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子山煤礦職業病防治培訓教案
授課人: 王萬德
課題: 職業病防治
授課教師:貴州永潤煤業轎子山煤礦 王萬德
教材: 第一節 職業危害的概念及防範
教學目的: 讓企業員工懂得職業危害的概念
教學重點 職業危害
教學難點: 職業危害及職業病
教學形式: 授課
授課時間: 2011年09月09日
授課地點: 平橋河培訓中心
教學內容: 第一節 職業危害的概念及防範
一、職業危害、職業病和職工禁忌病的概念
二、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及職業病
三、職業危害的防範
◆培訓提示
本次主要講職業危害、職業病、職業禁忌症的概念及防範,健康監護基本要求,以及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煤礦企業應結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的有關規定進行介紹,同時要根據作業環境的實際情況重點闡述主要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
通過本次培訓,使煤礦企業從業人員了解職業病的危害和健康的監護的基本知識,正確行使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我國煤礦職業病狀況不容樂觀。據有關統計資料,到2009年底我國共有塵肺病累計列649 129人(已死亡175 951人)。其中,煤礦工人塵肺病297 009列,占全國塵肺病人總數的42%。20世紀90年代每年大約有3 000人死於塵肺病。我國煤礦工人其他職業病的患病率也相當高。所以,職業病已成為我國煤礦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的嚴重危害。
第一節 職業危害的概念及防範
一、職業危害、職業病和職工禁忌病的概念
1.職業危害及因素
職業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得從業人員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發生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危害的因素可分為兩個方麵:
(1) 作業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它包括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化學因素(生產性粉塵和水泥粉塵等)、物理因素(風速、濕度、溫度、噪聲、震動等)和生物因素等。
(2) 勞動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它包括勞動時間過長、作息製度不合理、勞動強度過大、個別部位或器官過度緊張、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
2.職業病及其特點
職業病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特點有以下3個方麵:
(1)職業病是由職業危害所引起,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職業病的輕重與職業危害因素的數量和強度有關。
(2)大多數職業病目前還沒有特殊的治療方法,還不能徹底消除疾病、恢複人體健康。
(3)職業病是人為的疾病,治療個體無助於控製群體的發病,但是控製職業危害因素,能有效的降低其發病率,甚至消除職業病。
3.職業禁忌病及其有關規定
職業禁忌症隻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該職業活動中不允許患者有的病症。
《煤礦安全規程》對職業禁忌的規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①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②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③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④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⑤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工作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①以上所列不得從事接塵作業的病症;
②風濕病(反複活動);
③嚴重的皮膚病;
④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4)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深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二、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及職業病
煤礦井下作業條件惡劣,職業危害因素較多,從事人員患職業病的也較多。
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塵、噪聲、震動、有害氣體、生產性化學毒物、高溫高濕、不良體位勞動等。
職業病主要有粉塵病、噪聲聾、局部振動病、職業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生產性粉塵
生產性粉塵是煤礦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井下生產過程中鑿岩、鑽煤眼、放炮、割煤、裝煤(矸)、轉載運輸等環節均能生產大量粉塵,粉塵包括岩塵和煤塵兩種。作業人員長期在岩塵超標的環境中勞動,可能引起矽肺病;作業人員長期在煤塵超標的環境中勞動,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氣體
井下空氣中可能存在過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氣體,如果不及時加強通風,將其衝淡並帶走,就可能造成人員中毒。
3.不良氣候條件
井下氣候條件的基本特點是溫差大、濕度大、風速大。因此,作業人員容易出現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風濕性關節炎。
4.不良勞動體位
在煤層薄的采煤工作麵或者高度小的巷道從事作業的人員不能站立勞動,經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關節(入膝關節)長期受到強烈壓迫及摩擦而引發滑束炎,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滑束炎已列為國家承認的法定職業病;另外,井下從業人員長期彎腰勞動,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間較小、井下從業人員經常磕碰頭部,容易引起頸椎病。
5.噪聲和振動
隨著采煤機械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生產性噪聲和振動對從業人員的危害越來越大,入鑿岩機、鑽機、采煤機、掘進機、運輸機、破碎機、壓風機、水泵、局部通風機、機車、放炮等都能產生很大的噪聲;有時噪聲與振動同時存在危害更大、噪聲可引起噪聲聾,入井下工人常見的耳雜“發育”——即聽力顯著減強,振動科引起局部振動疾病。
6.放射性物質
煤礦井下放射性物質(如氡)及其子體往往比地麵高,對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又一代影響。有的單位(洗選煤廠等)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質,若管理不妥,將對人體產生很大危害。
三、職業危害的防範
職業危害防範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所謂預防為主就是控製職業危害的源頭,即在職業活動中盡可能消除和控製職業危害因素的產生;所謂防治結合就是預防和治療雙管齊下。“防”是職業危害防範的根本途徑,目的是不產生職業危害;“治”是職業病發生後保障患者的醫療、康複。
1.職業危害的前期預防
(1)煤礦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煤礦企業對職業危害項目,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3)新建、改擴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煤礦企業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
(4)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防範
(1)煤礦企業應當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並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製效果做出評價。
(3)煤企業應當向從業人員告知職業危害因素及應急處理方案。
(4)煤礦企業應當采取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措施,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在勞動中貫徹執行。
(5)煤礦企業應當製定職業危害事故救援預案,一旦發生事故,對受到職業危害的人員組織現場搶救,控製職業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擴大。
3.職業病的診斷及職業病人的治療
(1)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2)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3)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4)煤礦企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及時安排診斷。
(5)煤礦企業對確診為塵肺病的人員,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準予治療或療養,以減輕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質量,延緩病變發展,延長病人壽命。
課題: 職業病防治
授課教師:貴州永潤煤業轎子山煤礦 王萬德
教材: 第二節 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教學目的: 讓企業員工懂得職業健康監護的基本要求
教學重點 職業健康的檢查
教學難點: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教學形式: 授課
授課時間: 2011年09月16日
授課地點: 平橋河培訓中心
教學內容: 第二節 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一、職業健康的檢查與評價
二、職業健康的檢查方法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節 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健康監護指的是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人群進行健康檢查,其目的是及時發現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群的健康損害情況,並作為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的依據,從而保護從業人員的健康權益。
一、職業健康的檢查與評價
1.對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的從業人員上崗前進行健康檢查和評價,了解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特別是發現有職業禁忌症的人員,為煤礦企業合理安置從業人員的工作崗位提供依據。同時,也可作為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原始資料。
2.對在崗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評價。動態觀察從業人員的健康變化狀況,了解從業人員健康變化與職業危害因素的關係,及時發現疑似病患者,判斷從業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崗位的工作。
3.對準備調離該工種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評價。分析從業人員與該工種職業危害因素的關係,找出其所在工伯環境和條件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以及對其身體健康的影響規律;檢查工人是否患有職業病,以明確法律責任;對於有遠期危害效應的職業危害因素,提出進行離崗後醫學觀察的內容和時限,為安置從業人員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權益提供依據。
二、職業健康的檢查方法
