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礦業公司 銅川礦務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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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和集團公司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陝煤化司發〔2010〕145號),進一步加強銅川礦業公司(銅川礦務局)〔以下簡稱公司(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促進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於公司(局)所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章 事故分級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連續停產時間、影響等,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礦、廠)停產90天以上或某一生產單元停產120天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礦、廠)停產60天以上90天以下或某一生產單元停產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者公司(礦、廠)停產30天以上60天以下或某一生產單元停產45天以上90天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涉險事故,是指涉險10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發生爆炸、火災(或CO濃度嚴重超限)、水災、瓦斯燃燒等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公司(礦、廠)停產3天以上30天以下或某一生產單元停產7天以上45天以下的事故。
上述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上述條款所稱某一生產單元是指各公司(礦、廠)某一采區、某一生產區域或某一主要產品生產係統。
第四條 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公司(局)所屬單位應當如實、準確、及時統計事故傷亡人數。
第五條 公司(局)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及時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第六條 事故造成的連續停產時間自事故當日當時起開始計算,直至恢複正常生產時為止。公司(局)所屬單位應當如實、準確、及時統計連續停產時間。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向本單位調度室報告,調度室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公司(局)總調度室報告,單位安監部門應當向公司(局)安監局報告。為了確保生產安全事故報送的快速、準確,各單位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報告後,應盡快打印出規範文稿以傳真方式報公司(局)總調度室。
公司(局)總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局)值班領導報告,並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應當於1小時內向有關政府部門及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報告,安監局應同時向集團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報告;發生重大涉險事故,各單位必須立即向公司(局)報告,再由公司(局)向集團公司報告。基層單位嚴禁越級上報。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集團公司。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銅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集團公司。
(四)重傷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後3小時。生產礦井發生2人及以下重傷事故、地麵輔助單位發生1人重傷事故的,由各單位直接報公司(局)安監局。
(五)事故快報送出後,傷亡情況有變化的,必須按照事故報告程序立即進行續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程序進行補報。
(六)瓦斯超限事故隨時彙報。
第八條 事故報告內容應當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第九條 公司(局)值班領導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進入應急狀態。
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通知公司(局)局長、分管安全、生產、技術領導及安監局、生產技術等部門進入應急狀態,並通知事故單位啟動應急預案。
接到較大及以上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公司(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通知公司(局)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進入應急狀態。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條 發生死亡事故後,由公司(局)會同上級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傷害嚴重程度分層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瓦斯超限事故由安監局及時組織進行追查,相關處室協助調查。
礦井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由駐礦安監處組織追查,在事故調查後3天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安監局處理。礦井發生一次2人及以上重傷、輔助單位發生1人次重傷事故,由安監局組織追查,在事故調查後7天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發生輕傷事故由各單位安監部門組織追查處理。
發生一般以上非傷亡事故,由公司(局)對口業務處室組織在7天內追查完畢,安監局負責督辦,15天內向公司(局)安委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更不得阻礙幹預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事故單位負責人和事故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發生死亡事故,必須立即搶救人員和財產,保護現場。因搶救人員、財產和防止事故擴大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者攝影錄像。
清理傷亡事故現場,必須征得事故調查組的同意。對人為破壞事故現場或故意製造假現場的,要依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未得到處理不放過,防範措施未製定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查明事故性質、發生事故的經過、原因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在報告上簽字。
各單位必須建立事故檔案,規範各類事故統計台帳和統計資料,為各級領導決策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事故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主動提出辭職,分管領導主動提出辭職或者給予撤職處分;發生一般非傷亡事故,事故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給予警告或記大過處分,分管領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第十五條 發生較大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監處長給予撤職處分;發生較大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涉險事故,事故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分管領導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發生較大傷亡事故或重大非傷亡事故,嚴格按照國家、省政府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公司(局)有關責任部門管理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傷亡事故或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按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按照事故級別和一般事故造成的不同影響時間,結合實際製定本單位的事故責任追究辦法,嚴格追究本單位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分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報公司(局)備案。
第十九條 事故責任追究堅持從嚴處理的原則。政府事故調查組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處分級別高於上述規定的,嚴格執行調查組決定;否則,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遲報、謊報、瞞報或者拖延不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和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等嚴重影響事故調查工作的,按照事故級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加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事故單位沒有如實、準確、及時統計並向事故調查組報告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及連續停產時間的,按照事故級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由事故調查組報公司(局)安全辦公會議決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分,由各級監察部門按管理權限執行。對受到事故處分的責任人員,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處分種類及處分期間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條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陝煤化司發〔2010〕145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銅川礦業公司(銅川礦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