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工器具領用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強化工器具的管理,降低經營成本,根據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領用
(一)領用工器具(所有屬於工器具範圍的)必須是各單位辦事員先從庫房開票後到經營辦辦理登記手續,經營辦登記後並在出庫票上簽字蓋章後,供應站方可發放,工器具費用進各單位當月材料費。
(二)個人工具、儀器儀表根據經營辦出據的工種證明按規定領用所需工器具。
(三)對於個別工種所需工具,經營辦要建立隊勞保檔案,到期更新。未到期工具需領用時,由機電組、主管礦長批準,可額外配備部分工具。
(四)生產作業人員領用工器具配備標準範圍以外的其它工器具,按照正常的審批程序進行報批。
(五)各隊臨時工使用工具由所在隊根據工作需要詳細寫出各工種所需工具名稱、數量,報機電組、主管領導批準,一次性配發,一年內不予另行配發。
第二條 工器具管理
(一)所有工器具費用進入本隊當月材料費。
(二)工器具領出後由使用單位進行內部調劑發放,自行平衡。
(三)各使用單位要對工器具進行嚴格管理,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工器具的使用應按工藝要求在強度、性能允許的範圍內使用,嚴禁串規代用。
(四)對於使用不當造成工器具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處罰
(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工器具名稱、數量、規格、產地(進口或國產)進行領用。
(二)由於管理不善或欺上瞞下造成工器具超領、多領的在當月材料考核中,按照實際超領金額的50%進行處罰,同時對單位一把手、其他相關責任人罰款50—1000元。
(三)駐礦供應站要嚴格按照礦出具領用單據和核定數量進行工具發放,未經礦同意出庫單不得入帳,由駐礦財務退還供應站。所造成材料費由駐礦供應站自行解決。
第四條 其它
(一)領用新水泵(7.5kw以下)同樣執行以上製度。
(二)外調人員,離退休人員辦理離礦手續時,需將未到期工器具交回,否則按原值罰款。
(三)所有工具卡由經營辦統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