(1)煤礦企業對新入礦工人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2)煤礦企業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3)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煤礦企業職業健康檢查的查體時間間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一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②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③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5)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摯而有別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6)Ⅰ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1次。對疑似塵肺患者(0+),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1次。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室從業人員健康變化與職業危害因素關係的客觀記錄。它既是診斷職業病的重要依據,又是分析防治職業病的措施是否科學合理的原始資料。所以,通過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可以客觀的評價煤礦企業防治職業病的效果,也可以找出防治職業危害因素的規律。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粉塵監測、防塵措施和健康檢查三部分內容。
(1)粉塵監測檔案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總粉塵:
①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②粉塵分散度,沒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
①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各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3)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2)防塵措施檔案
塵肺病防治的根本措施是綜合防塵,通過綜合防塵,使工作環境的產塵量大幅度下降,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綜合防塵詳見第三章第六節。
(3)個人職業健康檢查檔案
個人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斷、治療和療養等有關個人健康的資料。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由煤礦企業建立,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除X射線片資料外,還應設有健康卡片、逐次診斷登記本和索引卡。
(3)逐步推行微機化管理,以便快捷、方便、準確的查找。
(4)應設專人嚴格管理。
(5)從業人員有權查閱、複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內容。
課題: 職業病防治
授課教師:貴州永潤煤業轎子山煤礦 王萬德
教材: 第三節 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教學目的: 讓企業員工懂得職業危害的概念
教學重點: 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
教學難點: 從業人員職業病防治
教學形式: 授課
授課時間: 2011年09月23日
授課地點: 平橋河培訓中心
教學內容: 第三節 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一、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
二、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防治的義務
第三節 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一、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
1.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要求權
(1)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的權利。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有與職業教育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從業人員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其他要求。
(2)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查體的權利。
職業健康查體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檢查所占時間視同出勤。
未經查體的從業人員有權利拒絕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對在查體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時,從業人員有權要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獲得妥善安置。
對未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查體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3)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權利。
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煤礦企業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要求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保障職業病待遇的權利。
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煤礦企業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或醫學觀察,在此期間所需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職業病病人有權要求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依法享有民事賠償的權利。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時,有權要求原有的職業病待遇不變。煤礦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破產時,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煤礦企業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承擔所需費用。
2.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預防的知情權
(1)煤礦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工作過程中可能生產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如果工作條件變化,煤礦企業應當如實履行告知職業危害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2)煤礦企業提供給從業人員使用的機器、設備、設施、材料等,如果可能產生職業危害,應當同時為從業人員提供使用說明書或安全操作規程。
(3)煤礦企業應當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工作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公布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從業人員有權了解職業健康查體的結果。從業人員離開原工作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檢查及監護檔案複印件,原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蓋章。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工作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有權要求工作單位如實提供。
3.具有對煤礦企業職業病預防的民主管理參與權
(1)從業人員有權參與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對其實施《職業病防治法》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2)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沒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作業。
(3)從業人員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製,煤礦企業不得因此而進行打擊報複。
(4)當從業人員勞動安全衛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問題產生糾紛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直至上訴到法院審理。
4.具有獲得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權
煤礦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和在崗期間,進行職業病及防治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達到以下要求:
(1)提高職業衛生意識,增強法製觀念,樹立維權思想。
(2)了解本崗位工作環境職業病及防治知識。
(3)掌握防治職業病的操作技能。
(4)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實施。
(5)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6)掌握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的應急救援措施。
二、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防治的義務
1.履行接受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培訓的義務
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既是煤礦從業人員應該享有的權利,同時又是從業人員應該履行的義務。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必須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使煤礦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技能,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製度的義務
近年來,我國先後製定了一係列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煤礦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又編製了貫徹執行的規章、製度。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製度是職業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礦從業人員應該嚴格遵守,認真落實。
3.履行正確佩戴使用職業病防治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義務
職業病防治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時保護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不遭受職業病侵害的防護裝置,是搞好職業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所以,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書,正確佩戴、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實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使他們充分發揮作用,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的義務
從業人員身處生產活動得第一線,也是生產職業病危害的重要場所,最容易受到職業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時間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這些隱患報告及時,處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響就小。所以煤礦從業人員一旦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有義務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或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拖延不報或不如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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