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一煤礦安全舉報製度
安全舉報製度是搞好煤礦企業安全工作的又一重要製度。它既兼顧了員工在安全方麵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又運用了經濟、行政、安全製約和激勵機製等手段,體現了獎罰對應的公正性、嚴肅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為此,公司特擬定安全舉報管理製度。
1、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三違”人員,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50元至50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2、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法規的各類安全隱患,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元至5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3、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法規的各類安全隱患,已經安排處理而未按規定時間處理好的,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元至5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4、公司所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法規的,破壞各類安全生產設施的,都有權向上一級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元至2000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從公司提起的噸煤安全費用中支付。
5、受理舉報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6、受理舉報的部門、領導和個人,必須為檢舉和舉報人員保密;對檢舉、舉報人員以及反映了不宜公開情況的被詢問人的姓名等有關情況,要嚴守秘密。
7、受理舉報的部門、領導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要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8、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必須明確受理舉報的部門或領導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