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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素煤礦“5·6”提升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02-27 08:4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葫蘆素煤礦“5·6”提升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2年5月6日16時左右,位於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圖克鎮境內中天合創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葫蘆素煤礦(以下簡稱葫蘆素煤礦),風井(豎井)臨時改絞工程(將井筒內原吊桶提升改為布置一台臨時罐籠和一對箕鬥提升)罐籠製動裝置安裝作業時,製動裝置的緩衝繩從緩衝器中脫落,墜入風井井筒,砸在正在下行的單層罐籠東側,將側板及頂部砸穿(當時單層罐籠向下運行至井深約631m,距井底40m處),造成乘罐人員4人死亡、5人受傷(見附件2)。02manbetx.com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68萬元(見附件3)。

02manbetx.com 發生後,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和鄂爾多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對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工作多次作出指示,並責成有關處室會同自治區煤炭工業局組成事故督導組趕赴事故現場督導。鄂爾多斯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親自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及事故調查處理提出明確要求。

  2012年5月7日10時30分,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鄂爾多斯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接到葫蘆素02manbetx.com 報告後,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並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於2012年5月7日下午會同鄂爾多斯市煤炭局、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並邀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見附件5),展開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先後調查詢問有關人員58人次, 製作調查取證筆錄58份,收集各種材料42份,勘察事故現場2次,並組織中煤能源安監局、中煤一建、葫蘆素煤礦和徐州煤礦安全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2次現場模擬作業,進行技術03manbetx 論證。調查組通過查閱大量資料、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了事故性質、類別,並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了03manbetx ,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並對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提出了防範和整改措施。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概況

  (一)建設單位概況

  1.項目概況

  中天合創公司於2007年9月在鄂爾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由中煤能源、中國石化、上海申能集團、內蒙古滿世集團四家股東單位投資設立,主要負責開發、建設、運營由國家發改委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共同發起的國家石油替代戰略示範項目:鄂爾多斯300萬噸/年二甲醚及其配套煤礦項目。中天合創公司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實施項目管理,設煤炭分公司和化工分公司,分別以中煤能源、中國石化為主組建,負責煤炭項目和煤化工項目的開發、建設、運營與管理

  葫蘆素煤礦隸屬於中天合創公司,是鄂爾多斯300萬噸/年二甲醚配套煤礦項目之一。2006年9月,葫蘆素煤礦項目籌備組在鄂爾多斯市成立,委托中煤能源作為項目牽頭單位著手推進前期工作。2007年4月11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開展鄂爾多斯300萬噸/年二甲醚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正式批準開展前期工作。2010年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中煤能源和中國石化向國家能源局聯合上報了《關於核準鄂爾多斯300萬噸/年二甲醚示範項目的請示》(包括化工和煤礦兩部分)。國家能源局委托中投谘詢有限公司、石油和化學工業規劃院分別對該項目煤礦與化工部分申請報告進行谘詢論證並出具評估報告後,於2010年9月10日將項目核準報告上報到國家能源局。 2011年2月17日項目核準報告提交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但因國家“十二五”煤化工發展專項規劃未定,項目暫未通過核準。目前,該項目已列入國家“十二五”煤炭深加工示範項目規劃,正在等待發改委核準。

  葫蘆素煤礦屬新建項目,於2009年12月開工建設。中天合創公司委托中煤邯鄲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完成了葫蘆素煤礦《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設計。由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谘詢有限公司監理。主井及風井井筒工程由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承建。截止2012年5月6日,該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等未取得有關部門批複。

  葫蘆素煤礦位於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呼吉爾特礦區,井田麵積98.08平方公裏,煤炭資源量27.28億噸,設計生產能力為13.0Mt/a,服務年限為90.0a。采用主、副、風三條豎井開拓方式。主井井筒淨直徑9.6m,裝備2對50t箕鬥;副井井筒淨直徑10.0m,裝備1個帶平衡錘的寬罐籠和1個帶平衡錘的窄罐籠;風井井筒淨直徑8.0m。煤礦主要運輸采用帶式輸送機。礦井配套同等能力的選煤廠。總投資62.94億元。

  2.安全管理概況

  葫蘆素煤礦負責礦井現場建設和管理工作,配備礦長1名,基建、機電、安全副礦長各1名,總工程師1名,機電、水文副總工程師各1名,設置綜合管理、工程技術、機電物資、安全管理、地測水文、通防管理等6個業務科室,管理技術崗位編製50人,目前招聘到位人員30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取得安全資格證和操作資格證。該礦礦領導帶班製度不完善,事故當班無礦領導帶班。

  3.事故前礦井建設概況

  事故發生前,葫蘆素煤礦風井(豎井)井筒已施工到底,垂深679.8m,並轉入二期施工,已完成風井與副井貫通巷以及風井臨時改絞措施巷246.0m,為適應風井(豎井)轉平後二期施工的提升運輸需求,正在進行風井臨時改絞工程。

