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經營綜合黨支部黨費收繳管理製度
按期交納黨費,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也是黨員增強組織觀念的重要途徑。
一、黨費收繳
(一)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
1、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3、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獎金,是指年功性津貼、地區性津貼。工資性津貼和按月發放的獎金。在職黨員的津貼,包括:省崗位津貼、市崗位津貼、住房補貼、出勤補貼、地區糧油補貼、特殊崗位補貼等,均應列入計算基數。離退休人員中的的黨員,與在職黨員、相同的津貼,均應列入計算基數,離退休人員單獨有的屬福利性質的津貼,如護理費、特需費、交通費等,可不列入計算基數。
(二)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每月工資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含1500元),交納2%;1500元以上(稅後)者,交納3%。
(三)實行年薪製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四)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黨員,以養老保險金為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五)合同工、臨時工黨員參照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交納黨費。
(六)停薪留職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七)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的當月起交納黨費。
(八)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九)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十)黨員自願一次性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由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十一)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十二)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二、黨費管理
(一)本人應於當月2 0日前把黨費交納給所在黨支部組織委員,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二)黨支部組織委員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工
作。黨費統一收齊後,於當月存入銀行黨費專用帳戶;黨費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納入黨費中。
(三)各黨支部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5日前將收繳的黨費(包括利息)上繳局機關黨委組織委員,收齊後存入銀行黨費專用帳戶;黨費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納入黨費中。
(四)局機關黨委每半年向市委市直機關工委上交一次黨費。
(五)黨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局機關黨委每年檢查、校對、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並將情況報市委市直機關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