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二礦便攜儀使用管理規定
井工二礦便攜儀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瓦斯管理,嚴防瓦斯02manbetx.com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及公司有關要求,特對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以下簡稱便攜儀)的使用與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便攜儀的攜帶與使用:
⑴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49條的規定,應攜帶便攜儀下井使用的人員有:
礦分管安全生產付總以上領導、礦安全與生產職能部門領導、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通風隊其他幹部可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代替)、通風技術人員、采掘隊主管技術員、采掘(包括外包隊)、以及從事安裝拆除作業的外來單位等的當班班長和跟班隊長、采煤機司機、爆破工、輔助單位的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儀檢查瓦斯濃度。
二、便攜儀使用方法:
攜帶人員在下井之前開啟便攜儀,上井之後,關閉電源停止使用。使用期間儀器完好狀態是:儀器顯示值在±0.10%範圍;便攜儀欠壓報警時,應立即關閉儀器開關,停止使用。懸掛使用的便攜儀,懸掛要求是距頂幫各200mm左右,懸掛地點不得有淋水。便攜儀使用時,應愛護,嚴防止碰摔、受潮,不得隨意打開、拆卸;一旦儀器丟失,應立即向燈房報失。
⒈ 采煤麵:采煤隊當班班長、跟班隊長攜帶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工作麵進回風隅角,且深入隅角不少於2米;采煤機司機攜帶的便攜儀必須隨身攜帶使用。
⒉ 掘進工作麵:掘進隊當班班長、跟班隊長攜帶的便攜儀懸掛在距離距迎頭5米以內,且在風筒的對側幫。
⒊ 安裝工作麵綜掘機司機的便攜儀應隨身攜戴使用。便攜儀的使用方法和采煤工作麵相同。拆除工作麵支架未撤除之前,與回采工作麵的使用方法相同,支架撤除期間,應懸掛在最後一台支架附近靠老塘側。
⒋ 巷道維修作業點便攜儀懸掛在工作麵作業點附近5米之內。
⒌ 爆破工攜帶的便攜儀應隨身攜帶使用,不得吊掛。
三、便攜儀的充電、發放、維修、校驗登記等與管理要求
發放原則:根據便攜儀發放範圍,本著單位報名,集中管理,憑牌發放的原則,進行管理。
1、由生活服務公司礦燈房工作人員負責全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自救器的發放、維護、定期調校工作,並做好發放登記和調校記錄,通風隊定期監督檢查並做好管理工作。
2、服務公司必須設置專人發放便攜儀(每100台便攜儀至少一人)。便攜儀發放員不得兼職其它工作。
3、便攜儀一律憑牌發放,並做好記錄。各有關單位便攜儀配備人員丟失便攜儀領用牌的,應立即向燈房值班人員和通風隊報失,如不及時報失而造成便攜儀被冒領丟失的,對其配備人員處以每台800元的罰款。及時報失的須交10元成本費後補辦便攜儀領用牌。
4、便攜儀發放前,便攜儀發放員應對發放的儀器作全麵檢查,包括儀器外觀、零點是否正常、電壓是否正常等,全部正常時方可下井使用。
5、便攜儀在發放前,便攜儀發放員必須按照儀器的放電程序,將儀器在充電櫃內開機放電15~20分鍾,待數字穩定後,再進行調零;關機後,再移到燈房待發。
6、便攜儀發放員對上井的便攜儀的要認真作好記錄,對便攜儀領用升井後交還的便攜儀要及時檢查,完好的儀器及時放回充電架充電,有故障的儀器及時轉交維修工修理,被人為損壞的儀器須及時扣下配備人員領用牌。同時做損壞記錄,交班前彙報燈房負責人作相應處理。
7、便攜儀發放員在交接儀器時,交方須將當班儀器管理情況向接方交待清楚,否則發現問題由接方負責,出現儀器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8、 便攜儀維修工負責對全礦在用便攜進行編號登記管理,對故障儀器及時修理;每日檢查便攜儀發放員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正常使用的便攜儀處於完好狀態,並監督便攜儀發放員做好記錄以及自身的各種台賬、記錄,及時送校和調校。
四、考核管理辦法
便攜儀的日常管理,包括維修、校驗、考核由通風隊,安質辦負責監督執行。
⒈ 不按規定攜帶便攜儀下井的每人次罰100元。
⒉ 不按規定懸掛使用,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⒊ 丟失或人為損壞,每台次罰責任人800元。
⒋ 便攜儀隨意拆卸的罰責任人500元。
⒌ 當班升井的便攜儀必須交燈房充電,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⒍ 凡出現發出儀器不完好的,對燈房發放人員罰50元。
⒎ 發放記錄不填寫的,對發放責任人罰20元。
⒏ 發放人員由於失職,造成儀器丟失的,罰發放人800元。
⒐ 如發現燈房在儀器發放前,沒有按規定在充電櫃放電的,每發現一次罰發放人20元。
⒑ 對升井的儀器必須要及時充電,否則,對發放責任人罰50元。
⒒ 便攜儀維修人員,要對報警儀定期檢查校驗,否則罰50元。
⒓ 對有故障的便攜儀要及時維修,否則每台次罰責任人50元。
⒔ 便攜儀維修及管理人員應管理好儀器的資料管理工作,否則每發現一次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