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公司重大安全隱患和現場管理處罰條例
為了規範大土河煤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屬礦井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現場管理、以及全體從業人員的操作行為,及時有效遏製重大安全隱患和嚴重違章行為的發生,確保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基建正常有序順利運行,特製定《重大安全隱患和現場違章處罰細則》。
(一通三防方麵)
1、不執行“三不生產”原則的(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2、主扇隨意停開,備用主扇失修十天以上,未采取任何措施的。
3、配風不合理,造成工作麵風量、風速違反規定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求的;
4、通風係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齊全,出現無風、微風、采空區通風、循環風、擴散風的,及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或串聯通風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的。
5、通風設施管理混亂,造成風流短路現象的;
6、巷道貫通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貫通後不及時調整通風係統,造成瓦斯積聚的。
7、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嚴重不符合標準,安全裝置不起作用,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8、局部通風機未裝置“三專兩閉鎖”,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的;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掘進工作麵供風。
9、掘進風筒漏風大,風筒出風口距離工作麵大於5m,造成工作麵風量不足,仍繼續工作的。
10、隨意停局扇,不經瓦斯檢測開啟局扇的;
11、瓦斯監控係統失修達五天以上或光學瓦檢儀,探頭、便攜式帶病運行的,報警礦燈完好率不達80%的,瓦檢員空班、假檢、漏檢、檢一填二,瓦檢員配備不足,瓦檢員不進行現場交接班的。
12、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瓦斯經常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掘進巷道高頂高冒未及時處理;巷道出現層狀瓦斯積聚的。
13、礦井存在瓦斯積聚現象,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14、無專業防塵隊伍、無綜合防塵措施或綜合防塵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15、采掘工作麵及運輸巷道除塵設施不力,造成煤塵飛揚,堆積嚴重。采煤機、掘進機無水開動;內外噴霧裝置不合格或使用不正常;各運煤轉載點噴霧灑水裝作不全、不靈敏或不使用,不定期清洗巷道,造成積塵超標的(厚度超過2mm,長度超過5m的煤塵積聚的);
16、防塵係統不完善;采掘工作麵防塵管路不能正常運行的;
17、井下拍攝、錄像時使用非防爆產品未按規定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措施未進行審批的;
18、井下和井口附近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無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無通風、安監人員在場檢查和監督的;
19、井下消防材料庫當作他用或消防器材不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的;
20、帶式輸送機巷無消防管路,機頭硐室無沙箱和合格的滅火器的;
21、安全監控、調度通訊係統無備用電源的;
22、三條生命線不能正常運行和使用,維護不及時的;
(機電、運輸方麵)
1、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單回路供電的礦井;
3、電纜連接(高壓鎧裝電纜接線盒、橡套電纜接頭)不符合有關規定,存在“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
4、一次檢查中,電氣設備出現2處以上失爆;
5、重要設備保護係統不使用或失效;
6、不使用照明、信號、煤電鑽綜合保護的;
7、井下電氣無三大保護(接地、漏電、過流)或保護不動作;保護值無整定或整定值偏大;
8、斜井提升和斜巷無防跑車裝置,“一坡三擋”不全或嚴重失效的;
9、斜巷運輸未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的;
10、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測試或按期檢查的,記錄不全的;
11、轉動設備無防護罩
12、主絞車缺少過卷、過放、減速保護;
13、采煤機未裝置能停開工作麵輸送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效,而在輸送機停開時采煤機運轉的;
(防治水)
1、 井口低於洪水位無安全防範措施或與本礦相通的古井充填不實或地麵有明顯裂縫對井下造成威脅而不處理的;
2、主水泵失修,備用泵和檢修泵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滿足排水能力的;
3、每年雨季前未對防治水工作全麵檢查,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或防洪搶險物資挪作他用的。
4、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5、礦井積水範圍不清或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
6、、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7、、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8、、水患礦井積水區範圍未在圖紙上圈定,未配備探放水設備,無防治水措施的。
(爆破安全)
