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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考試複習參考題

在線文檔 2014-01-04 0
軟件名稱: 煤礦安全規程考試複習參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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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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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管理



   一、安全方麵

  1、煤礦安全生產的十二字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2、安全生產的三並重原則是管理、裝備、培訓。

  3、安全生產中“三不傷害”原則是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4、安全生產中“三保”原則是會保護自己、會保護他人、會保護國家財產。

  5、安全生產中“三違”指的是違規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

  6、煤礦 “三大規程”是作業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

  7、煤礦“三不生產”原則是不安全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8、煤礦安全生產的“三個一切”是一切人員服務於安全,一切工作服從於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9、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三堅持、三不動搖”是必須堅持執行安全第一的方針不動搖;堅持執行法律、法規不動搖;堅持“質量標準化”安全創水平不動搖。

  10、安全的基本含義是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

  11、煤礦入井“七必須”是必須掌握入井須知,必須服從檢身,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帶好自救器,必須戴好安全帽,必須帶好礦燈,必須將衣服、礦靴、毛巾穿戴整齊。

  12、煤礦入井“四嚴禁”是嚴禁酒後入井,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無證件入井。

  13、煤礦入井“三注意”是注意圓形物品裝袋,注意利器上套,注意攜帶物品不超長超重。

  14、礦燈管理的三對照指的是“帳 、燈、人”三對照管理。

  15、煤礦安全標誌分為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提示標誌、指導標誌5類。

  16、礦井六大災害是火、水、瓦斯、粉塵、頂板、機電。

  17、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

  18、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二、開采爆破

  19、盲巷是指長度超過6m,而又不通風或通風不良的獨頭巷道。

  20、掘進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報告礦調度室。

  21、錨索外露長度≤100mm。

  22、錨杆尾端露出托板長度≤50mm。

  23、采煤工作麵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24、為預防采煤工作麵兩端發生的漏冒,可在機頭機尾處各應用 四對八梁(一梁三柱)抬棚支護,每對抬棚隨機頭機尾的推移交替邁步前移。

  25、在搶救煤層頂板冒落事故中必須由外向裏加強支護,清理搶救人員的通道。

  26、在搶救煤層頂板冒落事故中必須有專人檢查和監控頂板情況,加強支護。

  27、井口和工業廣場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的最高洪水水位。

  28、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輸爆炸材料時,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

  29、 “一炮三檢”是指采掘工作麵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

  30、“三人連鎖”放炮製是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員三人必須同時自始至終參加爆破工作的全過程,並執行換牌製。

  31、在處理瞎炮時,除按《規程》規定執行外,還應嚴格做到全過程不得解除放炮警戒。

  32、減少或消除炸藥爆炸時有毒氣體危害的措施,要正確使用炸藥、要加強灑水、加強通風。

  33、礦井主要生產係統是指通風係統、提升運輸係統、供電係統、供排水係統、安全監控六大係統。

  34、壁式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主要有炮采、普采和綜采。

  35、錨杆“三徑”的合理配匹是獲得最大錨固力和最佳經濟效果的關鍵,這“三徑”是指藥卷直徑,錨杆直徑,托盤直徑。

  36、巷道支護的三種主要形式是架棚、砌镟、錨噴。

  37、采煤工藝是指工作麵破煤、裝煤、運煤、支護及采空區處理。

   三、頂板方麵

  38、頂板分為偽頂、直接頂和基本頂。

  39、底板分為直接底和基本底。

  40、礦山壓力現象是頂板下沉、支架變形、片幫、鑽底、頂板垮落、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等。

  41、頂板下沉量是指頂板下沉的距離。

  42、檢查頂板離層的最有效方法是敲幫問頂製。

  43、冒頂事故按冒頂範圍不同可分為局部冒頂和大麵積冒頂。

  44、采煤工作麵局部冒頂的預兆有響聲、掉渣、片幫、裂縫、離層、漏頂、瓦斯湧出量突然增大、頂板淋水明顯增加。

  45、采煤工作麵大麵積冒頂預兆有頂板預兆、煤壁預兆、支架預兆、瓦斯和淋水預兆。

  46、“四不放過”原則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當事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33號

  47、《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中的煤礦是指生產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48、《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的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49、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

  50、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51、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現場執行井下交接班製度。

  52、煤礦領導帶班細節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於1年。

  53、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的處罰是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54、煤礦、施工單位領導帶班下井,並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五、質量標準化

