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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家梁煤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05-16 14:0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榆家梁煤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

  為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與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的順利完成,根據錦界煤礦的實際情況,結合《神東分公司安全監察處罰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獎勵

  第一條 在排除02manbetx.com 隱患和搶救02manbetx.com 中表現突出,使員工生命及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或減輕損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500-10000元的獎勵。

  第二條 堅持原則,勇於抵製“三違”現象,避免了02manbetx.com 的發生或減輕損失者,給予500-2000元的獎勵。

  第三條 對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質量標準化活動、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等方麵提出建議或技術革新,經考核成績顯著的員工,給予200-10000元的獎勵。

  第四條 對舉報“三違”人員,經現場調查核實後給予舉報人員適當的獎勵,獎勵數目為對三違人員罰款的80%,並為其保密。

  凡是舉報下列情形的人員可給予獎勵:

  (一) 用車撞擊風門、電纜、管道者;

  (二) 故意甩掉各種設備的保護裝置的使用者;

  (三) 乘坐皮帶者;

  (四) 崗位工在崗睡覺者;

  (五) 帶煙火入井者;

  (六)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不關者;

  (七) 不按措施起吊、搬運和檢修大型設備者;

  (八) 放炮員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者;

  (九) 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者;

  (十)未遂02manbetx.com 不報者;

  (十一)重大事故隱患未處理完離開現場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十二)帶電作業者或保護裝置失靈而強行作業者;

  (十三)隨意停電、停風者;

  (十四)破壞各類安全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者;

  (十五)井下吸煙者;

  (十六)高空作業不使用防墜落保護裝置者;

  (十七)乘坐三輪車或人貨混裝的責任人;

  第五條 到年底實現安全考核指標,對於安全生產有關的班長及以上人員進行一次性獎勵100-500元/人;實現安全奮鬥目標,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班長及以上人員,一次性獎勵200-1000元/人。

  第六條 上述獎勵經礦安全委員會批準,處長簽發,在安全獎勵專項資金和安全罰款中列支。

  第二章 一般性處罰

  第七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佩帶自救器、穿工作服、穿雨鞋、戴安全帽並係帽帶,要求全礦入井職工服裝必須統一,否則每項罰款50元。

  第八條 入井人員必須穿裝整齊,袖口、領口必須係好,否則每發現一人,罰款50元並拒絕入井。

  第九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持有安全資格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入井司機必須三證齊全,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十條 單位新調入人員或雇傭人員未經安全知識培訓,允許上崗者,罰單位技術員200元,單位主要領導200元。

  第十一條 對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不組織學習、不簽名、允許不考試人員上崗者,罰單位技術員100元,罰單位1000元。

  第十二條 對發現“三違”知情不報或查出三違不按規定處罰的責任人,一經查出視同“三違”同樣處罰。

  第十三條 酒後入井者罰款500元,並責令強製升井。

  第十四條 帶煙火入井或井下吸煙者,給予開除礦籍的處分,並給予單位罰款5000元。

  第十五條 崗位工在崗上睡覺或脫崗者,罰款500元,重複出現者加倍處罰。

  第十六條 因崗上睡覺或脫崗造成事故的給予待崗一個月並罰款500-2000元的處罰。

  第十七條 破壞安全、通風、通訊設施或消防器材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者開除礦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無證駕駛井下運輸設備者,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 對礦有關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的,罰直接責任人100-500元,罰單位2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違章指揮者罰款1000元,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 設備運行記錄要齊全,如運行記錄不齊全或填寫不認真,罰單位2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條 安監員在現場不製止“三違”且不彙報,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二十三條 瓦檢員出現空班漏檢、弄虛作假或委托他人填寫牌板、台帳的,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第二十四條 對安監員、瓦檢員、安全崗網員本人出現的“三違”,加倍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安監或舉報“三違”人員進行打擊報複者,給予開除礦籍的處分。

  第三章 事故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不論事故大小必須在2小時之內彙報駐礦安監處與礦調度室,否則,一經發現,除對所發生的事故進行追查處理外,另對事故單位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 所有罰款各隊必須落實責任人並報駐礦安監處,否則罰款全部從隊長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 對人身事故的處罰

  (一)輕傷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 1000 元,主要責任者罰款800元,發生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罰款500元。