  (二)施工單位概況

  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主要從事礦井建設施工,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配備處長、書記、總工程師和分管生產、機電、安全、經營的副處長各1名,專業副總工程師6人,設置相關業務部室9個。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以下簡稱葫蘆素煤礦項目部)於2009年6月組建,主要承擔葫蘆素煤礦主井、風井井筒工程及二期工程施工。項目部配備項目經理、黨支部書記和分管機電、安全、生產、技術副經理各1名。現有在冊職工328人,其中管理人員24人,工程技術人員11人,特種作業人員103人。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均取得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均持有操作資格證。項目部建立了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種規章製度

  (三)監理單位概況

  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谘詢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全民所有製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為中國煤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中煤能源的子公司,主要從事工程建設監理、谘詢、評價。公司礦山監理資質甲級。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谘詢有限公司葫蘆素煤礦監理部(以下簡稱葫蘆素煤礦監理部)於2009年5月成立,配備總監1名,礦建總代、土建總代、機電總代、安全主管工程師各1名。

  (四)事故發生前地方政府及部門管理情況

  烏審旗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由旗煤炭局承擔,旗煤炭局下設安監站,安監站設立安全巡查組,不定期的對各礦進行巡查。烏審旗煤炭局分別於2011年3月、6月、10月、12月先後對葫蘆素煤礦下達了責令停止建井施工的指令。2012年4月28日烏審旗政府向中天合創公司發去了《關於暫停葫蘆素和門克慶兩個煤礦施工的函》,要求中天合創公司立即停止煤礦施工建設。

  (五)事故地點概況

  為適應風井(豎井)轉平後二期施工的提升運輸需求,將井筒內原來的吊桶提升改為布置一台臨時罐籠和一對箕鬥提升。箕鬥承擔提升煤和少量矸石任務。箕鬥與罐籠采用鋼絲繩罐道,並采用液壓螺杆拉緊裝置,罐道鋼絲繩為18×7-32-1670,共12根。罐籠防墜繩為18×7-34-1670,共2根。

  罐籠提升係統主要包括:1.5噸單層雙車防墜罐籠1隻,提升鋼絲繩為18×7-38-1870型。10噸底卸式箕鬥2隻,采用JLG-10AQ型箕鬥,容積10.11m³,提升鋼絲繩為18×7-40-1870型,提升均使用原提升係統中的副提升絞車,型號為JKZ-2.8/15.5,配套主電動機為1000KW,提升機最大提升速度5.6m/s。罐籠防墜器采用BF-152型(生產廠家徐州煤礦安全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防墜器主要由安裝在罐籠上的抓捕器、井架上的緩衝器、井底水窩的拉緊裝置以及防墜繩、緩衝繩二繩連接器組成。罐籠抓捕器采用對角抓捕,位置為對角偏中1335mm,緩衝器采用鋼絲繩螺旋緩衝。罐籠在井上口和井下馬頭門采用剛性罐道穩罐。為便於井上、下礦車進出,在井上下設計安裝搖台、推車機、複式阻車器,地麵設置臨時翻矸設備1套。使用原有的Ⅴ型井架,直徑2500mm提升天輪1個。

  風井井筒自2012年4月1日轉入臨時改絞,先後完成了井底風水管路、箕鬥計量和下套架裝置、臨時鎖口、絞車滾筒木及提升繩、絞車側天輪平台、12根穩繩、箕鬥及罐籠套架各梁係等大部分安裝工作。4月29日掛罐籠試運行,5月6日開始安裝防墜繩。(事故發生點示意圖見附件1)