   采煤:

  55、采煤工作麵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式金屬支柱支護。

  56、炮采工作麵的圖牌板有工作麵布置圖、避災路線圖、爆破圖表、循環作業圖、責任製牌板。

  57、機采工作麵的圖牌板有工作麵布置圖、避災路線圖、采煤機進刀方式圖、循環作業圖、責任製牌板。

  58、采煤工作麵巷道無淤泥積水的標準是麵積2m2,深度0.1m。

  59、工作麵上下順槽應超前20米進行加強支護。

  60、行人通過輸送機處應安設護身板或過橋設施。

  61、乳化液配比濃度是普采不低於2%-3%,綜采不低於3%-5%。

  62、乳化液配比必須采用自動配比器。

  63、乳化液泵站壓力是普采大於18Mpa,綜采大於30Mpa。

  64、采煤工作麵運輸、行人、通風要求巷道高度綜采不低於1.8m,炮采不低於1.6m。

  65、采煤工作麵浮煤標準是工作麵在2m2內浮煤均厚不超過30mm。

  66、液壓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支設其最大仰俯角是<7°。

  67、工作麵支柱要打成直線,其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柱距偏差不超過±100mm。

  68、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超過±50mm,支架中心距偏差不超過±100mm。

  69、采煤工作麵支柱不得有泄液柱、空載支柱,不出現死柱,在用支柱完好。

  70、底板鬆軟時,支柱必須穿鐵鞋,鑽底不超過100mm。

  71、煤礦特種作業指安全檢查工、采煤(掘進)機司機、爆破工、電鉗工、瓦斯檢查工、提升運輸司機、探水工、防突工、抽放工、監測工。

  72、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麵積超過(2×5)㎡要進行強製放頂。

   掘進:

  73、錨杆掘進工作麵巷道無淤泥積水的標準是淤泥、積水長度不超過5m,深度不超過0.1m。

  74、炮掘工作麵的三圖一表是施工斷麵圖、炮眼布置圖、避災路線圖和爆破說明書。

  75、機掘工作麵的三圖一表是施工斷麵圖、截割順序圖、避災路線圖和循環作業圖表。

  76、錨杆拉拔力鎖定後的預應力不小於設計的90%,錨索鎖定後的預應力不小於設計的90%。

  77、錨杆孔深允許偏差、錨索的孔深允許偏差是0~+50mm、0~+200mm。

  78、錨杆托盤的固定要求是密貼壁麵不鬆動。

  79、錨杆錨索方向與巷道輪廓線允許偏差是錨杆≤15°、錨索≤3°。

  80、錨杆掘進巷道幫錨杆、頂錨杆、錨索間排距的允許偏差是幫錨杆±100mm,頂錨杆±100mm,錨索±150mm。

   一通三防:

  81、局部通風機距離巷道底板高度是大於0.3m。

  82、檢查風筒接頭的嚴密是手距接頭處0.1m處感覺不到漏風。

  83、煤礦礦用產品“三證一標誌是防爆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84、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井下牌板、檢查手冊、報表 “三對口”。

  85、井下班組長、放炮員、瓦斯員當班不允許兼職。

  86、一個工作麵不允許使用兩台放炮器同時爆破。

  87、放炮日誌的填寫要求是每放一次炮填寫一次放炮日誌,不準下班後一次總填寫。

  88、柳林縣《細則》規定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高檔、炮采工作麵15天內,綜采、綜放工作麵45天內必須撤出一切設備、材料,並進行永久性密閉。

  89、井口20米範圍內無明火。

  90、膠帶運輸機斜井和膠帶運輸平巷管路每隔5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其他管路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運輸:

  91、礦井全年停產檢修時間不能低於7天。

  92、窄軌車輛礦車完好率是≥80%。



第二章 基建工程



  1、石門是指與煤層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2、基建安全監督人員應該參加礦山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施工組織措施的審批和工程竣工驗收。

  3、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台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米。

  4、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

  5、煤礦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6、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

  7、工程監理單位對煤礦安全施工承擔監理責任。

  8、煤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主持安全辦公例會,親自組織安全大檢查。

  9、煤礦建設單位和煤礦施工單位在接受煤炭管理部門安全監督的同時,要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

  10、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11、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必須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先報措施後施工的原則。