  (二)重傷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2000元,主要責任者罰款1600元,發生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罰款1000元。

  (三)死亡事故:除執行上級的處理決定外,事故單位要負擔上級和有關部門對礦上的罰款的20%。

  第三十條 對非人身事故的處罰

  (一) 因安全責任製和安全措施不落實而造成一般事故或性質較惡劣的未遂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1000元,主要責任者罰款800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罰款300元。

  (二)重大事故: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2000元,主要責任者罰款1500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罰款500元。

  (三) 特大事故:除執行上級的處理決定外,事故單位要負擔上級和有關部門對礦上的罰款的20%,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3000元,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事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者罰款1000元。

  第四章 采掘工程

  第三十一條 綜采工作麵:

  (一)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變化帶補充措施編製不及時而留下安全隱患或影響工作麵正常生產的,視影響時間對主要責任人罰款300元,負有管理責任者罰款200元。

  (二)兩巷超前支護必須嚴格按01manbetx 執行,超前支護距離不符合01manbetx 要求,每少1m,罰款100元,支柱數量或排間距不符合要求,每缺1根支柱罰款100元,支柱必須打在堅硬底板上或柱底與柱頂加墊方木,支柱必須拴好拴牢防倒安全繩,不栓一根罰款50元,支柱打好後必須成排成行,嚴禁使用卸壓支柱,同一鋼梁必須使用同樣規格支柱支護,嚴禁混用,否則,每有一項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100元,管理責任者100元。

  (三)因煤機司機進刀方式不對或不按01manbetx 作業而造成工作麵煤壁不直,有台階、傘簷,或割頂、挖底超規定,罰當班煤機司機100元。

  (四)移架工責任心不強,人為造成運輸機、支架不平直,罰當班移架工100元。

  (五)工作麵上下出口必須及時清理,保證暢通,安全間隙符合要求,否則,罰當班帶班隊幹部100元,並安排人及時清理。

  (六)檢修時必須及時打開支架護幫板,以防片幫煤傷人,否則罰款100元/每台次。

  (七)人員行走必須走架間人行道,否則發現一人次罰款100元。

  (八)上下出口支護措施不力或工作麵移架不及時而造成局部冒頂現象,處罰責任人200元,當班班長200元,帶班隊長100元。

  (九)采煤機截齒缺齒率不得大於15%,否則處罰檢修人員100元。

  (十)乳化液配製濃度不得低於3%,否則處罰當班三機責任人100元。

  (十一)若有支架卸載或接頂不嚴現象不及時處理而造成冒頂事故的,處罰當班跟班幹部200元,班長300元,主要責任人400元。

  (十二)相鄰支架間不得有明顯錯差,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隙不超規定(小於200毫米),否則每有一項不合格處罰責任人150元,當班班長100元,跟班幹部50元。

  (十三)施工圖牌板齊全,並掛在膠運巷移變列車處,否則每缺一塊牌板處罰技術員100元。

  (十四)油脂存放地點符合要求,否則罰款100元。

  (十五)材料、設備碼放整齊,要懸掛標誌牌,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十六)消防器材配備符合規定,失效的滅火器要及時更換,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十七)支架上的煤塵超標,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班長罰款100元,帶班幹部罰款100元。

  (十八)更換采煤機截齒、處理滾筒故障時,必須將遙控器脫離電源,控製開關隔離手柄置於零位閉鎖,並掛好警示牌板或有專人看管,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十九)處理運輸機、轉載機刮板或鏈條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的隔離手柄置於零位並閉鎖,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二十)處理破碎機重錘故障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的隔離柄置於零位並閉鎖,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二十一)更換運轉設備的耦合器、旋轉體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的隔離手柄置於零位並閉鎖,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二十二)處理運轉設備時,必須有專人看管閉鎖,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二十三)處理液壓支架的液壓管時,必須關斷總進液閥,有帶壓的管路應釋放壓力後再處理,否則罰責任人300元。

  (二十四)運輸機司機看管位置應避開支架護幫板旋轉活動範圍,否則罰運輸機司機200元。

  (二十五)馬蹄爾司機兼皮帶機尾看護工,嚴禁坐單軌吊電纜,檢查位置應在馬蹄爾前支撐之後,否則對該司機罰款200元。

  (二十六)人員在刮板運輸機機頭和轉載機三角區工作時,必須停止運輸機和轉載機,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二十七)上、下兩巷的超前支護嚴禁提前回撤,否則每提前回撤一根,罰責任人100元。

