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滿都拉煤礦“8·23”較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電力滿都拉煤礦“8·23”較大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3年8月23日20時許,位於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境內的內蒙古西蒙集團電力滿都拉煤礦(以下簡稱電力滿都拉煤礦)一輛運送噴漿材料的防爆膠輪車搭乘施工人員入井時,行至副斜井井底(距副井口440米,坡度5.5度)拐彎處,車輛失控,迎麵撞在巷道幫上,造成4人死亡(傷亡人員名單見附件1)。02manbetx.com 直接經濟損失約735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該礦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2013年8月24日至25日,準格爾旗公安局相繼接到死者白強、劉二媚家屬舉報,稱二人在準格爾召鎮電力滿都拉煤礦打工,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請求調查死者死亡原因。後經準格爾旗公安局調查,疑是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準格爾旗公安局於2013年8月25日20時上報準格爾旗人民政府。2013年8月26日早6時,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鄂爾多斯監察分局(以下簡稱鄂爾多斯監察分局)接到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煤炭局轉來舉報稱“電力滿都拉煤礦在8月23日20時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兩人”後,立即安排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展開事故核查。通過核查,查明該礦於2013年8月23日20時許在副斜井井底拐彎處發生一起運輸事故,確定該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
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2013年8月27日,鄂爾多斯監察分局會同鄂爾多斯市煤炭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準格爾旗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並邀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見附件4),展開事故調查工作。
在事故調查期間,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內蒙古自治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領導對事故的調查情況進行了督導。
事故調查組先後調查詢問有關人員54人次,製作調查取證筆錄54份,收集各種材料42份,勘察事故現場及事故車輛4次,並委托內蒙古安科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鑒定03manbetx ,出具了《內蒙古西蒙集團有限公司電力滿都拉煤礦“8·23”無軌膠輪車運輸事故車輛技術03manbetx 報告》。通過查閱大量資料、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和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及事故的瞞報謊報過程,確定了事故性質、類別,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了03manbetx ,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並對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了防範整改措施。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電力滿都拉煤礦隸屬情況
電力滿都拉煤礦是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煤炭生產、運銷等,是內蒙古西蒙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
(二)礦井概況
電力滿都拉煤礦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境內,行政區劃隸屬於準格爾旗準格爾召鎮,該礦始建於1996年7月,當年正式投產,開采3-1煤層。2006年2月16日,原滿都拉煤礦和原鑫源煤礦進行了整合,整合後設計年生產能力為0.3 Mt/a,當年12月,該礦又進行了改擴建,設計生產能力0.60Mt/a。2008年7月,原電力滿都拉煤礦和哈拉慶煤礦整合為新的電力滿都拉煤礦,整合後井田麵積8.015km2,開采煤層為3-1、4-1、5-1、6-2上、6-2中號煤層。礦井地質儲量6598萬噸,可采儲量4129萬噸,設計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服務年限24.6年,於2011年5月投入試生產,2011年12月通過竣工驗收開始正式生產。該礦屬鄉鎮煤礦,現有職工481人。事故發生前,該礦六證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
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為簡單型,礦井瓦斯等級為瓦斯礦井,煤層自燃傾向等級為易自燃,煤塵具有爆炸性。
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開拓方式,在工業場地布置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風斜井三條井筒(主斜井12°,副斜井5.5°,回風斜井25°),三條井筒見煤後沿4-1號煤層布置運輸、輔助運輸及回風大巷,形成礦井開拓係統。該礦采用長壁後退式采煤方法,綜合機械化回采工藝。礦井主要運輸係統采用帶式輸送機連續運輸方式,輔助運輸采用防爆無軌膠輪車運輸。
礦井雙回路電源引自公溝35KV變電站哈拉慶10kV開閉站不同母線段,電壓等級10KV,供電距離3.0km,導線LGJ—240鋼芯鋁絞線。礦井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係統,通風方式為機械抽出式,在回風斜井井口安裝兩台FBCDZ-8-No22B對旋軸流通風機,其中1台工作,1台備用。礦井排水係統在井下設有中央水泵房,承擔礦井湧水向地麵的排放,安裝MD85-45×3(SL)型多級離心水泵3台,排水管路為Φ133×4型無縫鋼管二趟。礦井裝備一套KJ328型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設有甲烷、一氧化碳、溫度、風速、設備開停等傳感器。礦井還裝備一套C90-256E型行政、調度合一礦用通信係統及人員定位係統和火災束管監測係統。
該礦勞動組織采用“三八製”作業方式。
(三)事故前礦井生產情況
事故發生前,該礦為正常生產礦井,開采4-1號煤層,回采工作麵為401綜采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為402運輸順槽和回風順槽掘進工作麵,同時正在進行永久避難硐室防爆門的施工。
