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開除留用處分或罰款的嚴重“三違”行為界定
給予開除留用處分或罰款的嚴重“三違”行為界定
1. 嚴重違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執行“一炮三檢”、“黃土充填炮眼”,放炮母線直線不的小於100m、彎線不的小於70m、不按規定設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違章處理瞎炮、殘炮)的責任者;開除留用或每發現一小項處罰500元。
2. 臨時停風或有計劃停風不製定措施或計劃不審批的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元。
3. 虛報、假報探水鑽孔量和探水眼數量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元。
4. 擅自高定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範圍者;人為挪移破壞瓦斯傳感器、風門等通風安全設施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500-1000元
5. 瓦檢員、弄虛作假、虛報檢查數據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500元。
6. 不按規定安裝“三專兩閉鎖”的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元
7. 井下隨意拆卸礦燈或攜帶煙火(火種)的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元
8. 造成井下電器失爆的責任者,或帶電檢修、搬遷電器設備的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元
9. 斜巷超掛車或不帶電鬆車的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元
10. 違反01manbetx 、措施空頂作業或煤巷錨杆支護擅自修改支護參數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3000元.
11. 帶班(隊、班)長、安監員、瓦檢員、放炮員班中睡覺者開除留用或處罰款10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