  (二十八)綜采設備大於50mm的旋轉器必須封閉或不得擅自拆除,否則對單位領導罰款300元,並限期進行整改。

  (二十九)對多次強調或下發整改通知仍不整改的單位,在以上規定罰款的基礎上加倍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連采工作麵:

  (一)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變化帶補充措施編製不及時而留下安全隱患或影響工作麵正常生產的,視影響時間對主要責任人罰款100-500元,負有管理責任的隊幹部罰款50-500元。

  (二)因連采機司機進刀方式不正確或不按規程作業而造成工作麵留有台階、傘簷,或割頂、挖底超規定,罰當班連采機司機100元。

  (三)連采機手動操作循環進度6米、遙控操作10米,禁止超循環和空頂下作業,否則每超1m空頂,對連采機司機罰款200元,當班班長100元,跟班幹部100元;發現在空頂下作業,對責任人罰款500元,發生頂板事故將另行追查處罰。

  (四)巷道錨杆支護必須及時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錨杆扭力不夠,每發現一根,罰錨杆機司機50元,技術員和驗收員每人罰款50元,跟班幹部50元;錨杆排、間距不符合規定,發現一根罰錨杆機司機50元,未及時整改的加倍處罰。錨索支護要緊跟破碎機,不得滯後,否則對施工隊給予500-5000元的處罰並限期整改。

  (五)錨杆必須上托板,錨固力符合規程規定,否則每發現一根不合格,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六)錨杆(索)支護之前,必須先撬掉頂板零皮活石,然後進行支護工作,以防掉落傷人,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七)各工種必須嚴格按《01manbetx 》作業,每違反一條,罰責任人100元。

  (八)施工圖牌板齊全,並掛在工作麵往外100米處,否則每缺一塊牌板給予責任人100元的處罰。

  (九)油脂存放地點符合要求,否則罰款100元。

  (十)材料、設備碼放整齊,要懸掛標誌牌,否則每處罰款100元,限期不整改的加倍處罰。

  (十一)消防器材配備符合規定,失效的滅火器要及時更換,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十二)搞好巷道文明生產,淤泥、積水要及時處理,每有一項不合格,罰款50元,並及時整改,否則加倍處罰。

  (十三)連采設備在拐彎、調機或在運行時,在其活動範圍內嚴禁站人,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十四)聯巷抹角超過規定要求,有一次對煤機司機罰款200元。

  (十五)更換連采機截齒或處理滾筒故障時,必須將控製開關的隔離手柄置於零位並閉鎖,否則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處罰。

  (十六)處理連采機的運輸機、行走部、回轉部、爬爪電機等故障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的隔離手柄打到零位並閉鎖,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十七)處理梭車和破碎機機械故障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的隔離手柄置於零位,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十八)梭車、煤機、錨杆機、破碎機運行時,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司機必須確認其運行範圍無人的情況下,方可行走,否則每發現一次,罰司機300元。

  (十九)錨杆機在支護時,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及時處理活石,嚴禁從工作麵往外倒打錨杆的方式,否則對錨杆機司機給予500元的處罰。

  (二十)煤機副司機在往煤機運輸機機尾吊掛電纜時,必須停機後再掛,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二十一)嚴禁煤機副司機進入空頂區拉電纜,否則每發現一次,對其罰款500元。

  (二十二)連采設備大於50mm的旋轉器必須進行封閉或不得擅自拆除,否則對單位領導給予300元的處罰並限期整改。

  第五章 機電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井下所有電器設備杜絕失爆,否則查出一台,對設備包機人員罰款500元,使用單位罰款5000元。

  第三十四條 供電設備“三大”保護必須按規定執行,否則,每有一項不合格,對設備包機人員罰款200元,使用單位罰款2000元。

  第三十五條 供電設備“三率”必須達標,否則,每有一項不達標,對設備包機人員罰款200元,使用單位罰款2000元。

  第三十六條 供電設備管理如有下列情況,對照處罰:

  (一)煤電鑽、照明、信號等必須設綜合保護裝置並起作用,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設備包機人員罰款200元,使用單位責任人罰款100元。

