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柴油機動車輛管理製度
榆家梁煤礦柴油機動車輛管理製度
為了保障我礦安全生產,防止入井車輛運輸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神東公司《關於柴油車入井運輸暫行管理辦法》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同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為了規範柴油車入井運輸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柴油車司機人井安全管理規定
l.所有入井柴油車的駕駛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有效駕駛證件,並經住礦安監處一周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神東公司安監局頒發的《神東煤炭公司柴油車輛入井證》後,方可駕駛車輛入井。
2.所有駕駛員人員必須穿工作服、帶自救器、安全帽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帶煙草、打火機、電子表、手電筒等入井,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第二條 入井車輛必須遵守的安全規定
(一)入井車輛隻限柴油機車,嚴禁汽油車輛入井。
(二)必須帶完好的4kg幹粉滅火器2台。
(三)經駐礦安監處、車隊聯合檢查後,並持有安監部門頒發的《入井車輛準入證》方可入井。
(四)車況要求:車容整潔,製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刹車、後視鏡、車廂扣環、防護鏈各種儀表和所有燈光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帶病運行。
(五)車輛發動機排氣管上必須安裝過濾器。發動機進氣口安裝內燃機稀薄燃燒器,或其他先進可靠的排氣淨化裝置。
(六)載人車廂,車廂防護欄高度不得低於1米。
(七)車輛的噪聲不得超過90分貝。
(八)非防爆柴油機車隻限在進風巷通行,回風巷內沼氣濃度不得超過0.5%,嚴禁行駛。,
(九)井下主要巷道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30公裏/小時,其他巷道車速不得超過20公裏/小時,行駛到巷道交叉口、轉彎、乘車點50米處必須鳴號,並減速,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裏/小時。
(十)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隨時注意巷道兩幫管路、電纜、標誌牌嚴禁碰撞損壞。
(十一)車輛過風門時必須提前減速,並停在距風門10米處。通過風門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通過後及時關閉風門,嚴禁損壞通風設施。
(十二)兩車同方向行駛,前後車輛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十三)嚴禁在行車路線隨意停車,確需停車時,必須在車前後方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十四)對於巷道斷麵小於4.5米或行駛特種車輛時,必須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
第三條 運送人員安全規定
(一)入井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和安監人員人員統一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防護欄關好鎖好,經司機檢查無誤後,司機向乘車人員發出不少於兩聲的警示後,方可開車行駛。
(二)接送人員車輛必須在乘車人員座穩,下車人員離開車體1米外,確認安全後鳴笛開車。
(三)車輛行駛過程中,身體及所帶的工具和零部件嚴禁超出車外。
(四)車輛行駛過程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扒、蹬、跳和在車上站立。
(五)小五十鈴車廂可乘座12人/次;加長五十鈴車廂上可乘座20人/次;雙排座駕駛室可乘座5人(包括司機);福田小卡及農用車可乘座16人/次,駕駛室準乘3人(包括司機);任何車輛不得超員乘座。
(六)嚴禁人貨混載同行。
(七)特種非運人車輛(多功能車、叉車、裝載機、灑水車等)嚴禁乘座人員,如確需乘座隨行人員,必須製定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經礦安監部門批準後方可乘座。
(八)所有車輛乘座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信號,停車處理。
第四條 運送材料、設備的安全規定:
(一)車輛載物一般規定,載物高度不得超過2.2米,寬度不超過車廂,高度前端不得超過車廂,後端不得超出車廂2米。
(二)拉運超長、寬、高的物料時,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經安監部門批準後,方可拉運。
(三)車輛載重不得超過該車的核定載重。
(四)拉散裝物料要防止灑漏;拉運氧氣、乙炔不得同車運輸,並有可靠的防震和固定措施。
(五)載物必須均衡平穩,捆綁牢固。
(六)嚴禁人貨混載同行。
(七)用柴油車運送火工品入井時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入井時必須經住礦安監處和礦調度室批準後,在規定的時間運送,運送線路不允許任何車輛行駛。
2、運送火工品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安監部門檢查。並在車輛上要有明顯的標誌。
3、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運送火工品。
4、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於原車廂上緣(車廂加高部分不算)100mm;運輸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原車廂上緣。
5、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6、爆破材料專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7、爆破材料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人員或或取得資格的放炮工進行護送,並乘座在駕駛室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8、爆破材料運送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7km/h以上。
第五條 行車路線要求:
(一)巷道內無低窪積水、無雜物,不得有陷車現象。
(二)巷道上方的管道,纜線要吊掛在適當高度,人員站在車輛上不得碰撞。
(三)在巷道轉彎和交叉點處應有標誌和紅燈警示。
(四)車輛必須行走專用的入井、升井路線,車輛不得逆行;單通路線每隔500米有一個躲避硐。
(五)定期對大巷進行灑水除塵。
第六條 柴油機車輛的管理:
(一)礦內柴油機車的管理,統一由車隊負責。並對全礦所有車輛檢修維護。同時各單位負責管好、用好自己隊內的車輛。車隊,建立全礦柴油機車車輛總台帳。
(二)車隊根據車輛運行情況,定期對車輛完好狀況進行檢查,每月要對各單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考核。
(三)車輛使用單位車輛管理,隸屬於機電設備管理,要建立車輛台帳、運行記錄和檢修記錄,要求將車輛運行情況以及車況和檢查維修,詳細記錄清楚,並保存備查。
(四)每月月底,由車隊、駐礦安監處、機電組對所有入井車輛進行全麵檢查,檢查台帳由車組建立並保存。
(五)井口檢查員和駐礦安監處安監員,負責檢查監督車輛入井安全要求。
(六)通風科定期檢查井下空氣成份。
(七)服務隊定期對大巷進行灑水除塵。
(八)通風科根據總進風量控製入井車輛台數。每月向調度和駐礦安監處彙報一次。
(九)所有入井車輛由調度室統一調度,並將入井車輛明細報安監處。
第七條 關於車輛定期檢查保養的規定:
(一)各單位所有入井車輛必須按照《車輛定期保養維護》要求,定期到車隊,作車輛檢查保養。
(二)車隊作好詳細的車輛檢修記錄,以及車輛檢查情況記錄。並按照車輛保養維護要求,定期對各單位使用車輛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三)凡未按時進行檢查保養的車輛,按照機電設備管理辦法,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各單位使用車輛發現問題及時送車隊檢修。
第八條 關於處罰的規定:
除執行《榆家梁煤礦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中有關車輛入井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一但發生故障,立即向隊領導和礦調度室彙報,否則罰款50元/人.次。
(二)車輛升井或回礦後要停回車庫指定庫位,否則罰款50元/人.次。
(三)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四)嚴禁將入井車輛開出礦外(特殊情況需礦調度室批準),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0元,三次以上調離本崗位。
第九條 外施工單位車輛管理規定:
(一)凡外施工單位車輛進入榆家梁礦井下施工必須符合以上一至八條之規定。
(二)車輛檢查維護由各施工單位自己負責。
(三)礦業務主管部門和車隊對外施工單位車況定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有權責令期限整改,並按照入井車輛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清除出礦。
(四)所有地麵停車位置必須符合保衛科指定地點,否則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有關車輛規定相抵觸,嚴格執行上級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