電力滿都拉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配有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及1名副總工程師,均接受培訓並取得了安全資格證。安全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科、調度室、機電科、物資供應部、通風隊等。煤礦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建立了礦領導帶班入井製度,並在事故發生當天有礦領導下井帶班作業。
(五)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該礦副斜井井底拐彎處,距副井口440米,巷道坡度5.5°,為半圓拱型斷麵,巷道淨寬5000mm,淨斷麵積17.25m2,采用錨網噴支護,副斜井與輔助運輸大巷連接處巷道轉彎半徑9000mm,轉角90°(見附件2:電力滿都拉煤礦“8·23”運輸事故示意圖)。
(六)事故前政府及部門管理情況
準格爾旗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由準格爾旗煤炭局承擔,旗煤炭局下設安監站,安監站分片對煤礦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平均每月對所轄煤礦進行2-3次檢查,並派駐包礦安監員進行隨時監督檢查。今年1-8月份準格爾旗煤炭局共檢查電力滿都拉煤礦14次。
二、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13年6月20日左右,經電力滿都拉煤礦礦長王小兵同意,噴漿施工隊負責人王振榮帶領七、八名工人進入電力滿都拉煤礦負責井下避難硐室噴漿、底板硬化、砌築水溝、施工防爆門等工作,8月19日,工程基本完工,隻留下白強和田少停兩人做收尾工作,8月20日,白強又雇傭劉二媚和李潤貴,四人一起負責將施工過程中用過的木料撤出,將廢料從井下清除出井。8月23日14時許,電力滿都拉煤礦副總工程師楊培義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後,發現防爆門牆麵有幾處施工不合格,需要進行噴漿,遂安排王振榮盡快處理,王振榮安排白強具體實施。8月23日19時11分,田少停駕駛一輛裝有少量噴漿材料的防爆膠輪車由副井口入井,劉二媚、白強、李潤貴緊隨車輛進入副井井筒。入井時,四名入井人員進行了登記,入井車輛未登記。8月23日20時14分,該礦副總工程師楊培義(係當班井下帶班領導)及綜采隊副隊長張躍平等人在井下副井與輔助運輸大巷拐彎處發現一輛防爆膠輪車撞到了巷道幫上,並發現車上主駕駛位置有一人,副駕駛位置有兩人,均已無生命跡象,車輛右方車下有一人,尚有生命體征,楊培義馬上向礦調度室進行了報告,張躍平向生產副礦長王旭昌進行了彙報。調度室接到報告後,立即向礦長王小兵進行了彙報,約十分鍾後,安全副礦長丁加飛等人乘坐由李成和駕駛的一輛皮卡車到達現場,立即將有生命體征的白強抬到皮卡車上升井搶救,120救護車於8月23日20時40分到達井口並將白強送往鄂爾多斯市中心醫院搶救,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楊培義、王治明等救援人員又駕駛皮卡車將劉二媚、李潤貴拉到井口,田少停因被肇事車輛卡在駕駛室位置,生產副礦長王旭昌組織人員用裝載機將肇事車輛拖至井口,並用裝載機配合吊鏈將擠壓變形駕駛室拉開,將田少停抬出來,經後來趕到的另一輛120救護車出診醫生診斷確認三人已死亡,120救護人員登記搶救人員姓名後隨即離開。8月23日22時40許,礦長王小兵安排人員將三名死者屍體裝在皮卡車上,放入膠輪車庫,副礦長王旭昌安排人員將事故車輛用裝載機拖到材料庫東側圍牆外並用風筒布蓋好,至此,現場搶救工作結束。
三、事故的隱瞞及謊報過程
事故發生後,8月23日21時20分許,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嚴海平接到事故報告,立即通知公司副總經理任永嶺並一起趕往事故現場。22時30分許,嚴海平和任永嶺趕到電力滿都拉煤礦,與一直在煤礦的內蒙古西蒙煤炭責任公司總經理陳湧、電力滿都拉煤礦礦長王小兵等人進行商量,在討論過程中,礦長王小兵等人認為事故報告後會影響很多人,即使當時上報也超過了規定報告時間,且事故發生在王振榮施工隊,應由王振榮主要承擔,於是嚴海平等人集體決定暫不上報事故,由電力滿都拉煤礦和王振榮自行處理。24日0時30分許,嚴海平、陳湧、任永嶺離開電力滿都拉煤礦,隨後,礦長王小兵在自己辦公室和王振榮商量詳細處理方案,決定將三名死者分別送往陝西省府穀縣、神木縣、神木縣大柳塔三地的醫院。然後王小兵召集生產副礦長王旭昌、副總工程師楊培義等人在王旭昌辦公室安排事故善後事宜,具體安排王旭昌、趙永寬、王治明一組,由王治明駕車,將死者劉二媚送往府穀縣人民醫院,由王旭昌負責,趙永寬負責善後工作;楊培義、尤書明、王誌鵬一組,由王誌鵬駕車,將死者田少停送往神木縣人民醫院,由楊培義負責,王誌鵬負責善後工作;王振榮、喬學龍、王靜一組,由王靜駕車,將死者李潤貴送往神木縣大柳塔神東總醫院,由王振榮負責,喬學龍負責善後工作。出發前,煤礦給每組負責人分別拿一萬元做為花銷,並承諾事情處理完畢後每人給一萬元做為辛苦費,要求負責人對醫院稱死者因交通事故受傷,在醫生確認死亡後,將死者送當地殯儀館。2013年8月24日,王振榮分別聯係死者家屬到屍體停放地點處理善後。
2013年8月24日上午,礦長王小兵將噴漿隊入井人員登記本取走並丟棄。2013年8月24日至25日,準格爾旗公安局相繼接到死者白強、劉二媚家屬報案,稱二人在準格爾召鎮電力滿都拉煤礦打工,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請求調查死者死亡原因。後經準格爾旗公安局調查,疑是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準格爾旗公安局於2013年8月25日20時上報準格爾旗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5日,得知死者家屬報案後,嚴海平、陳湧、任永嶺、王小兵四人商量後,決定按死亡兩人事故上報,2013年8月25日,電力滿都拉煤礦向準格爾召鎮人民政府上報了《關於8.23井下交通事故的報告》,報告電力滿都拉煤礦於2013年8月23日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兩人。同日,礦長王小兵召集生產副礦長王旭昌、安全副礦長丁加飛、副總工程師楊培義等人,安排在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時統一口徑,隻承認在事故中死亡兩人,並具體安排了對事故經過和搶救過程如何敘述。2013年8月26日早6時,鄂爾多斯監察分局接到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煤炭局轉來舉報稱“電力滿都拉煤礦在8月23日20時發生一起運輸事故死亡兩人”後,立即安排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展開事故核查,在核查初期,該礦有關人員提供偽證,一致認定在事故中死亡兩人,通過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以及核查組的進一步調查,於2013年8月27日,查明該礦2013年8月23日20時許在副斜井井底拐彎處發生一起運輸事故,一輛運送噴漿材料的防爆無軌膠輪車違章搭乘施工人員,在入井行駛過程中,車輛失控,撞在井底車場巷道幫上發生事故,確定該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噴漿隊工人田少停(無特種工操作證和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合格防爆無軌膠輪車(事故後檢驗,製動係統不具備製動能力)入井運送材料,違章搭乘作業人員,在行駛中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迎麵撞在巷道幫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 王振榮噴漿施工隊對本隊的車輛檢修保養不到位,對本施工隊入井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工人安全自保互保意識差,違章乘坐運料車輛。
