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自救器管理製度
第一條 自救器領用及發放
(一)全礦各單位自救器的領用及發放由通風科統一管理。
(二)礦屬各單位領用自救器時,應向通風科提出書麵申請,由通風科統一報計劃,由材料設備庫供應。外委施工隊伍可以向通風科報計劃購買,也可自行購買,但所購買的自救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三)通風科建立自救器領用、發放台帳,台帳中應有自救器出廠日期、使用人員、領用人員、編號等內容。
(四)自救器必須實行交舊領新製度,新增人員需領用時,應有科隊領導簽字,若丟失或損壞 (特殊情況例外)需自行承擔費用。
(五)自救器發放前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條 檢驗、報廢規定
(一) 通風科負責全礦自救器的日常檢查。
(二) 在用的自救器每年由通風科進行檢驗一次。
(三) 凡開啟過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自救器,不論使用時間長短,應予以報廢。由於個人原因造成失效或丟失的,由個人出資購買。
(四) 以自救器出廠日期為準,使用滿三年或存放滿五年的自救器均應予以報廢。
第三條 自救器的使用
(一) 自救器應置於通風幹燥的地方保存,存放地點溫度應在 5-35℃範圍內,並遠離熱源,不得與腐蝕性物質同置。
(二) 自救器管理應建立領用、發放、檢驗、報廢及使用狀況等台帳。
(三) 日常使用中不得擠壓、摔碰自救器,不得隨意將保護套取掉。
(四) 自救器管理應有專人負責。
(五) 外委單位及駐礦單位自救器的使用,納入礦進行統一管理。
(六) 對全礦入井人員(含外委單位及駐礦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救器使用方法培訓。
第四條 自救器的管理
(一) 入井人員必須配戴自救器,不帶自救器入井者罰款100元。
(二) 配戴過期失效自救器入井者罰款100元。
(三) 入井後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者罰款50元。
(四) 在通風科抽查入井人員是否會使用自救器時,對不會使用人員禁止入井並罰款50元,由通風科對其培訓,合格後方可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