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礦備用金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了加強華亭煤業某某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備用金管理,促進往來款項及時清算,製定本辦法。
2 備用金使用範圍
2.1備用金是公司預付給各部門或職工作為差旅費、零星開支等用途的借款。
備用金管理
3.1各部門或職工領取備用金,應當填寫“借款單”(附件1),按照公司《財務收支審批辦法》,報所在部門的分管公司領導、總會計師、總經理和董事長聯簽審批,財務部辦理付款。
3.2備用金預借數額應當從緊控製,使用應當遵守規定的開支範圍,不準挪用。
3.3備用金報銷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同時歸還餘款。報銷期限為:差旅費在出差回來後15天內報銷;其他零星開支應當在經濟業務發生後及時取得發票等合法單據,一周內報銷(以發票開具日期計算)。
3.4對差旅費、零星開支等經濟業務發生頻繁的部門或職工(如汽車司機等),可實行定額備用金製度。由財務部根據工作需要,核定一定數額的備用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一次借給有關部門或職工周轉使用,在定額內開支,在第3.3條規定期限內報銷,財務部按報銷金額補足定額。當工作完畢不需用定額備用金時,應當立即歸還。
3.5財務部經辦會計應當經常核對清理備用金,至少按季度發出對賬單;若遇到不按規定期限報銷或餘款不及時歸還的人員,有權督促其及時報賬,否則從工資中扣除。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財務部核對清理備用金。財務部定期在公司經濟責任製考核會議上通報職工欠款情況,按規定予以考核。
3.6每年12月,結合全麵財產清查,各部門或職工應當歸還全部備用金,下年初根據工作需要重新辦理借款手續。
附 則
4.1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由公司財務部負責檢查落實,並納入經濟責任製進行考核。
4.2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4.3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