  12、一對礦井幾個單位同時施工時,全礦井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工作,由建設單位統籌安排並對其負責。

  13、礦建工程:平硐、斜井和立井井筒施工的井巷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會審。

  14、基建礦井進入聯合試運轉階段,聯合試運轉的時間應不少於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5、開鑿立井,斜井或平硐時,砌镟或澆築工程必須再向穩定的基岩內至少延深5 m。

  16、斜井施工期間,如提升兼做行人時,在傾斜井巷中必須每隔40米設置躲避硐並設紅色信號燈。

  17、立井開鑿施工表土層時,利用三腳架穩車提升,井深不得超過20米。

  18、立井井筒穿過表土、鬆軟岩層含水層、煤層采空區時,必須編製專門措施。

  19、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岩幫和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

  20、施工時,耙岩機至工作麵掘進巷中,倒煤、矸石和材料堆積不得超過巷道斷麵的1/3。

  21、巷道砌镟時,镟體和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填。

  22、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麵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23、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設立相應的通風機構和分管通風的副總工程師。

  24、采煤機上的控製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並加保護罩。

  25、在距掘進工作麵25-40m的巷道內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

  26、地麵施工現場周邊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8m的圍擋封閉,在主要路口設置警衛。

  27、在土石方施工及山溝、河流兩岸鋪設交通線路或設置臨時建築時均應事先了解地形、地質、最高洪水位等情況。

  28、暗井是指沒有出口直接通達地麵的立井或斜井。

  29、人工挖基坑時,作業人員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m,多台機械開挖時,間距應大於10m。

  30、當有六級以上大風和霧、雨、雪天氣時應停止地麵腳手架作業。

  31、起重機械的吊鉤應為鍛造吊鉤,並裝設防脫棘爪,嚴禁補焊打孔。

  32、各施工單位必須實行雙證,即建設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合格證、上崗作業證。

  33、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嚴格執行項目核準、開工審批,嚴禁批小建大。

  34、高瓦斯、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礦井,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特級施工資質。

  35、煤礦企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6、煤礦建設和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製。

  37、各單位負責施工的行政副職對分管範圍的安全負責。

  38、煤礦施工現場應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39、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施工人員學習貫徹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

  40、施工中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規定作業,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41、施工單位嚴格施工組織程序,在主井筒與風井見煤後,首先必須施工主井與風井的貫通。

  42、基建礦井施工順序所指的一、二、三期工程分別是指:井筒的施工;通風係統的完善及各種硐室的施工;開拓和準備巷道的施工及采掘和運輸設備的安裝。

  43、立井開鑿時,四周必須采用柵欄圍起,人員進出處必須安(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

  44、立井施工期間,當施工人員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在井架或井筒內的設備、設施上作業,必須佩戴保險帶。

  45、進入井底車場和煤巷施工時,在實現全負壓通風和風量足夠的情況下,同一煤層最多隻允許布置4個掘進工作麵。

  46、建井期間井筒未貫通前,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在地麵距井口15米外,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47、井筒施工進入基岩段後,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或化學氧自救器。

  48、井棚和井棚內,井口附近50米內的臨時建築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49、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集團公司都要明確1名(行政副職)負責基建安全監管工作。

  50、采煤機以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

  51、《煤礦安全規程》的特點是強製性、科學係、穩定性、規範性。

  52、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製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人員定位分站。

  53、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2層。

  54、礦井施工組織設計大致分為礦區建設組織設計、單項工程組織設計、單位工程組織設計、施工技術組織設計。

  55、礦井開拓方式有斜井開拓、立井開拓、平硐開拓和綜合開拓四種。

  56、井下壓風管路在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米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

  57、根據礦車在井底車場內運行特點,井底車場均可分為環行式和折返式兩大類。

  58、供水施救係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輸送營養液提供條件。

  59、通訊係統中規定距掘進工作麵30-50米範圍內,應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麵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米時,在巷道中部安設電話。

  60、井下永久避難硐室服務年限不低於5年,臨時避難硐室一般不大於5年。

  61、新建礦井在初步設計批複後,可進行環保專篇、安全專篇、消防專篇、職業衛生專篇的編製工作。

  62、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現行的建設程序,未經批複開工報告的礦井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63、對兼並重組後的建設礦井其安全監管責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執行。

