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四樓煤礦“一通三防”獎罰規定
陳四樓煤礦“一通三防”獎罰規定
(一)通風係統管理
1、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可靠,礦井通風係統或主要通風機發生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彙報相關領導,每發現一次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未按規定彙報的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2、保證通風設施完善可靠,巷道斷麵滿足通風要求。由於工作失誤,造成采麵風量不足,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3、生產科在巷道設計時必須同時考慮通風設施修建的種類和位置,以便及時根據生產需要構築通風設施,否則,如因巷道設計不合理造成不能修建通風設施或設施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對生產科、機電科和通風隊有關責任人各罰款200元。
4、巷道設計時要考慮巷道的功能,保證巷道風速符合有關要求,對因變形而影響通風的巷道要及時修護;采煤工作麵兩巷20米範圍內巷道變形嚴重造成風速超限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跟班隊長、班長各1000元。
5、巷道貫通時嚴格按照貫通措施施工。對不彙報就擅自貫通的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責任單位主管隊長和現場跟班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因巷道貫通造成通風係統紊亂,對有關單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罰2000元。有關單位不派人參加,每次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如無特殊原因,當班未能貫通的,對責任單位主管隊長罰款200元。
6、嚴禁出現任何形式的盲巷。停風的地點或貫通的老巷,沒有及時設置柵欄,進行封閉,每推遲一個小班對施工單位每次罰款2000元,對責任單位主管隊長、施工單位跟班負責人、“一通三防”責任人各罰款500元。因設計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對設計人員每次罰款200元。
(二)設施管理
1、通風設施由通風隊負責構築,修建完後按照就近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管理。安檢科、通風隊每月底根據下月生產計劃安排及時劃分責任範圍並在安全信息網上公布。通風隊必須保證每道通風設施構築合格,否則,推倒重建,所用材料從建造人的工資中扣除,並罰通風隊長、書記及分管隊長各1000元。
2、通風設施損壞由安檢科、通風隊對有關單位進行追查,除對責任人處罰外,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跟班隊長各500元,損壞設施單位隊長、書記、跟班隊長各1000元;造成通風係統紊亂的,加倍處罰。
3、對風門過後不關,不經通風隊允許私自挪移柵欄、拆除閉牆、停開局部通風機,勞務工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用一年,並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1000元。
4、風門、密閉牆等通風設施前後5米範圍內禁止堆放雜物、設備等;主要進回風巷道擅自存放各種材料、設備;軌道運輸大巷內禁止各種車輛長時間占據巷道通風斷麵,影響通風。否則,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
5、通風設施用料由通風隊計劃,將計劃用料情況以工作聯係單的形式交給需構築通風設施地點的責任單位和礦調度室各一份,由調度室協調督促責任單位將通風設施用料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不得挪作他用,通風隊及時構築,責任單位如不積極配合或材料私自挪用影響正常施工,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並及時歸還。
6、各種車場施工時必須將軌道敷設在巷道中間,以方便風門施工,發現一次軌道不居中,對責任單位主管隊長罰款500元。需要調整軌道時,由生產科下達調整通知單,施工單位必須按要求調整軌道,否則,每拖延一個小班,對責任單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
7、正常使用的風門穿牆管在安裝和拆除管路、電纜後,由施工單位及時用黃泥封堵,並事先通知通風隊。否則,每個管、線孔罰施工單位隊長、書記各500元。
8、風水管路、電纜、風筒不得從風門調節風窗或風門水溝內穿過,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罰1000元。
9、各責任單位要及時檢查風門開關傳感器及聯鎖繩使用情況,如因運輸,需要拆除閉鎖繩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書麵通知通風隊,並在使用後及時恢複。對無故損壞風門開關傳感器、風門聯鎖繩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罰1000元。
10、井下自動風門自動裝置設備備件、導向滑輪、張緊拉絲和風門閉鎖器張緊拉絲、滑輪、鋼絲繩等各責任單位要加強管理,防止丟失,以上配件丟失的,按故意損壞通風設施論處,對責任單位每次罰5000元,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罰款1000元,對破壞人員罰款2000元,並按嚴重“三違”處理。
(三)局部通風
1、風筒的日常管理由通風隊和使用單位共同負責。由生產單位負責維修、吊掛、延伸並承擔相應責任,通風隊負責達標檢查、處理。每出現一個反接頭、一個破口(末端兩節風筒除外)或風筒末端距離超過規定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0元。
2、風筒延伸時不得花接或先小徑風筒後大徑風筒,否則,每發現一次,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跟班隊長、當班班長各罰款1000元。
3、開拓、掘進隊每天必須對本單位使用的“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倒台裝置檢查試驗一遍,監測隊每周對瓦斯電閉鎖裝置檢查試驗一遍,保證風機自動倒台裝置、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穩定、可靠,並有記錄、台帳可查。否則,對責任單位隊長和機電隊長各罰500元。
