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煤業井下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正邦煤業井下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1、加強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工作和明確排放瓦斯的人員名單,落實責任。井下任何地點排放瓦斯,必須堅持控製風量,逐級逐段低濃度排放瓦斯;堅持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排放原則,使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2、任何地點排放瓦斯,,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批準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須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責成通風管理部門貫徹、落實,參與排放瓦斯工作的部門領導和人員都要簽字,備查。一個采區內嚴禁兩個地點同時排放。
3、任何地點排放瓦斯,其回風流經的路線,都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4、排放瓦斯需啟動風機時,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均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5、任何地點排放瓦斯後,隻有經過瓦斯檢查,證實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氣設備的供電。
6、瓦斯排放實施分級管理
(1)、臨時停風時間短,瓦斯濃度不超過3%的采掘工作麵,由通風區隊和瓦斯檢查員負責就地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風流途徑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係統,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麵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簽字批準,並報孝義煤礦總公司和集團公司備查。
(3)、掘進巷道瓦斯積聚或貫通已封閉的停采區、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流經其它采掘工作麵的順槽口等情況,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孝義煤礦總公司和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4)、排除密閉的瓦斯尾巷、情況不明的巷道、廢舊巷道、采空區、密閉等處的瓦斯時,由礦(公司)提出書麵措施,經礦(公司)總工程師審查報孝義煤礦總公司和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親臨現場指揮組織礦山救護隊、礦通風瓦斯管理等專業人員實施,排除原巷道內無風筒的瓦斯時,要由外向裏逐節增加風筒,增加風筒的工作應由礦山救護隊佩戴氧氣呼吸器來完成。
(5)、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台風機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風機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中瓦斯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風機方準送電,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區域內必須停電撤人,設置柵欄和警戒,揭示警標,停止其它工作,瓦斯進入采區回風或總回風混合均勻後,瓦斯濃度分別不得超過1%和0.75%。
7、排放瓦斯風流流經的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和設專人看管。
8、排放瓦斯結束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檢查供電係統和電氣設備,隻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係統無問題設備完好,方準指定專人恢複供電。
9、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1)、依據排放瓦斯作業量,確定供風量、排放時間及控製排放瓦斯的方法,確保排出的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置聲光瓦斯報警探頭。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瓦斯探頭的監測位置等都必須在圖上注明,做到圖文齊全。
(3)、明確停電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流經的順槽口等均屬於停電撤人範圍。明確每個警戒點人員的位置。
(4)、明確排放瓦斯工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0、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實施,並派人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絕對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並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11、因礦井停電,主要通風機排除礦井瓦斯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通風機啟動前應首先打開防爆門(帽)或井上、下其它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進行排放。風機房內所有電器設備前後lOm範圍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主扇。
12、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在通風機出風口處檢查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解決,隻有在排出瓦斯濃度低於1%時,再逐漸將短路風量的風門關閉。
13、通風機運轉正常後,通風機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人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瓦斯檢查員下井後首先檢查電機車架線附近20m內的瓦斯,如果濃度、體積超限時應及時處理;檢查井下中央配電室,采區配電室在恢複送電前,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準送電。通風機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它人員方準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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