  64、煤礦企業的采掘平衡是指采煤和掘進工作的計劃指標保持適當的比例關係,掘進工作既要滿足采煤的正常接替,又不至於超前過多。

  65、煤礦企業兼並重組過程中,各主體企業必須明確一名副總負責基建安全監督工作。

  66、煤層開采平均厚度小於4米後,采放比大於1:3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67、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加砌防滑坡擋牆和防洪水溝。

  68、井筒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信號必須是聲光兼備。

  69、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岩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送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

  70、井筒施工進入基岩段後,都必須安設瓦斯監控係統,配備專職瓦斯員,進行瓦斯檢查和監控。

  71、運送人員的傾斜井巷中,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的信號裝置。

  72、地麵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73、《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

  74、全麵質量管理是“三全”的管理,即全員參加的管理、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全麵的質量管理。

  75、礦井建設工程主要包括礦建、土建、安裝工程。

  76、竣工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必須經工程質量監督站認證後,方可進行工程決算,交付使用。

  77、采用錨杆支護巷道時,錨杆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

  78、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79、新建礦井開工前先要辦理好施工圖設計、招標、質監注冊和監理委托。

  80、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中型礦井是指45萬噸—90萬噸的礦井。

  81、礦井防滅火砂箱砂量不的少於0.2m3。

  82、建設單位要向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炭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報送一次工程進展情況。

  83、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84、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是由工程監理單位審查。

  85、安監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決定停止作業時,有關領導和人員必須立即執行。恢複作業需經安監部門同意。

  86、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87、各類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並有安監人員參與審批。

  88、施工方案如有重大變化,其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原審批單位批準。

  89、因施工需要而開鑿的井下臨時巷道,其淨斷麵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設施、設備安裝、檢修的需要。

  90、立井井筒采用地麵預注漿,注漿深度應大於含水層或破碎帶采空區的全部深度,並進入到透水層或穩定岩層5-10m。

  91、掘進工作麵到永久支護之間,對錨噴支護巷道,錨杆和初噴必須緊跟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金屬前探梁或臨時支架護頂,嚴禁空頂作業。

  92、采用鑽爆法掘進的岩巷,都必須采用光麵爆破。

  93、罐籠內每人占有不小於0.8m2的有效麵積。



第三章 機電、運輸



  1、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 每年 進行一次脫鉤試驗。

  2、井底車場的信號工可直接向絞車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3、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是提升裝置必須裝設的主要保險裝置之一。

  4、巷道坡度大於7‰時,禁止使用人力推車。

  5、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6、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 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

  7、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2m/s。

  8、立井在提升速度大於3m/s的提升係統中,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

  9、對斜井人車防墜器,每年必須做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10、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2m/s。

  11、礦井軌道鋪設質量要求: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 5mm 。

  12、立井提升鋼絲繩, 每天 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

  13、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 2倍 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14、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 每年 進行一次2倍於其最大靜荷的拉力試驗。

  15、礦車的車梁、連接插銷其安全係數應不小於 6 。

  16、提人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 0.18㎡ 。

  17、電網 過流 是引起電氣火災的主要原因之一。

  18、裝設保護接地 可防止設備或電纜漏電引起的人身觸電事故

  19、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20、在煤礦井下,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和遮攔等 防護設施 。

  21、井下電纜應帶有供 保護接地 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

  2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 國家 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23、提升裝置是絞車、摩擦輪、天輪、導向輪、鋼絲繩、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險裝置等的總稱。

  24、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 接地、過負荷、和欠壓釋放保護裝置。

  25、井下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 漏電閉鎖 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26、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 防雷電裝置。

  27、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28、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29、井下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30、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標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31、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成一個總接地網。

  32、井下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電氣設備就近潮濕處。

  33、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34、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維修,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

  35、井下高壓電氣設備的維修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36、電氣設備的失爆主要是由於安裝、檢修質量不符合標準及使用、維護不當造成的。

  37、電擊是指電流流過人體內部,造成人體內部器官損傷和破壞,甚至導致人死亡。

  38、電傷是指強電流瞬間通過人體的某一局部或電弧對人體表麵造成的燒傷。

  39、常用的50—60Hz的工頻交流電對人體的傷害最嚴重。

  40、電流通過人體時間越長,電擊傷害程度越重。

  41、過電流會使設備絕緣老化,絕緣降低、破損,降低設備的使用壽命。

  42、電動機內部有異物、偏軸掃膛以及外部負荷引起的運行阻力大都會導致電動機過負荷。

  43、設置過電流保護的目的就是線路或電氣設備發生過電流故障時,能及時切斷電源防止過電流故障引發電氣火災、燒毀設備等現象的發生。

  44、絕緣材料耐泄痕性能越好,爬電距離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45、煤礦井下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46、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製度,聽從把鉤工指揮。

