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四樓煤礦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陳四樓煤礦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穩定、可靠的通風係統,改變全礦井、一翼、一個水平或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由通風隊編製改變通風係統設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並上報股份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新采區設計時,必須同時編製通風係統設計。
2、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合理、可靠。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井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正向和兩道反向風門,並實行聯鎖。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將一條巷道分為兩段,其中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3、礦井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係統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采煤工作麵利用局部通風機。
4、礦井、采區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求,采掘工作麵和硐室的供風量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嚴禁無風或微風作業,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改變采掘工作麵的風量要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5、礦井各類巷道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否則,必須調整風量或改變巷道斷麵。
6、加強通風設施和主要通風機裝置的管理、減少礦井漏風,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率,保證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
7、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能小於30m。
8、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進風井的距離不能小於80m,不能將矸石山和爐灰場設於進風井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9、箕鬥提升井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鬥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10、在通往兩個獨立用風的支路中,一般不準開掘連通巷道,以免形成角聯支路。采掘工作麵嚴禁布置在II級(角聯中套角聯)以上的角聯支路上。
11、井下所有全風壓通風的地點,均不得采用鑽孔、圍岩、老塘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
12、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風眼使用。
13、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風眼、溜煤眼均應及時充填或封閉,以簡化通風係統和保持通風係統風流的穩定性。
14、采掘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一次串聯通風,但必須由通風隊負責編製、組織審批串聯通風措施,並報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不得無措施發生串聯風。
15、生產科負責對失修巷道進行認定,做好失修巷道統計工作,並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報表。生產科要及時向分管礦領導彙報巷道失修情況,對失修巷道及時進行維修,使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
16、為降低通風阻力,軌道運輸大巷內不準擅自存放各種材料、設備,特殊情況若需要臨時存放時,須按企管科指定的位置靠巷幫碼放整齊,其高度不得超過1m,材料臨時存放時間不應超過3天,安檢科、通風隊監督落實。
17、軌道運輸大巷內各種車輛不得長時間占據巷道通風斷麵,電機車及人車盡量停放在並聯通風的巷道內,需升井的礦車、設備、材料運輸隊必須及時安排升井,向井下運送的大型設備要及時運送至使用地點,不準長時間停放在進風大巷內影響通風。
18、因生產需要進行通風係統調整時,通風隊提前製定調整方案,報通風副總、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隊組織進行實施。
19、在工作麵貫通後要及時調整通風係統,工作麵安裝和生產之前調試期間或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撤除設備、材料期間,其風量要控製在400~500m3/min,回撤支架前必須安裝好局部通風機,保證安全回撤。
20、礦井在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