2. 電力滿都拉煤礦對噴漿施工隊的入井車輛管理不嚴、入井檢查不細,對作業人員違章乘坐運料車及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未及時製止。
3.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電力滿都拉煤礦安全監管不到位,對該礦車輛入井檢查不嚴格、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等行為未及時發現並製止。
4.準格爾旗煤炭局對該礦入井車輛檢查不嚴格、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根據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且事故後瞞報、謊報。
五、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田少停,群眾,王振榮施工隊工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煤礦井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違章駕駛防爆膠輪車並搭乘人員,在巷道內下坡行駛中操作不當,車輛超速行駛迎麵撞在巷道幫上造成事故,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白強、劉二媚、李潤貴,群眾,王振榮施工隊當班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入井作業,安全意識差,違章搭乘運料車輛入井,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因三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3.申桂平,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當班井口檢身員,持有安檢員操作資格證。實際履行職責中,對當班王振榮施工隊入井防爆膠輪車未進行檢查,對無證人員駕駛車輛入井未予製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解除其勞動合同。
4.喬學龍,共青團員,電力滿都拉煤礦安檢科科長,負責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入井車輛檢查不嚴格,對運料防爆膠輪車載人及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行為等違規行為未及時製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扣其《安全資格證》三個月;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處以罰款六千元(6000元)。
5.邢良玉,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到2013年8月20日前,具體負責避難硐室施工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施工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等違規行為未及時製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扣其《安全資格證》三個月;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處以罰款八千元(8000元)。
6.楊培義,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事故發生前,具體負責避難硐室施工工作,當班帶班礦領導。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施工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及防爆膠輪車入井載人等違規行為未及時製止,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後參與實施瞞報,轉移屍體,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7.丁加飛,中共黨員,電力滿都拉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及運料防爆膠輪車違規載人入井等違規行為未糾正,對入井車輛維修檢查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處以罰款九千元(9000元)。
8.王旭昌,中共黨員,電力滿都拉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生產工作。事故發生後參與實施瞞報,轉移屍體,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9.王振榮,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噴漿施工隊負責人。違規組織未經培訓人員進入煤礦井下施工,對使用的防爆膠輪車未進行有效的維護和檢修,使用運料防爆膠輪車載人入井,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後組織實施瞞報,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0.王小兵,中共黨員,電力滿都拉煤礦礦長,負責煤礦全麵工作,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實際履行職責中,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勞動用工管理混亂,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對入井防爆膠輪車維護檢查職責不明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且事故發生後實施瞞報、謊報,銷毀證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四十條的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十八條、二十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220%的罰款),建議處以罰款二十二萬元(220000元),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1.任永嶺,中共黨員,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考核等工作。事故發生後參與決策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建議處以罰款十萬元(100000元)。