  (二)所有開關必須上架,否則,每發現一處,對設備包機人員罰款100元,使用單位責任人罰款1000元。

  (三)電器設備停電檢修時,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並掛有“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警示牌,嚴禁其他人代替送電,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罰單位1000元,發生觸電事故將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人給予500-2000元的處罰。

  (四)機電設備因檢修維護不到位或操作使用不當而造成設備損壞的,視損壞價值的10%給予處罰。

  (五)井下電氣焊作業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每次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處罰,對當班帶班隊長給予300元的處罰,對單位給予2000元的處罰。

  (六)電氣焊作業措施在現場落實不到位,對現場責任人員給予500元的處罰,對當班帶班隊長給予300元的處罰。

  (七)電氣焊設備在使用完畢後沒有及時升井,每次罰款1000元,並對帶班隊長罰款200元,重複出現的對隊長罰款200元。

  第三十七條 電纜管理使用如有下列情況,對照處罰:

  (一)電纜懸掛要平直,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二)電纜損壞、上部有淋水不采取措施,出現破口不及時冷補,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單位罰款500元。

  (三)電纜無標誌牌或標誌不全,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元,單位罰款200元。

  (四)電纜接線頭不完好而出現失爆或爆炸著火的,每有一次根據情節,對責任人給予500-1000元的處罰,對單位罰款5000元。

  (五)電纜上煤塵堆積,沒有及時清理,罰款100-500元。

  第六章 礦井運輸

  第三十八條 礦井主運輸及綜采膠運皮帶如有下列情況,對照處罰:

  (一)皮帶機各項保護裝置不齊全可靠,開停信號、專用聯絡電話不符合規定,每有一項罰款100元。

  (二)皮帶機維護不到位,托輥不齊全靈活,滾筒不完好,每有一項不合格,罰包機人100元。

  (三)皮帶所用的電器設備完好率低於90%,罰包機人100元。

  (四)機道文明生產差,淤泥、積水、雜物、轉載點浮煤堆積,沒有及時清理,每有一項不合格罰款50元。

  (五)機頭滅火器材沒有按規定配齊,失效的滅火器沒有及時更換,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六)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否則,每有一人次罰款100元。

  (七)皮帶司機必須嚴格按《01manbetx 》作業,違反規定一次罰款100元。

  (八)嚴禁扒皮帶或跨越皮帶,否則每發現一次,臨時工給予開除礦籍的處分,正式工給予停工15天進行安全培訓並處罰500元。

  (九)人員經常需要經過的皮帶處,必須設立過橋,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十)更換皮帶液力耦合器或更換托輥、調整皮帶跑偏等,必須將其控製開關隔離手柄閉鎖並有專人看管,嚴禁運行中進行此項工作,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十一)清理皮帶下的浮煤時,必須距皮帶轉動部位離開300mm以上的距離或停機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十二)皮帶司機脫崗或睡覺的給予每次5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連采隊皮帶機使用對照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一)皮帶機開停信號完好,否則罰款500元。

  (二)皮帶所用電器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否則罰款1000元。

  (三)皮帶維護管理到位,托輥齊全靈活,中間架平直,皮帶不跑偏,否則罰款1000元。

  (四)機頭機尾以及底皮帶浮煤清理及時,不堆積,不磨低皮帶,否則,罰款1000元,皮帶跑偏嚴重的將給予責任人200元的處罰。

  (五)皮帶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否則,每有一人次罰款200元。

  (六) 皮帶司機必須嚴格按《01manbetx 》作業。

  (七)嚴禁扒皮帶或跨越皮帶,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給予500元的處罰並給予脫產15天的安全培訓。

  (八)換皮帶液力偶合器或更換托輥、調整皮帶跑偏等,必須將其控製開關隔離手柄閉鎖並有專人看管,嚴禁運行中進行這些工作,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九)皮帶機頭、機尾滾筒必須封閉,在清理浮煤時,要停機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入井農用車輛嚴格管理,按下列情況對照處罰 :

  (一)司機必須持有交警隊頒發的駕駛執照和入井資格證,車輛有駐礦安監處核發的《入井許可證》方可入井,否則,每有一人次或一輛車罰款200元。

  (二)刹車、喇叭、照明燈、轉向燈、刹車燈等不完好的車輛嚴禁入井,否則每有一項不合格罰款200元。

  (三)司機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或不係帽帶、不帶礦燈、自救器,車輛未配備滅火器的嚴禁入井,否則每有一項不合格罰款200元。

