、會處理一般性故障”。經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2、司機負責蓄電池電機車的操作及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二、作業前檢查
1、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
2、司機車棚和門是否完好;
3、連接器是否良好;
4、手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照明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5、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範;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6、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製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7、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8、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當電機車的閘、大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撒砂裝宣(不包括3噸位及以下電機車)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以上情況都應記入交接班記錄薄中。
9、機車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幹燥細砂。
10、開車前應督促跟車工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0.1各車的連接不正常。
10.2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10.3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的輪廓尺寸。
10.4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工及特許人員)。
10.5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在車輛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的。
10.6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三、起動操作
1、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線路、啟動相應的電氣儀表,點亮前照明燈、後紅尾燈。
2、接到發車信號,將控製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後”)
3、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衝調速操作手把許轉至60度),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係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鬆連接鏈環,然後重新撒砂起動。
4、控製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擋;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衝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5、運行中,控製器操手把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6、調整車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控製車速。
7、正常運車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但調車和處理02manbetx.com
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8、行駛中,司機必須經常注意觀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等,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9、兩機車或兩列車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間距。
10、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2.5米/秒: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11、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規”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麵有人,有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12、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當將控製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
13、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了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急停車;有發生02manbetx.com
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都必須緊急停車。
四、減速停車操作
1、需要減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並酌情輔以撒砂。禁止在操作手把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製動電機車。
2、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製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並用,並連續均勻地撒砂。
3、製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閘,應緩解而後重新施閘。
4、製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製器換向手把轉至零位。
5、列車製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6、途中因故停車後,司機必須向值班調車員彙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設置防護,然後才能檢查機車(列車)等,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7、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7.1在道岔警標位置以外停車;
7.2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7.3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五、行為規範
1、操作時,應保持的正常姿勢為;坐在座位上,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操作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手拉杆),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製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圈數在2-3圈的範圍內。
2、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3、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源,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還應用木楔住。使用蓄電池或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度放電。
4、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電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複軌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