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規範年產21萬噸以上煤礦驗收工作
近日,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製訂的《湖南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已正式頒布。《辦法》規定,21萬噸/年以上和綜合機械化開采的煤礦建設項目,在建成後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聯合試運轉。《辦法》要求,聯合試運轉的期限一般為1個月至3個月,特殊情況下,在批準期限內未完成聯合試運轉工作的,可以申請延期,但聯合試運轉總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聯合試運轉開始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編製聯合試運轉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市州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聯合試運轉期間,項目建設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驗收。據悉,聯合試運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聯合試運轉的係統、範圍和期限,聯合試運轉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測試機構和人員,聯合試運轉的預期目標和效果,聯合試運轉期間產量計劃與勞動組織,應急預案與安全保障措施等。《辦法》規定,竣工驗收部門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部門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此外,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煤礦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組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項目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竣工驗收工作。對瓦斯、水文、地質等開采條件複雜的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部門可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預驗收。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應與建設項目無經濟利益關係,遵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