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泰煤業勞保用品發放及管理製度
榮泰煤業勞保用品發放及管理製度
1、為加強本公司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工作,保證職工在工作(生產)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訂本辦法。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礦勞動保護用品分消耗性勞動保護用品,耐用性勞動保證用品,消耗性勞動保護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塵口罩等;耐用性勞動保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勞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據使用周期發放,消耗性勞保用品,定期發放。需增加其他勞保產品的,由公司會議研究決定。
4、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
5、勞動保護用品應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貨幣代物發放,更不得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勞動保護用品歸口勞資科管理,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和發放工作。購入的勞保用品必須滿足國家有關煤炭開采行業勞保用品強製性指標要求的規定。
6、職工按其所從事的崗位(工種)領取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崗位(工種)變動後勞動保護用品按新崗位(工種)標準發放。礦機關其他崗位的在崗職工因工作確需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由各科室上報申請,勞資科審核,經分管礦長批準後根據實際情況發給。
7、因特殊情況需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職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請,經勞資科審核報分管礦長批準後可按提高後的標準發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種,由其所在部門根據本礦實際擬定標準報勞資科審核,分管礦長批準後發放。
8、消耗性勞保用品每季度發放一次,具體發放標準根據工作情況由礦委會研究確定,可以累積發放。
9、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各部門(隊)按職工崗位、工種編製勞保申領人員花名冊報礦綜合辦公室,辦公室根據職工工種及出勤情況對花名冊進行審核,彙總刪除不符合領用條件的人員後送勞資科,勞資科根據職工職務、崗位、工種確定發放標準,並編製消耗性勞保用品采購計劃,送分管礦長審批後交采購員采購。耐用性勞保用品根據庫存情況,由材料主管編製采購計劃,分管礦長批準後交采購員采購,保證正常生產經常所需。
10、采購到礦的消耗性勞保用品由勞資科驗收,並向庫房保管送申領人員花名冊一份,保管依花名冊所列人員及標準進行簽字發放。耐用性勞保用品的驗收按材料驗收製度執行。
11、耐用性勞保用品的發放,新招職工憑上崗通知單,由勞資科材料主管審批後發放,其他職工在勞保用品使用期滿後由材料主管審批發放,使用期未滿一半的,補交新品價值100%款項後領用,使用期滿一半不到使用期限的補交新品價值50%款項後發放。屬特殊情況損壞的由調度室在領用單上簽注意見後由勞資科材料主管審批發放,使用期滿但未交回舊品的,需按原品購入價值的30%交納款項後,方可領用新品。
12、對短期內因工作需要調換崗位的職工,根據崗位標準配發勞保用品,任務完成後,使用的耐用性勞保用品必須辦理上交手續。其他臨時需要使用勞保用品的,經調度室審核、勞資科批準後可暫向庫房辦理借用手續,用畢後交回庫房。
13、本規定執行前發放的耐用勞動保護用品,使用不足原規定年限的可繼續按原規定年限使用,到期後按新規定的標準配發。
14、勞動保護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除消耗性勞保用品外,其他勞保用品職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15、耐用性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應正確使用,應杜絕野蠻違章使用勞保用品;應做好清洗、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狀態。對損壞、無法使用和丟失勞保用品的必須立即更換或補領,並按原值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