  47、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

  48、立井提升裝置的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49、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50、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設施。

  51、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52、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52、采掘工作麵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其他設備安裝。

  53、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

  54、提升裝置使用中專為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的安全係數小於7時,必須更換。

  55、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在1個撚距內斷絲斷麵積與鋼絲繩總斷麵積之比,達到5%時,必須更換。

  56、調度絞車施閘時,閘把不得達到水平位置,應當比水平位置上翹30°—40°。

  57、主要排水設備中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

  58、使用采煤機,當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防滑裝置。

  59、采煤機進行班檢時,應當在當班司機負責進行,檢查時間不少於30min。

  60、采煤機換截齒或距滾筒上下3m內有人工作時,都必須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

  61、采煤機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62、提升鋼絲繩後製動鋼絲繩的直徑減小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

  63、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

30′。

  64、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滾筒邊緣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65、采煤機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

  66、掘進機作業時,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

  67、在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進行驗電、放電、接地工作時,要求瓦斯濃度必須在1.0%以下才能進行。

  68、密封圈外徑大於60mm時,密封圈外徑與電纜引入裝置內徑之差不大於2mm。

  69、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外徑之差應不大於1mm。

  70、要求煤礦井下電氣設備的完好率、小型電器的合格率、防爆電器的失爆率應是95%。

  71、煤礦井下供電,高壓不超過10000V。

  72、煤礦井下遠距離控製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73、煤礦井下供電,低壓不超過1140V。

  74、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75、在煤礦井下,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76、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報裝置配電。

  77、井下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測得的接地電阻值不應超過2Ω。

  78、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的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麵積不得小於0.75㎡,厚度不得小於5mm。

  79、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80、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麵不小於50mm2的銅線。

  81、井下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麵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係方式,得到批準後,有負責電工執行。

  82、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每月一次。

  83、井下保護接地網接地電阻值測定每季一次。

  84、檢漏裝置是指當電力網路中漏電電流達到危險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裝置。

  85、我國規定通過人體的極限安全電流為30mA。

  86、可能導致人死亡的致命電流為50mA。

  87、人體電阻一般在1000—2000Ω之間。

  88、1140V低壓電網的漏電動作電阻值為20KΩ。

  89、660V低壓電網的漏電動作電阻值為11KΩ。

  90、煤礦井下電網電壓的波動範圍可達75%—110%。

  91、接地裝置是各接地極和接地導線、接地引線的總稱。

  92、井下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前,通常作業程序包括停電、瓦斯檢查、驗電、放電、懸掛警示牌。

  93、造成短路故障的主要原因是誤操作、絕緣擊穿、機械型絕緣損傷。

  94、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外殼具有隔爆性、耐爆性。

  95、隔爆型電氣設備隔爆接合麵的三要素是間隙、寬度、粗糙度。

  96、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

  97、地麵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章 通風管理


  1、2011年版《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是從2011年5月1日開始執行。

  2、各礦必須建立測風製度,至少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風量測定,同時測定瓦斯、二氧化碳、溫度。

  3、每季度要全麵檢查、測定一次漏風情況,礦井的有效漏風率不得低於85%。

  4、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小於4m,前後10m內沒有拐彎和其他障礙。

  5、測風記錄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地點、斷麵積、平均風速、計劃風量、實測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等內容,並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6、風速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瓦檢儀每年至少檢定一次。

  7、在井筒掘進通風時,布置在地麵的通風機距離井口不得小於15m。

  8、一個采區內,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最多不超過一組。

  9、主要運輸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10、采煤機的外噴霧,水壓不得低於4MPa。

  11、爆破材料庫內嚴禁煙火,消防器材必須充足,並有防鼠措施。

  12、當氧氣含量低於17%,煤塵就不會爆炸。

  13、風橋是用於隔開進風、回風交叉的通風設施。

  14、工作麵間隔煤柱原則上不小於10m,隔離火區時不得小於20m。

  15、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於4%的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更換。

  16、每個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17、風橋上的斷麵不小於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於30°,橋麵要成流線型。

