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鑫國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人山東鑫國煤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製度員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當前煤礦安全生產要求,不斷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行為,穩定特種人員隊伍,進一步貫徹落實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肥礦集團安勞教幹字[2009]195號《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肥礦集團人安教字[2010]11號《2010年安全培訓工作意見》等文件精神,堅決執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製度,努力提高培訓質量,全麵提高職工技術素質,增強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的積極性,滿足我礦生產建設和非煤產業發展的用人需求,確保我礦“雙基”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實行規範化管理,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山東鑫國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及下屬子、分公司。
第二章 特種作業人員範圍及配置
第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素質要求
(一)年滿18歲以上,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年齡不低於20周歲。
(二)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 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範圍
(一)非礦山類
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高處作業、起重機械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鍋爐作業等國家規定的需取得操作資格證的特殊工種
(二)礦山類
電工(井下電鉗工、變配電工等)、礦井通風作業(瓦斯檢查工、瓦斯抽放工等)、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安全檢查工)、礦山提升運輸作業(主提升司機、信號把鉤工、井下電機車、上下山絞車司機、輸送機司機等)
(三)經安全監察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第五條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配置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山東鑫國煤電有限責任公司定崗定員辦法確定人數,特種作業人員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人員,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後,再經上級主管部門認證的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經單位研究,確需進行工種變更(特別是特種作業工種)的,必須提前向人力資源部寫出書麵申請,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後方能上崗;區隊擅自變更工種,且無證上崗的,一經查處,參照第十五條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操作證管理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件每兩年複審培訓一次,特種作業證件兩次培訓期間內有效。
第八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每年集團公司發布的安全培訓工作意見的具體規定和時間要求,下達各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通知,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培訓通知的具體安排及時足額地派員參加各工種的培訓。
第九條 對於人力資源部下達的培訓通知,因有特殊情況(休產假、工傷、因病住院)而不能參加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區隊要作書麵說明,並適當調整其特種作業工種。
第十條 所有參加外出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人力資源部根據培訓機構出具的考勤、考試成績,計發培訓人員培訓期間的工資,並辦理有關培訓費用的審核報銷工作。對培訓不合格人員,培訓補考費用由本人承擔,二次補考不合格的培訓期間隻支付生活費,不報銷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檔案、操作證書的管理、存檔工作,並根據《安全培訓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各種培訓台帳。
第十二條 上級規定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的其他工種(集團公司培訓的工種之外),各單位要根據生產用人需要,按照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上級文件或通知要求,選派人員參加具有安全技術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舉辦的安全技術培訓班學習,確保達到依法持證上崗的要求。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印件使用管理辦法
(一)參加取證培訓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班結束後,經考核合格的學員在沒拿到操作證複印件期間,持培訓機構簽發的臨時證上崗,臨時證有效期為二個月,特殊情況由培訓機構出具證明。
培訓機構將操作證辦理完畢後發給礦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進行統一複印、塑封,然後通知學員攜帶臨時證到人力資源部領取操作證複印件,同時上交培訓機構發放的臨時證。
(二)參加複審培訓人員
各單位接到複審通知的人員應到人力資源部開取培訓介紹信並領取操作證原件後前往相關培訓教學點報到,並將操作證原件上交培訓教學點,期間有學員本人對操作證原件進行保管,培訓結束後回單位先持舊的複印件上崗。
操作證複審事宜辦理完畢後,培訓機構將複審完的操作證原件發給礦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進行統一複印、塑封,然後通知學員攜帶舊的操作證複印件來人力資源部領取新的複印件。
操作證複印件作為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有效證明,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補辦人需持所在單位負責人開具的補辦證明來人力資源部進行補辦手續,並交20元補辦費。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條 公司由安監處牽頭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檢查,嚴禁不持證或持無效證件上崗,對不持證或持無效證件上崗造成的罰款,對本人罰款200元,對其所在單位的區(隊)長、書記、技術員分別罰款100元。並按照罰款標準掛罰當班安全檢查員。
第十五條 各單位的書記為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第一負責人,對於不按時參加培訓,而導致特種作業操作證過期作廢的特種作業人員,其再次取證費用由本人承擔;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下達培訓通知之月進行考核,對本人罰款200元,對其所在單位的區(隊)長、書記、技術員分別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對於從事特種作業工種的首席技師、技師、高級工,不按時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從下達培訓通知之月起,取消其首席技師、技師或高級工津貼;對於不按時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電氣焊工,從下達培訓通知之月起,取消其電焊工津貼,直至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之月起重新執行津貼待遇,對於取消的首席技師、技師或高級工津貼以及電焊工津貼,不再進行補發。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文件下達之日起執行,按月考核。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