  (四)超速行車一次,對司機罰款300元。

  (五)人貨混裝一次,對司機和乘坐人員分別給予200元的處罰。

  (六)車輛必須按照駐礦安監處規定的行車路線行駛,否則每違反一次罰款300元。

  (七)車輛未經過檢身人員的檢查,強行入井者,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重複出現者取消該車在本礦的入井權。

  (八)意外停風時,車輛必須立即停車滅火,等候安監和瓦檢人員的指揮,否則每發現一次給予500元的處罰,重複出現者取消該車在本礦的入井權。

  (九)強行超車一次,對司機給予200元的處罰。

  (十)強行超車,造成巷道內的反光指示牌損壞或其它設備損壞的,照價賠償並罰款500元。

  第七章 一通三防

  第四十一條 礦井通風係統合理,無風速超限地點,無《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全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罰款200元。

  第四十二條 巷道貫通施工單位與通風隊必須編製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並按措施進行係統調整與風量分配,否則罰款200元。

  第四十三條 局部通風管理按下列執行: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設消音器,吊掛或墊高300mm以上,否則罰款200元。

  (二)局部通風嚴禁無計劃停風或無風作業,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三)連采工作麵風筒末端距工作麵距離不得超過規程要求,否則罰款500元。

  (四)風筒拐彎要設鋼圈風筒,接頭必須雙反邊,吊掛必須平直,否則,每有一項不合格罰款 100元。

  (五)風筒漏風嚴重,有一個破口罰款50元,並限期整改,否則加倍處罰。

  (六)局扇供電必須執行“三專兩閉鎖”,發現閉鎖線路甩開或短接而失去閉鎖作用,包機電工罰款200元,分管隊幹部罰款100元。

  第四十四條 瓦斯管理按下列執行:

  (一)瓦檢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否則,每有一人次罰款100元。

  (二)臨時停風必須立即斷電撤人,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跟班隊長罰款500元。

  (三)瓦斯探頭和機載探頭必須完好且吊掛符合規定,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四)若瓦斯超限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對有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四十五條 綜合防塵按下列執行:

  (一)輔平峒、主(輔)運大巷的淨化水幕必須除塵效果好,各轉載點的噴霧噴頭必須霧化效果好,降塵效果好,否則罰款100元。

  (二)各主要大巷定期衝洗積塵,無煤塵堆積飛揚,否則罰款200元。

  (三)隔爆設施按規定設齊,隔爆水袋的數量與水量符合要求,並懸掛說明牌,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十六條 通風設施按下列執行:

  (一)通風(科)隊要嚴格執行通風設施施工的現場監督、檢查、驗收製度,確保通風設施的施工質量,否則通風設施出現質量問題,每有一次處罰通風(科)隊500-5000元。

  (二)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 500元。

  第八章 質量標準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基層區隊必須嚴格按《神華集團公司質量標準化標準》抓好各隊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四十八條 駐礦安監處牽頭,各職能科室采取動態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對各單位的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與區隊當月的工資掛鉤進行獎罰。

  第四十九條 質量標準化工作嚴重滑坡,月底考核結果沒有達到礦下達的考核目標的單位,給予下浮工資總額5%的處罰。

  第五十條 因管理原因造成質量標準化工作滑坡,月底考核結果在原有成績上每降1分,對單位處罰500-4000元,對單位主要領導處罰300元。

  第五十一條 半年與年終考核達標的單位,礦將按照公司的達標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九章 爆破管理

  第五十二條 爆炸材料管理

  (一)發現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刮板運輸機、帶式輸送機運輸爆炸材料,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給予責任者200元罰款。

  (二)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輸爆炸材料,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給予責任者200元罰款。

  (三)運送爆炸材料車輛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還有其他人員,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給予責任者200元罰款。

  (四)爆炸材料沒有裝在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給予責任者200元罰款。

  (五)發現作業地點存放剩餘的雷管、炸藥,罰責任單位5000元,罰當班放炮員500元。

  (六)發現放炮未使用放炮器的,罰作業單位5000元,罰放炮人員500元。

  (七)發現放炮母線不符合要求,或放炮器與放炮鑰匙未按要求放置的,罰責任單位2000元,罰放炮員200元。

  第五十三條 井下爆破管理

  (一)發現未持有放炮資格證而從事放炮作業的情況,罰責任單位5000元,罰放炮作業人員500元;