  18、風橋前後5m內巷道支護良好。

  19、鐵質風筒風橋內風速不得超過15m/s。

  20、主要通風機因故停運時,必須在10min內啟動備用風機。

  21、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即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

  22、風筒百米漏風率應控製在10%內。

  23、安裝局部通風機要求距軌道大於50cm。

  24、風筒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直徑不小於600mm。

  25、礦井瓦斯鑒定區域的回采產量應達到該區域總產量的60%以上。

  26、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

  27、瓦檢員必須攜帶瓦斯檢查棍和膠皮管,其最小可伸出長度不得小於2.0m。

  28、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時,停止附近20m範圍內的電器設備運轉。

  29、體積大於0.5m³,瓦斯濃度達到2%的空間,為局部瓦斯積聚。

  30、回采工作麵專用排瓦斯巷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

  31、專用排瓦斯巷風速不得低於0.5m/s。

  32、放頂煤工作麵放煤時同時打開放煤口的數量不的超過三個。

  33、掘進機的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3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

  34、采煤機和掘進機的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一般每個噴嘴流量不應少於15L/min。

  35、煤、岩電鑽(濕式風鎬及鑿岩機)的供水壓力不低於0.29MPa,每台供水量不得小於2L/min。

  36、淨化水幕的水壓不低於0.39MPpa,每個噴嘴流量不得小於4.5L/min。

  37、衝洗巷道的供水,水壓不得低於0.4mpa,流量不少於18L/min,單位表麵積用水量不得少於1.5L/㎡。

  38、采煤工作麵進風順槽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必須設置一道全斷麵水幕。

  39、回風順槽距工作麵50m範圍內必須設置至少2道全斷麵水幕,工作麵設灑水管。

  40、轉載點落差宜小於或等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

  41、水棚的水量按巷道麵積計算,主要隔水棚不小於400L/㎡,輔助水棚不小於200 L/㎡。.

  42、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直徑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65°,鉤長2.5cm,相向吊掛。

  43、水棚與巷道交叉口、轉彎的距離須保持50—75m,與風門的距離須大於25m。

  44、密閉是隔斷風流嚴禁行人的通風設施,可分為永久密閉與臨時密閉。

  45、礦井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³的水量。

  46、風門是既隔絕風流又能行人或行車的通風設施,用於進回風巷的聯絡巷,根據用途不同,風門分為永久性和臨時性風門。

  47、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係統。

  48、隔爆水棚要經常保持水棚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並每周檢查、添加補充一次。

  49、煤礦滅火的方法有直接滅火法、隔絕滅火法、綜合滅火法。

  50、放炮母線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必須由放炮員一人操作。

  51、密閉前設置警標、柵欄。

  52、煤礦井下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許濃度0.0024%。

  53、煤礦井下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許濃度0.0005%。

  54、主要進、回風巷允許最高風速8m/s。

  55、掘進中的煤岩巷允許最高風速4m/s。

  56、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允許最高風速6m/s。

  57、風橋允許最高風速10m/s。

  58、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允許最高風速12m/s。

  59、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允許最高風速15m/s。

  60、采煤工作麵的空氣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超過時必須停止作業。

  61、井下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³。

  62、進風井口以下空氣溫度必須在2℃以上。

  63、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64、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

  65、至少每月檢查一次主要通風機。

  66、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67、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

  69、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70、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

  7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

  72、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73、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2.5%。

  7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0.5%。

  75、掘進機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

  76、每個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77、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78、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

  79、炮眼深度未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80、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81、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82、光麵爆破時,周邊光麵爆破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83、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的嚴禁裝藥、爆破。

  84、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監測儀表。

  85、大巷主管路直徑不小於75mm。

  86、主要運輸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風巷至少每月衝洗一次。

  87、井下所有通風巷道必須達到規程規定的最低風速要求,否則必須在24小時內采取增加風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88、放炮時撤人距離直線;回采不得小於30米。掘進不得小於75米。

  89、煤巷和半煤岩巷5m內出不淨浮煤不得放炮。

  90、綜采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不得超過5m/s。

  91、備用的主要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開動。

  92、風流沿回采工作麵的傾斜方向由上向下的流動為下行風。

  93、瓦斯爆炸的條件是氧氣濃度不低於12%、瓦斯濃度達到5—16%、引爆火源650-750℃。

  94、礦井火災的主要危害有(1)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⑵引起瓦斯和煤塵爆炸;⑶毀壞設備和資源。