1、井筒中炸藥和雷未分開運送,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還有無關人員的;
2、在交接班時間內運送爆炸材料的;
3、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沒有相互扭結和懸掛的;
4、不用黃土和水炮泥充填炮眼的,不使用發爆器的,沒有專職放炮員的。
5、炸藥雷管混裝一箱或放炮母線長度短缺5m以上的。
(采掘安全)
1、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按規定開采者除外)或人為因素造成安全出口不暢通的;
2、回采工作麵采高超高,支架初撐力大麵積達不到《01manbetx 》規定,或大麵積支護質量存在嚴重問題;
3、切頂排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頂板來壓或懸頂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未加強支護或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措施;
4、初次放頂、末次回收、過地質變化帶、處理重大危險源無安全措施,措施不落實或無礦級領導跟班的;
5、巷道失修嚴重,影響通風、運輸、供電、排水和行人安全;
6、棚架支護連續二架接頂不嚴、錯口歪斜、不牢不穩、迎山不力的;
7、掘進工作麵50米內錨杆和錨索失效20根以上的;
8、巷道臨時支護距離超過規定,支護質量低劣;镟體壁後不充填或充填不實;
(其他安全方麵)
1、作業01manbetx 、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審批、貫徹;
2、培訓工作不到位的;
每發現上列情況之一對礦井罰款1000-5000元;並在公司安全例會上進行通報。在一個月內同一地段重複出現同類隱患,對礦井處以5000—10000元處罰。
煤礦井下嚴重三違行為處罰條例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行為,給予當事人和有關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頂板)
1、未按《作業規程》進行及時支護空頂作業者;
2、處理冒頂、維修失修巷道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3、替棚時不執行“先支後回、由外向內”措施的;
4、回采工作麵超前支護的距離達不到規程規定要求的責任者;
5、工作麵出現傘簷不及時處理或未按規定處理繼續作業者;
6、處理冒頂、維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執行者;或無措施強行施工者;
7、工作麵有冒頂危險而不采取措施強行執行者;
8、端頭支護不使用“四對八梁”或使用不規範的;
(一通三防)
1、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2、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或拆開風筒及損壞通風設施者;
3、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達到1.5%,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的;
4、排放瓦斯無措施和未按措施執行者;
5、瓦斯監控係統維護不及時,傳感器校驗不及時者;
6、采煤機、綜掘機在割煤時不灑水防塵者;
7、沒按要求配齊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時更換的;
8、放炮和貫通未按規定設立警戒的;
9、未按規定處理瞎炮者;違章放糊炮、明炮、連珠炮以及明火放炮的放炮時未按規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10、井下存放有火藥、雷管的箱未上鎖者;發爆器亂扔亂放,無專人進行管理的;
11、未按規定進行運送火工品者;
12、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亂扔、亂放火工品者;
13、巷道掘進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的;
14、攜帶不完好的儀表上崗者;
(機電運輸)
1、帶電檢修、搬遷電器設備、電纜和電線的;
2、非檢修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
3、爬皮帶、趴礦車的;
4、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失爆的責任者;
5、有故障的設備未解除、強行送電、操作者;
6、甩掉三大保護或保護失靈設備仍繼續使用者;
7、設備轉動部件未加防護罩的;
8、機電設備未經防爆認可入井者;
9、溜子機頭、機尾固定不牢而使用者;
10、乘坐罐籠人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11、井下、井上當班記錄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者;
(地測)
1、鑽探老空時,無瓦斯員在場的作業者;
2、對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礙正常生產而未按措施作業者;
3、掘進工作麵接近采空區或積水區,未製定措施或措施落實不到位者;
(其他)
1、酒後下井、上崗者;
2、隱患未處理指揮工人作業的主要負責人;
3、井下睡覺者,井下攜帶電子表、手機、MP3聽歌者;
4、檢身製度執行不嚴者;
5、其他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行為;
其他“三違”行為在本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均應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當事人和有關責任者處以適當的罰款及處分;
上述處罰由公司參加檢查人員開具罰款通知,一式四份(被處罰單位一份,安全中心一份,公司財務中心一份,存根一份),由公司財務中心執行,此項費用歸安全中心支配,用於有效的執行獎懲製度。“三違”獎罰通知單須經安檢處主要負責人簽字後生效執行。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5日開始執行)
煤業投資管理公司安全中心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重大安全隱患和現場違章
處 罰 條 例
大土河煤業投資管理公司安全中心
二00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