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複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辦單位將申請材料向省安科中心提出申請,省安科中心根據《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等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麵審查,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之,並出具補正告知書。
二、流轉。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請材料後,填寫抄報單,抄報監管一處。監管一處根據申請材料的具體內容,提出擬辦意見,經局分管領導審批後,將抄報單反饋省安科中心,省安科中心負責落實抄報單上的辦理意見。
三、初審(評審)。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評審工作必須赴現場進行。由監管一處提出專家組名單,報局領導審定後,業務處室負責組織有關專家並會同設區市、縣安監局,省安科中心等有關人員對《報告》進行現場評審。其中省屬礦山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監管一處組織有關專家並會同設區市安監局、省屬有關經組織、省安科中心等有關人員參加。
2、省安科中心依據專家對《報告》評審意見和現場驗收意見,針對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的整改情況以及評價機構對《報告》的修改及複查情況,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填寫初步審查意見書(包括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條件是否符合標準等)和《報告》評審意見書(《報告》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結論是否準確等),初步審查完畢後,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書報監管一處。
四、複審。監管一處對省安科中心報來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複審,提出辦理意見,整理歸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項目受理審查工作情況,擬定下一次會議議題,報局分管領導審定後召開聯席會議研究。
五、決定。由局分管領導主持召開聯席會議,監管一處、省安科中心、辦證中心相關人員參加會議。聽取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項目受理審查工作情況彙報,討論研究並作出是否批複的決定。
六、辦結。經聯席會議決定同意批複的項目,由省安科中心負責通知申辦單位前來領取非煤礦礦山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複文件;對決定不予批複的項目,監管一處出具以局名義不予批複告知書,由省安科中心負責通知申辦單位。
七、歸檔。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複材料由監管一處進行整理,並移送局辦證中心歸檔。原則與設施設計審查批複資料編號對應。
八、建設單位申請驗收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專篇);
(三)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複意見;
(四)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
(五)施工單位驗收總結材料;
(六)建設單位總結材料(建設期間及試運行期間);
(七)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有關資料;
(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7份)及各類實測圖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