12.陳湧,中共黨員,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麵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煤礦勞動用工管理混亂、入井車輛管理存在的問題及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等違規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後參與決策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建議處以罰款十二萬元(120000元),撤銷其《安全資格證》。
13.嚴海平,中共黨員,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麵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礦領導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對該礦勞動用工管理、入井車輛管理存在的問題及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等違規行為失察,事故發生後決策瞞報事故,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4.周建國,群眾,準格爾旗煤炭局西部安監站電力滿都拉煤礦包礦安監員,負責電力滿都拉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該礦防爆膠輪車維護撿修及入井檢查不嚴不細、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工人違章乘坐運料車輛等違規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調離工作崗位。
15.王盛,中共黨員,準格爾旗煤炭局西部安監站站長,負責準格爾旗西部井工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煤礦防爆膠輪車入井檢查不嚴不細、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及工人違章等管理漏洞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6.劉田,中共黨員,準格爾旗煤炭局副局長,負責準格爾旗中西部井工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煤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做到全麵有效的監管,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建議
電力滿都拉煤礦作為事故直接責任單位,安全管理製度落實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執行不嚴,入井車輛維護保養和入井檢查不到位,運料防爆膠輪車違章載人入井,勞動用工管理混亂,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在事故發生後瞞報謊報,銷毀證據,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影響事故調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對該礦處罰款三百萬元(3000000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該礦處罰款二百萬元(2000000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議對該礦處罰款五十萬元(500000元);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建議對該礦處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300000元);建議對該礦合並處罰款五百八十萬元(5800000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扣該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責成準格爾旗人民政府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提出整改方案,並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做詳細彙報。
六、防範措施
1.電力滿都拉煤礦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將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落實到位,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入井製度,加強現場監督檢查,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真正把煤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製度和技術措施落實到作業班組和崗位,嚴格執行“三大01manbetx ”,堅決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效防範和遏製02manbetx.com 。
2.電力滿都拉煤礦必須加強入井車輛維護保養和入井檢查工作,不完好車輛嚴禁入井,嚴禁采用非專用人車運送井下作業人員。
3.電力滿都拉煤礦井下采用無軌防爆膠輪車運輸時,必須嚴格遵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井下駕駛無軌防爆膠輪車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4.電力滿都拉煤礦應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人員不得上崗,進一步增強職工自保互保意識。
5、準格爾旗所有井工煤礦要認真吸取電力滿都拉02manbetx.com 教訓,進一步完善緊急避險緩衝設施,強化入井車輛維護保養和入井檢查工作,不完好車輛嚴禁入井,嚴禁采用非專用人車運送井下作業人員,井下駕駛防爆無軌膠輪車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6、準格爾旗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屬地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監督檢查,進一步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確保煤礦安全日常監管工作到位,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切實履行好煤礦安全監管責任。
附件:
1.電力滿都拉煤礦“8·23”較大運輸事故傷亡人員名單
2.電力滿都拉煤礦“8·23”運輸事故示意圖
3.電力滿都拉煤礦“8·23”較大運輸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統計表 4.電力滿都拉煤礦“8·23”較大運輸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5.內蒙古西蒙集團有限公司電力滿都拉煤礦“8·23”無軌膠輪車運輸事故車輛技術分析報告
內蒙古西蒙集團有限公司電力滿都拉煤礦“8·23”
較大運輸事故調查組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