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煤大寶頂礦建立“約談製度”增強責任心強化執行力
攀煤大寶頂礦建立“約談製度”增強責任心強化執行力
本報訊(徐三澤 舒立誌報道)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製,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建立安全生產監管長效管理機製,增強各項工作的執行力,川煤集團攀煤大寶頂礦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大寶頂煤礦約談製度”,進一步促進企業安全發展、平穩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明確規定了八項約談事項:一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生產任務或兩次未完成單項工作計劃(任務)的單位班子。二是井下工程質量出現不合格品;同一作業場所連續出現兩次隱患整治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的單位班子。三是未按高瓦斯防治和地測防治水規定,違規操作造成瓦斯超限或水害隱患的單位班子。四是考核期內工傷超標、發生重大未遂02manbetx.com 或重傷02manbetx.com 的單位班子。五是連續兩次未完成領導(部門)協商決定的工作任務(要求)或重點工程未按期完成的責任人。六是工作不在狀態、相互推諉扯皮,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被責任追究的各級管理人員。七是未按規定對工資獎金分配進行公開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八是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及小額周轉金使用規定的黨政領導(部門負責人)。
確定了三個約談層次:一是約談分礦黨政領導、副礦級領導和助理(副總)及部門三個層次。二是約談遵循“誰分管、誰負責”約談的原則。三是根據礦工作分工,約談對象屬於哪類工作性質的,由相關分管礦領導(副總)和分管部門負責約談,屬於單位(部門)分管範圍內的一般工作人員,約談由單位(部門)負責人進行,三級管理的隊級幹部由區(科)領導進行約談,區(科)直屬隊級領導,根據違規違紀事件的輕重程度分別由礦職能部門、副總、助理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嚴重違規的重大事項及副總以上領導,由礦黨政主要領導約談。
規定了三項被約談對象處罰等級及標準:一是被礦黨政主要領導約談的,第一次罰款2000元/人次;被副礦級領導約談的,第一次罰款1000元/人次;被助理(副總)及相關部門約談的,第一次罰款500元/人次;由單位(部門)內部約談的,處罰標準據實自定,並將處罰情況上報礦紀委。二是年度內被第二次約談的,加倍處罰;被第三次約談的,將作組織處理。三是凡被礦黨政主要領導約談的,年度內不得評選各類先進和提任職務。
嚴格了五項約談要求:一是約談對象必須按組織要求參加談話。二是依據有關規定,指出約談對象存在問題的事實,使約談對象認清存在問題的性質和危害。三是對約談對象提出要求和目標,促進約談對象對存在的問題搞好整改。四是約談對象必須對存在問題認識到位,談話後形成書麵材料上交礦紀委,納入幹部作風建設管理檔案備案。五是罰款由礦紀委開出“違規罰款通知書”,一律在規定的時間內,以現金形式交礦財務部,逾期不交的加倍在工資中扣除。通過建立“約談製度”,進一步增強幹部責任心,強化工作執行力。
攀煤大寶頂礦宣傳部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