4、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和瓦斯超限時,必須由安檢科、通風隊、監測隊組織有關單位按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對有關單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巷道貫通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停掉風機,在5天內必須回撤升井交機修廠進行檢修,否則,對責任單位隊長和機電隊長各罰500元。(特殊情況下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後,可推遲)。
(四)瓦斯管理
1、瓦斯檢查工對本人管轄區域內的“一通三防”設施完好狀態進行班班檢查、班班彙報,否則,按空班、漏檢論處,並罰款500元。
2、瓦斯檢查中空班、漏檢、假檢,勞務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工的開除留用一年,並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1000元。
3、礦嚴格控製井下電氣焊,井下電氣焊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對沒有製定措施或沒有按措施執行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跟班隊長、責任人各罰1000元
4、采煤工作麵兩巷老塘側空頂麵積超過01manbetx
規定, 每次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500元;造成瓦斯積聚的,每次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2000元。
(五)監控係統
1、正確規範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不得摔打、磕碰或使儀器進水、粉塵等,否則,對使用人罰500元。
2、瓦斯傳感器未按要求進行斷電實驗、校正的,每少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3、使用安全監控設施的單位要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使用、維護、挪移。沒有落實到人或沒有按有關要求正常使用的,對使用單位隊長、書記、機電副隊長、“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罰款500元。
4、由於使用單位管理不到位導致監測數據傳輸中斷或傳感器誤報警的,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隊長、書記、跟班隊長、當班班長各罰1000元。
5、對私自調整安全監控係統斷電範圍和故意損壞瓦斯傳感器的,跟班隊長一律撤職;對責任單位隊長、書記、跟班副隊長、當班班長、責任人各罰2000元。
6、所有工程開工前必須先完善安全監控係統,供電線路、電氣設備布置發生變更需要修改斷電範圍的,由施工單位提前二天向機電科、監測隊、通風隊進行書麵申請,否則,對責任單位的隊長、書記、機電副隊長、“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罰1000元。
(六)粉塵防治
1、防塵設施由各使用單位負責加工和安裝,使用時班班檢查,保證正常使用,對沒有及時完善防塵設施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發現一次對“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跟班隊長、當班班長每道設施各罰款500元。
2、各單位保證責任範圍內巷道清潔,巷道積塵及時衝刷,大巷、上下山按有關規定衝刷,否則,每發現一處積塵超標,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跟班隊長、當班班長各罰款200元。
3、煤倉、溜煤眼不得隨意放空,因檢修等需要放空時必須先製定專項措施,否則每次罰責任單位5000元,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1000元。
(七)防滅火
1、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完善消防設施、設備,並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消防器材配備不足、沒有及時更換或沒有按有關要求配備的,對責任單位隊(科)長、書記各罰1000元。
(八)資料管理
1、通風隊要完善礦“一通三防”各類管理台帳,及時完善各類報表、圖紙、資料,並報相關領導,為礦井“一通三防”管理提供依據,上報不及時每次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上級檢查時每發現一次台帳管理不完善,對隊長、書記、技術隊長各罰500元。
(九)其他
1、各單位要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隊內“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杜絕“一通三防”各類隱患,否則,在上級部門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每條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各500元。
2、通風隊、監測隊每月組織一次“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檢查,按采煤、開拓、掘進、輔助對隊長、書記、業務負責人進行獎勵,采煤係統第一名獎勵1000元,第二名獎勵800元,倒數第一名罰款50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400元;掘進係統第一名獎勵1000元,第二名獎勵800元,第三名獎勵600元,倒數第一名罰款50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40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0元;開拓係統第一名獎勵1000元,第二名獎勵800元,倒數第一名罰款50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400元;輔助係統第一名獎勵1000元,第二名獎勵800元,第三名獎勵600元,倒數第一名罰款50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40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0元。對主要組織者獎勵1000元,其他人員獎勵500元、300元。
3、每季度根據月度檢查評比情況和季度檢查評比結果進行綜合評比,對專業第一名區隊獎勵10000元,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分別獎勵1000元;對專業最後一名區隊罰款5000元,對隊長、書記、“一通三防”業務負責人分別罰款500元。
4、在上級“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檢查中取得第一名的,對有關人員給予1000—3000元獎勵。
附:“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