  (二)未使用的電雷管腳線不扭結,斜插雷管、半腰雷管或雷管綁在引藥外麵,放炮前把炸藥、雷管箱放到警戒線以內,罰責任單位2000元,罰放炮員200元。

  (三)放炮作業未使用水炮泥、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糊炮等,罰責任單位2000元,罰放炮員200元;

  (四)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罰帶班班組長、隊長、放炮員、當班瓦檢員各500元;因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由於瓦斯超限放炮造成事故的,後果由作業單位和通風(科)隊共同擔負,對當班瓦檢員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五)放炮地點不撤人、不設警戒、放炮距離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罰作業單位2000元,放炮員200元;

  (六)掘進工作麵未執行放炮停電製度,罰作業單位2000元,罰放炮員200元。

  (七)作業地點一次裝藥分次起爆的,罰作業單位5000元,罰放炮員500元。

  (八)違章處理瞎炮的,罰作業單位5000元,罰放炮員、協助處理人員各500元。

  (九)發現放炮作業地點未執行放炮後灑水消塵的,罰作業單位1000元,罰現場帶班班長、放炮員各100元。

  (十)未按貫通措施進行放炮貫通巷道的,罰作業單位5000元,罰現場帶班班長、放炮員各500元,責令其嚴格按措施執行放炮貫通作業。

  (十一)發現放炮作業地點未對設備、設施加以有效地保護造成設備、設施因放炮受到損壞的,除要求作業單位根據設備、設施損壞情況按價賠償外,另罰作業單位2000元,罰放炮員200元。

  (十二)從火工品領用、運送、裝配引藥、裝藥、連線、放炮及炮後檢查均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每違反一項對責任人給予100-500元的處罰,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5000元的處罰。

  第十章 外委施工隊伍

  第五十四條 嚴格執行神東分公司《關於加強外委施工隊伍的補充規定》,對各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施工人員必須與招標文件相符合,若有做假的單位給予5000-20000元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將外委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納入礦井整體安全管理中,實行每旬考核、動態檢查、月底總評的考核辦法,每月未達到考核分數的單位,第一次給予5000元的處罰,以後將加倍處罰。

  第五十六條 所有外委施工單位均必須嚴格執行礦內各項管理製度,對違反的單位或人員對照進行處罰,重複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加倍處罰。

  第五十七條 嚴格執行礦燈和自救器統一由礦管理的規定,對不按照要求領用或發放的單位,根據情節給予1000-5000元的處罰,並限期進行整改。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報批開工報告和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的單位給予5000元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其他事項嚴格執行礦統一規定。

  第十一章 地麵施工單位

  第六十條 嚴格執行施工人員入場管理有關規定,否則給予1000-5000元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 施工隊伍在開工前必須報批開工報告和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就開工的單位給予5000元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所有進入施工場地的人員均必須佩帶安全帽且要係帶,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0元。

  第六十三條 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0元。

  第六十四條 施工地點安全警示標誌吊掛齊全,否則每少一塊罰款200元。

  第六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必須符合安全距離規定,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第六十六條 高空作業人員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並係好安全帶,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500元。

  第六十七條 電器設備保護必須齊全有效,否則每台罰款500元,用鐵絲或銅絲代替保險絲或保險絲超過規定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元。

  第六十八條 安全通道無護欄和安全踏板不符合要求的,每次處罰1000元。

  第六十九條 質量標準化工作不符合神東分公司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單位,每次罰款5000元。

  第七十條 消防設施不完善或不齊全,每處罰款500元。

  第七十一條 嚴格執行吊裝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對不按規程要求進行吊裝作業的單位,每發現一次罰款3000元。

  第七十二條 若發生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追查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消防、壓力容器及起重設備管理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的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地麵供電、機電、地測、地建、後勤、保衛等專業參照各專業規程和質量標準,發現“三違”及各類安全隱患,視情節處以500-10000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 對本《辦法》未作具體說明的其它問題、隱患,比照相關條款或神東分公司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或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或上級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榆家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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