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掘公示、日報、驗收及審核管理製度
一、探放水工作必須有總工程師審批的探放水方案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探放水鑽孔驗收由現場施工負責人,和礦井指派專人負責鑽孔參數驗收工作。
二、探放水鑽孔施工地點必須懸掛探放水施工牌板。牌板內容包括:地點、編號、孔號、鑽孔類型、孔徑、方位、傾角、孔深。
三、探放水鑽孔施工必須按照設計參數進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得小於設計深度。小於設計深度時,必須說明原因,采取相關措施。
四、每個鑽孔施工結束後,在抽取鑽杆時,必須有驗收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驗收,驗收參數屬實後,並在驗收記錄表上簽字。形成日報上報,總工程師逐日審簽。
五、每次探放水完畢後,探放水隊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施工隊組允許向前掘進的安全距離,施工隊必須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嚴格控製掘進距離,嚴禁超距離掘進。必須懸掛探水點起始標誌牌;並做好標識。
六、每班結束後,施工單位必須將當班進尺填寫在探放水記錄牌版上。
七、施工單位掘進至探水允許的距離後,填寫探放水申請單,上交安監部門,安檢人員嚴格檢查監督探水允許掘進距離。通知探水隊進行探放水工作。
八、探放水驗收工作結束後,安監部門書麵通知施工單位掘進。
九、施工單位、探放水隊和安監部門妥善保管探放水記錄,以便被查。
十、礦井製訂驗收獎罰實施細則;進行考核。礦井和集團公司專業人員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如發現弄虛作假;將追究分管礦長及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