  二、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2012年5月6日,葫蘆素頂目部經理縱瑞香安排當日風井改絞工程作業,由機電副經理張祥寶、機電隊長張衍福分別負責井上、下現場作業。大約在中午13時許,機電隊技術工人鮑業光、電鉗工藺成龍、機修工孫超將預先與製動繩連接好的緩衝繩安裝固定在井架上的緩衝器中,並完成固定作業,由張祥寶與孔繁春等四人開始從地麵向井下放第一根製動繩,約15時左右,製動繩放至井底後,割除多餘的繩頭,並將製動繩穿入抓捕器,然後,四人乘坐罐籠升井,升井後準備放第二根製動繩,此時正值交接班時間,由於製動繩連接器的三個配件沒有找到,所以,先由罐籠輸送四點班部分作業人員入井,當時約15時50分左右,風井改絞作業人員交接班,共18人乘坐罐籠入井,運行了約10分鍾時間,下井口信號工鄭國明聽見井筒內有異響,隨即打點停鉤;同時站在井口附近的機電副經理張祥寶看到罐籠主提升繩晃動,隨後,看到製動繩由井口墜入井筒。16:00當班班長夏懷亮立即通知調度室,並向調度室主任李誌軍作簡要彙報,16:05分調度主任李誌軍立即依次通知葫蘆素煤礦項目部經理縱瑞香、生產副經理王海波、技術副經理楊亞傑。項目部經理縱瑞香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向第二工程處處長陳兆鳳、書記吳萬升彙報。16:10分葫蘆素煤礦項目部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迅速成立事故救援小組,隨即展開救援工作。16:30分救援人員經勘察事故現場確認,防墜繩墜落後將罐籠東側側板及頂部砸穿,導致罐籠傾斜,當時單層罐籠向下運行至井深約631m(距井底40m)處。罐籠由於被墜落的製動繩纏繞,無法提升,搶險人員張祥寶、王海波、劉錦河、魏延兵四人經請示決定乘坐風井副箕鬥攜帶救援物資第一次入井進行救援,副箕鬥向下運行一段距離後,由於主箕鬥運行通道被下落的鋼絲繩卡住,致使副箕鬥不能繼續向下運行,張祥寶與在井筒底部的機電隊長張衍福聯係,由張衍福派郭青南佩帶保險帶沿穩繩爬到主箕鬥處將鋼絲繩移開,後箕鬥繼續運行到達事故現場後用對講機與地麵絞車房聯係,將副箕鬥與罐籠調到同一水平,然後用攜帶的木板搭成通道,魏延兵等由通道經罐籠頂部進入罐籠內實施救援,第一次將罐籠內重傷的三人乘主箕鬥運送至地麵,到5月6日23時,18名當班人員分次全部被救升井。到7日淩晨2:00將受傷的9人陸續送抵陝西省榆林市北方醫院,截止6:30分經醫院確認其中4名受重傷人員死亡,救援工作結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葫蘆素煤礦風井上部罐籠提升係統防墜繩安裝過程中,緩衝器滑塊壓緊絲杠未按規定擰緊到位,致使東側緩衝繩從緩衝器中抽出,緩衝繩、製動繩及二者間的連接器墜落,將正在井筒中向下運行的罐籠東側側板及頂部砸穿,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葫蘆素煤礦項目部對風井臨時改絞工程作業重視不夠,在罐籠及緩衝器安裝過程中,對技術數據不清楚的情況下,未在廠方技術人員現場指導下,自行安裝,造成緩衝器未能達到設計的阻力值,緩衝繩在防墜繩自重、罐籠下行摩擦力及擺動載荷的綜合作用下從緩衝器中抽出。

  2.葫蘆素煤礦項目部現場管理不到位,違反風井改絞罐籠安裝程序,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安裝兩根防墜繩後方可掛罐,並經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的工序組織施工,僅掛一根防墜繩就多人乘罐運行,對關鍵安全設施重視不夠,關鍵部位安裝過程沒有專業人員現場監督,安裝結束後沒有檢查驗收。

  3.葫蘆素煤礦項目部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作業前沒有就安裝的技術標準、操作要領、檢測方法等要求向安裝緩衝器的人員進行專門交底和貫徹,操作人員業務素質低,在不清楚技術標準和操作方法的情況下,盲目進行安裝作業。

  4.葫蘆素煤礦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對葫蘆素煤礦項目部施工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煤礦領導帶班製度落實不到位。

  5.葫蘆素煤礦監理部在風井改絞安裝工程的關鍵部位安裝過程沒有監理人員現場監督,安裝結束後沒有檢查驗收。

  6.中天合創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在葫蘆素煤礦《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等未取得有關部門批複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施工。

  7.烏審旗人民政府及旗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葫蘆素煤礦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存在漏洞,對煤礦拒不執行監管指令行為,未能采取進一步的強製性措施

  (三)事故性質

  根據以上事故原因03manbetx ,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縱瑞香,中共黨員,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麵工作,是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按設計施工工序組織施工和設備安裝,在勞動用工、安全教育培訓等方麵存在漏洞,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2.藺成龍,群眾,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井下電鉗工,是緩衝繩安裝和緊固操作人員。安裝緩衝繩作業中,在不了解緩衝繩安裝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領的情況下盲目安裝,致使緩衝繩摩擦力不夠,造成緩衝繩從緩衝器中抽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處以罰款人民幣9000元。

  3.鮑業光,群眾,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技術工人,是緩衝繩安裝和緊固操作人員。安裝緩衝繩作業中,在不了解緩衝繩安裝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領的情況下盲目安裝,致使緩衝繩摩擦力不夠,造成緩衝繩從緩衝器中抽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處以罰款人民幣9000元。

