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城煤礦防治井下火災管理規定
沛城煤礦防治井下火災管理規定
一、消防設施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麵及硐室門口。
2、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材料庫的材料、工具品種及數量由礦長確定。
3、每一采煤工作麵及煤(半煤)巷掘進工作麵,最少裝備兩台滅火器。其它地點滅火器配備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檢查製度。由礦長、安監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礦長應簽閱檢查記錄,檢查間隔不超過一個月。失效、失修的滅火器要及時更換。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風機房附近20米範圍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2、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3、盡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從事這些工作的,必須製定特殊的安全措施,報礦長批準後實施。
4、井下電纜必須為不延燃型,電器設備必須確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車場、井筒、主要絞車房、機電硐室、炸藥庫等,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6、炸藥、雷管的選擇,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長度、質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嚴禁違章放炮。
三、自然發火的防治
1、我礦屬自然發火礦井,各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中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
2、在進行開采設計時,必須選擇有利於防止自然發火的巷道布置和支護形式。根據自然發火期的長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確定采區和回采工作麵的尺寸。兩個回采工作麵之間必須留設煤柱,煤柱寬度的設計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麵回采結束後至多一個月,必須對采空區進行密閉,因回收材料不及時,造成不能封閉的,要追究礦生產科及影響單位責任。如因通風工區管理不力推遲封閉時間,追究通風區長的責任。
4、必須搞好全礦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每旬至少觀測一次。觀測地點:防火牆內外、工作麵上隅角、采空區、高冒點及總工程師指定的其他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份(氧氣、沼氣、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氣溫、水溫等。特殊情況需增加觀測內容,由礦總工程師決定。預測預報情況報礦總工程師簽閱,通風工區備案。
5、對高冒點要實行掛牌編號管理,定期進行防火預測預報。觀測要求同4,特殊情況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四、滅火措施
1、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和現場人員立即通知、引導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2、滅火救災時的通風製度由礦長、總工程師決定,未經礦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采取反風措施。需要反風時,必須先撤出原進風側人員。掘進工作麵發生火災時,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扇。
3、在搶救人員滅火及封閉火區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流變化,嚴防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
4、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閉火區,盡量縮小封閉範圍,封閉順序應在火源的進回風側同時封閉。不具備同時封閉條件時,可采用先封火源進風側,後封火源回風側的封閉順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後進”的封閉順序。
5、接火警後,礦要根據情況,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或領導小組,指揮滅火救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