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實施方案
河北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1〕261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居民階梯電價采取在全省範圍內統一試行、整體推進的辦法。長遠目標是逐步反映電力資源價值和稀缺性,引導居民節約用電。起步階段著力於建立合理的電價機製、公平負擔的用電機製和促進節能減排的機製,保證大多數居民用電價格基本穩定。
二、階梯電價分檔電量和電價的確定
將全省城鄉居民月用電量按照滿足基本用電需求、正常合理用電需求和較高生活質量用電需求劃分為三檔,電價實行分檔遞增。
第一檔:居民戶月用電量在180度及以內,維持現行電價水平。其中:不滿1千伏用戶電價每度0.52元;1-10千伏用戶電價每度0.47元。
第二檔:居民戶月用電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檔:居民戶月用電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每度提高0.30元。
未開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地區,其電價在上述電價基礎上相應扣減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標準。
三、階梯電價實施範圍
(一)居民階梯電價的實施範圍為省內單獨安裝電能表,且電網企業或小區管理單位等能夠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戶。
(二)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應安裝一塊表計;一戶安裝多塊表計的,按照所有表計電量合並計算。沒有房產證明的,以電網企業為居民用戶安裝的電表為單位。同一房產證明對應的一戶存在其他用電性質的,其居民生活用電部分按照“一戶一表”對待。
(三)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合表(指多戶居民共用一塊電表計量,包括轉供電用戶和總表用戶)居民用戶,以及電網企業對小區管理單位的售電,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四)城鄉居民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公共設施(指電梯、樓道燈、車庫、小區庭院照明、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壓、居民供暖熱交換站等)用電,以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指學校、部隊營房、農村飲水工程,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養老家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博物館、紀念館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等免費開放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委會的公益性服務設施)用電和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的生活用電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其用電價格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四、階梯電價計費周期
居民階梯電價暫以年用電量為計費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計滿12個月的用電量作為計算階梯電價分檔電量標準,電費采取按抄表周期預結算、年度清算方式。年度用電量未達到階梯電價分檔電量標準的跨年不結轉。
因調價、新裝、銷戶等原因用電不足一年的,按照實際用電月數計算分檔電量。用電不足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建立對低收入家庭用電補貼機製
對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家庭每戶每月給予15度免費電量。電網企業依據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供的在冊戶數,將免費電量對應的電費撥付縣(市)、區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隨低保補助一並發放。
(二)暫緩實行峰穀分時電價政策
為保證階梯電價政策平穩實施,我省居民生活用電暫不實行峰穀分時電價,待充分調研測算後抓緊出台。
(三)加強抄表工作管理
電網企業、小區管理單位要加強抄表工作管理,嚴格按抄表周期抄表。因延期抄表,居民用戶對抄表數據提出異議的,經核實確認後,電量按實際使用天數折算。
因表計故障、竊電等因素產生的追退電量(電費),按實際發生天數進行折算。其中:“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的追退電量參與階梯電價計算,合表和非居民用戶的追退電費按照該類用戶電價標準計算。
(四)加快戶表改造
電網企業要加快“一戶一表”改造進度,提高抄表到戶率,提供便捷的電費、電價查詢手段和繳費方式。電網企業在“一戶一表”改造過程中,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電表改造費用。
(五)其他有關規定
省級電網企業對躉售縣供電企業的躉售電價每度提高0.0162元。
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實施後,農村居民生活用電到戶電價中低壓電網維護費的計提標準不變,主營收入在規定電價基礎上扣減低壓電網維護費確定。其中:對“一戶一表”居民用戶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扣減;對農村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以及供電企業隻抄表到農村綜合變壓器的用戶,在電價每度提高0.0162元基礎上扣減。
(六)執行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7月1日用電量起執行。7月1日前後的用電量,按對應抄表周期內的日平均用電量乘以調價前後的天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