  4.魏延兵,群眾,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機電隊副隊長,本班跟班作業隊領導。在本班安裝緩衝繩作業中,對作業工序和操作知識不懂,現場盲目指揮,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5.張衍富,中共黨員,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機電隊長,負責機電隊全麵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安排現場指揮人員不當。在安裝緩衝繩前,班前會沒有將工作要領安排到位,未將緩衝繩安裝的技術標準貫徹到操作人員,安排作業,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張祥寶,中共黨員,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機電副經理,負責項目部機電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在風井井筒臨時改絞工程安裝作業中,未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組織施工,違反設備安裝程序。在防墜繩未安裝到位、未進行載重試驗情況下,沒有對多人乘罐運行阻止,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劉錦河,中共黨員,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安監站站長,負責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項目部施工的關鍵環節、重要工序未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風井井筒臨時改絞工程安裝安全措施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8.李美吉,中共黨員,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機電副處長,負責第二工程處機電管理工作。事故前在項目部蹲點負責風井井筒臨時改絞工程施工,對改絞工程關鍵環節、重要工序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存在漏洞,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陳兆鳳,中共黨員,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處長,負責工程處全麵工作,是工程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工程處所屬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明知風井臨時改絞工程安裝作業不符合程序,注重施工進度,忽視安全管理,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齊家根,中共黨員,葫蘆素煤礦基建副礦長,負責全礦基建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隻重視施工進度,忽視工序安排管理,對施工單位未按程序施工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王 凱,中共黨員,葫蘆素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日常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在風井臨時改絞安裝工程中,對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未安排專業人員現場盯守,對施工單位未按程序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郭 軍,中共黨員,葫蘆素煤礦機電副礦長,負責全礦機電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機電設備安裝監督檢查不到位,在風井臨時改絞安裝工程中,對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未安排專業人員現場盯守,對施工單位未按程序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實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劉計寒,中共黨員,葫蘆素煤礦礦長,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實際履行職責中,未嚴格執行《關於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14.李 剛,中共黨員,中天合創公司煤炭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所屬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未嚴格執行《關於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葫蘆素煤礦及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項目部違反程序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力等問題失察,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薑 峰,中共黨員,烏審旗煤炭局安監站站長,分管煤礦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對煤礦屢禁不止違法建設行為, 未能采取進一步的強製性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責成中天合創公司、中煤一建公司向中煤能源公司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責成烏審旗人民政府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二) 對事故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1.對葫蘆素煤礦的處罰建議

  葫蘆素煤礦作為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製度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執行不嚴,對施工單位監督管理不嚴格,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煤礦發生事故當班沒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依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責令煤礦停止建設施工,並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擅自施工,屬非法違法建設項目,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190萬元;合並處罰款人民幣240萬元。

  2.對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的處罰建議

  中煤一建第二工程處葫蘆素煤礦項目部作為施工建設主體責任單位,安全管理製度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執行不嚴,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處罰款人民幣49萬元。

  3、對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谘詢有限公司葫蘆素煤礦監理部的處罰建議

  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谘詢有限公司葫蘆素煤礦監理部作為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在風井改絞安裝工程中未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工序作業,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停施工,關鍵部位安裝過程監理人員沒有現場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工程監理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責令停業整頓,並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

  五、防範整改措施

  1.中天合創公司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項目在未按規定審批前,嚴禁井下施工作業。

  2.葫蘆素煤礦在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完善後,要認真完善各項管理製度、業務流程、崗位職責,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管理責任,在施工作業中,嚴格按照施工程序進行,按照各自分工職責科學組織施工,合理安排工期,杜絕盲目趕工期、搶進度、違章組織施工、違反程序作業。

  3.葫蘆素煤礦和施工單位要切實做好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能,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從嚴技能培訓,嚴格按照“三大01manbetx ”要求,科學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工序作業,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和專業人員跟班作業。

  4.施工單位要合理確定專業技術崗位,配齊配足專業技術人員,滿足現場管理需要,實行專業化管理。對重點工程施工裝備、大型安裝工程必須由專業隊伍施工。

  5.葫蘆素煤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將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落實到位,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入井製度,加強現場監督檢查,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真正把煤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製度和技術措施落實到位。

  6.中天合創公司要強化安全意識,健全安全保障體係,切實加強對建設、施工、監理的管理,進一步加大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安監人員的配備,嚴格現場安全監管。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要分係統、分部位、分環節、分工序進行全麵隱患排查。

  7.烏審旗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對屬地中央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強化現場監督檢查,嚴格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的落實。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嚴禁審批手續不齊全的煤礦建設項目進行井下施工作業。

  附件:1. 事故現場示意圖

  2. 事故傷亡人員名單

  3. 直接經濟損失計算與統計表

  4、事故調查組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5.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中天合創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葫蘆素煤礦

  “5·6”提升運輸事故調查組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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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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