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口煤業公司職業危害申報製度
唐口煤業公司職業危害申報製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危害防治法》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由安監處牽頭,通防科、人勞部、衛生所、安培中心等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完成,安監處負責上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安全監察部門並索取申報回執,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職業危害申報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申報。
三、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危害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四、申報職業危害因素時應當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危害項目申報表》,申報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三)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的管理人員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六、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製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七、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複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複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八、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並上報。對申報材料要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九、職業危害申報每年申報一次, 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