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運隊請銷假管理規定
機運隊請銷假管理規定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員工的考勤紀律,規範員工管理,結合區隊實際情況,特製定機運隊請假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機運隊所有職工。
二、原則
區隊請假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假期管理
1、員工請假分下列五種:調休、事假、病假、婚假、喪假。 2、調休:調休隻允許調請假日以前累積的調休餘額。
3、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計算。
四、請假管理
1、請假程序:至少提前一天填寫請假(緊急情況除外)。
(1)請假1-2天的,向組長、班長請假,並由班長在請假條上簽字;
(2)請假3—4天的,向組長、班長和值班副隊長請假,並由組長、班長和分管副隊長分別在請假條上簽字;
(3)請假5天或5天以上的,向組長、班長和分管副隊長請假,並由組長、班長和分管副隊長分別在請假條上簽字,最後由隊長簽字認可。
2、如遇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雖經請假未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或無故離開工作崗位者(因急病不能自行請假由同事或家屬代辦除外;如遇特殊情況,領導不在可通過電話請示)。
(2)員工請假期滿未續假無故不按時返回工作崗位或需續假但上級尚未核準不到崗者(除因病或臨時發生以外等不可抗拒因素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