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設備配件回收管理補充規定
根據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修舊利廢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礦現階段修舊利廢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對我礦設備、配件、周轉材料、廢舊物資回收工作做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 各單位回收設備、材料、配件(以下簡稱“物資”)管理職責及工作範圍
(一)機電科:
1、固定專人對應回收“物資”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負責回收“物資”使用與驗收管理。
3、負責對應回收“物資”計劃的下達和計劃完成情況
的考核。
4、指定井下不往地麵回收 “物資”(不完好的必須全部升井)的存放地點,指導回收單位按照標準化要求在指定位置對不回收物資進行碼垛,根據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查。
5、地麵回收“物資”按照標準化要求指導駐礦供應站進行分類碼垛;按照完好、不完好(待修)、報廢分類掛牌碼垛,並負責簽定完好與否。
6、負責對所有回收“物資”的修舊利廢工作安排和修複件的發放工作。
7、參與對報廢“物資”的鑒定工作。
(二)經營辦
1、根據礦內生產需要設置兼職物資回收管理員。
2、負責回收“物資”的監督和建帳工作。
3、參與報廢“物資”的鑒定工作。
4、負責駐礦服務隊物資回收的核算考核管理,做好修舊利廢服務站的結算工作。
5、對井下物資回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三)回收單位
1、回收單位必須按照機電科下達的回收通知書要求,保質保量的完成所下達的回收任務。
2、回收單位未按要求完成“物資”回收工作(包括廢鐵、鐵絲、鋼絲繩、廢舊膠管等),處以回收“物資”原值30%的罰款。
3、及時辦理回收“物資”的出入庫手續。
4、回收物資入庫必須通知生產辦機電組進行驗收。
5、井下存放的回收“物資”,回收單位必須按照生產辦機電組的規定在指定地點、指定位置按照標準化的要求進行碼垛。同時同機電科、經營辦共同清點物資後分別建立明細帳,使用單位做好管理工作。
6、升井回收“物資”必須幹淨無煤泥、雜物。
(四)駐礦服務隊
1、完成機電科所下達的回收任務。
2、完成所安排的突擊性回收任務,並及時通知生產辦機電組、經營辦進行驗收。
3、做好井下各單位物資回收的“拾遺揀漏”工作,確保物資回收率達到100%。
4、升井回收“物資”必須幹淨無煤泥雜物,並及時辦理回收入庫手續。
(五)駐礦供應站
1、配置3-4人對回收“物資”建帳並進行科學化、規範化管理。
2、配合礦回收單位做好回收工作,及時辦理回收“物資”出入庫手續。
3、地麵存放回收“物資”由駐礦供應站保管。
4、按照機電科和質量標準化要求對回收物資進行分類掛牌碼垛。
5、回收“物資”入庫須機電科、回收單位、駐礦供應站三方責任人共同簽字後生效。回收材料配件驗收入庫單單上要注明回收“物資”名稱、規格、數量、新舊程度(完好、不完好、報廢)以及回收地點。
6、升井物資外表帶有煤泥雜物的,駐礦供應站要求回收單位清理後再進行驗收或者拒絕驗收並請礦有關單位進行裁決處理。
7、大型材料的回收要嚴格程序,凡發生切斷使用或不正常的破壞使用現象的,駐礦供應站有權拒絕驗收,並及時報告生產辦機電組。
8、每月3日前向機電科、經營辦上報月回收“物資”出入庫盤點表。
第二條 回收的獎罰
(一)回收單位必須按規定完成回收任務,礦不支付回收費。
(二)無回收任務的單位進行井下物資回收,按規定支付回收費用,駐礦服務隊實行有償物資回收,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機電科、經營辦定期或不定期對駐礦服務隊和回收單位所回收區域進行回收檢查。發現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回收任務的進行處罰:大件罰款300元/件,小件(包括廢鐵、鐵絲、鋼絲繩、廢舊膠管等)罰款20元/件。
(四)每月月底結算回收費。回收單位將回收材料配件驗收入庫單彙總後(報電子表格一份)報生產辦機電組、經營辦審核,礦領導簽批後進行結算。
(五)回收單位超出回收計劃回收的物資,回收費按結算標準的二倍給予結算。
(六)回收單位未完成回收計劃數量的部分,按照回收“物資”原值的30%從回收單位或駐礦服務隊工資中予以扣除。
(七)回收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回收物資入庫手續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第三條 本規定未提及部分按榆礦發(2004)61號文件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