95、外因火災是由於外部火源如明火、放炮、電流短路、機械摩擦和撞擊等原因引燃可燃物造成的火災。

96、外因火災的形成條件是有(1)一定數量的可燃物;⑵有足夠數量的氧氣;⑶火源具有一定的溫度和足夠的能量。

97、煤層自燃發火標誌是 ⑴產生明火;⑵產生煙霧;⑶產生煤焦油味;⑷采空區測取的一氧化碳濃度超過礦井實際統計的臨界指標,並有上升趨勢。

98、煤炭自燃的條件是⑴煤有自燃傾向性,且以破碎狀態存在;⑵有連續供氧條件;⑶有積聚氧化熱的環境上述三個條件持續足夠的時間。



   第五章 防治水


  1、煤礦應當按照本礦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

  2、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3、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處理製度。

  4、礦井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5、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為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6、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7、常見礦井水害類型主要有頂板裂隙水害,底板灰岩水害,斷裂構造水害,老空水害,封閉不良鑽孔水害和地麵水害。

  8、《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是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

  9、老空積水其充水的特點是突發性強來勢猛持續時間短,有害氣體含量高,對人體設備傷害較大。

  10、探老窯積水的超前距,根據水壓,煤岩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11、煤礦企業應掌握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12、礦井在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隻有在建成防水、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的地區開拓掘進。

  13、抽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水壓。

  14、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就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閘閥。

  15、礦井漏水的水源有地麵水和地下水兩類。

  16、為了防止封孔器從孔內退出傷人,檢查封孔器時,人要站在鑽孔的兩側,嚴禁直對鑽孔。

  17、礦井突水具備的條件:水源、水量、導水通道。

  18、鑽孔基本參數有方位角、傾角、孔徑、孔深。

  19、滴水、淋水、滲水、湧水、突水、透水是礦井出水的形式。

  20、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壓位置時,隻準打鑽孔探放水。

  21、施鑽過程中,鑽工需要注意鑽孔出水量的變化,如果出水量較大,停止鑽進,不得撥出鑽杆,並通知領導。

  22、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威脅區域的全部人員。

  23、在探放水過程中如遇到頂鑽,卡鑽,吸鑽現象不得撥出鑽杆。

  24、礦井主排水泵房至少有兩個安全出口。

  25、凡在礦井開拓,采掘進程中以不同形式進入礦井的水,統稱為礦井水。

  26、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27、在探放水過程中,如發現鑽孔內水量增大,決不允許撥出鑽杆,撤出人員,並向礦調度室報警。

  28、煤礦防治水的“十六字”方針是指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

  29、地下水按埋藏條件分上層滯水、潛水、承壓水三類。

  30、承壓水是指埋藏在充滿兩個穩定隔水層之間的含水層中的重力水。

  31、地下水按水層性質分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

  32、安全水頭值是指隔水層能承受含水層的最大水頭壓力值。

  33、帶壓開采是指在具有承壓水壓力的含水層上方進行的采煤。

  34、礦井地質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四種。

  35、地表水觀測時間一般為一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後,要增加觀察次數。

  36、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鑽孔外,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mm。

  37、放水試驗,當湧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於10—15天。

  38、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要求六個月進行補充修改。

  39、鑽機在井下鑽探的過程中需要停止鑽機運轉時操作順序是先停電再停水 。

  40、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

  41、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m處加設一道擋水箅子門。

  42、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當根據設備能力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於3次。

  43、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於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

  44、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時,探水鑽孔成組布設,並在巷道的水平麵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m為佳。

  45、在煤礦探放水過程中超前保護距應不少於20m.。

  46、礦井頂板水、底板水、老空水、斷層及陷落柱水,都是礦井水害。

  47、掘進工作麵接近溶洞、含水斷層、流砂層、衝積層或大量積水時必須打超前探水前進。

  48、對礦井的積水壓,雖有圖紙,但不能確定積水壓邊界位置時,探水起點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

  49、掘進巷道附近有斷層或陷落柱時,探水起點至最大擺動範圍預計煤柱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

  50、礦井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

  51、礦井充水水源來自多方麵,但可以劃分為天然水源和人為水源兩種。

  52、礦井天然水源主要有大氣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

  53、人為水源主要有老(采)空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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