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勝:由今年央視 3 • 15 晚會所想到的
由今年央視 3 • 15 晚會所想到的
陳景勝
今年央視3•15晚會由王小丫、陳偉鴻、歐陽夏丹和謝穎穎主持,晚會在央視綜合頻道進行了現場直播。
今年晚會的主題是“讓消費更有尊嚴”,總時長110分鍾。整台晚會圍繞“讓消費更有尊嚴為主題”,突破性地用三個字——“信”、“法”、“義”作為晚會的三個篇章。向企業經營者、商家發出了號召,守護商業社會的底線,讓消費更有尊嚴,就是更尊重消費者的權利。今年的晚會主題就是希望能更深刻地詮釋消費維權的意義,向全社會發出更強有力的呼聲。
今年晚會曝光了尼康等一批國際國內企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虛假欺詐行為,揭露了手機惡意程序等在新消費環境下的騙局和陷阱,彰顯了媒體的責任與公信力,傳遞了對民生濃濃的關懷。
今年是央視連續第24年舉行3•15晚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法製辦公室、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央電視台共同主辦。這麼多部門共同主辦,彰顯國家對3•15世界消費者權益日的重視。
由此,我想到3•15晚會提出“讓消費更有尊嚴”這一主題有三層涵義,一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有尊嚴,當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敢於堅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拒絕“忍氣吞聲”;二是,呼籲商家和企業在賺錢的同時也要有尊嚴,不義不財不可取,不仁之事不要做,一名誠信、守法的經營者才能贏得消費者真正的尊重;三是對於監管者和執法部門,要努力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監督管理和執法職能,堅定維護法律、規章、製度的權威,彰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尊嚴。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結合晚會中曝光的消費侵權現象,現場發布了相關權威信息,凸顯315弘揚正義、服務民生的理念。針對百姓日常生活中常常遭遇的一些陷阱和圈套,晚會通過現場試驗、視頻互動、FLASH動漫等新穎、靈活的表現手段,發布激光筆、電話詐騙、網銀支付等消費預警,提醒消費者避免陷入消費誤區。
今年的“3·15貢獻獎”從普通消費者中尋找切實推進維權行動,體現積極維權理念,完善消費製度,改善消費環境的草根力量。依據公益性、推動力、警示性的標準,經過晚會組委會評選,從全國20位候選人中最終評選出三位獲獎者,他們是:食品安全義務宣傳員孫煥平、誠信經營的東北爺們安樹堂、時代先鋒劉鵬飛。
今年晚會舞美充分利用視頻元素,將3·15標誌與燈光氛圍充分融合,以一個巨大的心型作為視覺中心,符號感特別強烈。晚會消費預警環節創新地將視頻節目與現場主持人相結合,展現了電信詐騙團夥的各種騙術和花樣,晚會警示性更強。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於今年3月 15日正式生效,所幸的是,新《消法》在鼓勵消費維權方麵有六個亮點,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麵廣,對網絡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亮點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二: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新《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亮點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新《消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亮點四:消協可提公益訴訟
新《消法》第37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應履行以下公益性職責:……(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亮點五:定位網購平台責任
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亮點六: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貫徹落實好新《消法》,加快推進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全麵建設消費者友好型社會,既是標本兼治的法治工程,也是立足長遠的經濟工程,更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