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勞動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製定目的
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單位勞動用工政策、製度,規範礦內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調配、離職、考勤、獎懲等用工管理。
第三條 職責與權限
(一)礦長負責勞動管理的全麵工作。
(二)副礦長負責分管範圍內勞動力的管理工作。
(三)經營辦負責定員的編製、勞動力調配、離職、請銷假手續。辦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勞動組織及考核工作。
第五條 定編、定員
(一)礦所屬各單位的定編、定員由經營辦根據礦生產計劃嚴格按照《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統一勞動定額標準》、《神華集團公司企業勞動定員標準》和《定員、定額管理製度》標準進行編製,經礦主管礦長審簽後報神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
(二)礦按審定的定編定員方案設置組織機構、確定編製定員。超編的要調整,超員的要將富餘人員交公司再就業服務中心統一管理,缺員時申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後,從公司統一調配。
第六條 員工調配
(一)人員配置的基本原則
必須按審批後的勞動定編定員進行。堅持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用人原則,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個人專業、愛好、特長、身體狀況、性格等因素,以滿足崗位需求為主,兼顧個人意願,優化勞動力的科學配置,搞好勞動力合理流動的審批管理。
(二)調配程序
1、礦外調入調出
a、助理級以下人員由礦長簽批以後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b、助理級以上人員的任命和調配由神東公司決定,經營辦按規定辦理人員轉移手續。
員工調動,需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轉移和勞動合同變更等相關手續。
2、礦內人員調配
a、一般人員調配
生產單位內部調配和機關單位向生產一線流動的,經營辦按定編定員數進行審核,先填製調動聯係書,經調入調出單位及分管礦領導簽署意見,由礦長簽批後,經營辦辦理調動手續;
生產單位向機關調配的,用人單位提出計劃,提交礦會議研究決定,經營辦辦理調動手續。
b、科級、副科級人員任命和調配由礦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人勞部門按規定辦理人員轉移手續。
(三)調配管理
1、為了便於人員統計、工資管理,人員調配一律按經營辦出據的工作分配單或調令單到指定的單位報到上崗,對未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不予發放工資。
2、對於不服從組織分配調動、不按通知時間報到者視為曠工,一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的50%;二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三天按不服從分配論處,停發工資及一切待遇,並在一年內不予考慮工作分配,對於在工作分配調動中故意製造事端,胡攪蠻纏者按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3、人員使用單位和經營辦要對員工在崗工作績效和態度進行了解和考核,並適時調配或予以相應的獎懲。
4、對於不勝任本職工作的要進行勞動技能培訓,經過培訓合格者,按擇優上崗的原則安排崗位工作。
5、對於不勝任本職工作的但可勝任礦其它崗位工作的,在定員範圍內用人單位有增員申請的可調配到所能勝任的崗位。
6、對於工作中消積怠工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要給予處分。
7、對工作態度好、技能好、做出突出貢獻的要給予表彰獎勵或提升晉級。
(四)新員工管理
公司統一分配到礦的新員工必須進行不少於一周的入礦教育,分配到生產單位的還要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發給上崗證,員工可持證上崗。勞動試用期滿後,也得經過考試考核,經上級部門批準後,方可確定為正式勞務關係。
新招員工應當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要向公司報告予以辭退。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五)臨時用工管理
礦內一般不得使用計劃外臨時工和費用工,確因生產、工作任務所需,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經分管礦長審批,從人力資源公司輸入勞務人員,並簽訂勞務合同。隨意用工(費用工)不履行手續,礦不支付工資,出現安全02manbetx.com 等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七條 員工退休、退職、辭職
(一)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或符合其他退休條件應該退休。經營辦在到齡前一個月通知本人,到時停止工作辦理退休手續。
(二) 員工退休按本人退休前所在崗位,依據國發[78]104號文件確定退休年齡,即:井下工作滿九年的以及國家和行業規定提前退休工種的男性員工55歲退休;其他管理、技術、生產崗位的男性員工60歲退休;管理、技術崗位的女性員工55歲退休;生產崗位的女性員工50歲退休。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及相關待遇按集團公司現行規定執行。
(三)員工因工致殘,由公司總醫院證明,並經地方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應當退休。
(四)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總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地方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員工退休、退職審批表必須報公司人事勞資部審核,加蓋公司印章方為有效。要嚴格按照國發[78]104號文件以及有關規定,掌握退休、退職條件,確定退休退職待遇。
(六)員工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如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應終止其勞動合同,停止工作。
(七)員工辭職,本人應當提前30日提交書麵申請,經礦長審簽報公司人事勞資部審批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八條 下崗員工管理
(一).管理機構:礦下崗員工由公司再就業服務中心集中管理。
(二)下崗員工的範圍:
1、因機構改革精簡等原因下崗的。
2、占地工暫時上不了崗的。
3、因本人原因經批準長期學習的。
4、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之內的。
5、其他原因經公司批準的。
(三)下崗員工接收程序:
1、下崗員工由公司人事勞資部出具調轉手續,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接收。
2、下崗員工必須在一周內將全部組織關係轉交再就業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含工資關係、黨團關係)。
(四)下崗員工的待遇:
1、待崗期間按時發放生活費。參加企業組織學習、培訓等活動的員工,按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發放培訓期間的工資。對於無故不參加學習、培訓的員工,按照缺勤天數和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有關規定扣減相應工資。
2、按本辦法支付員工生活費,生活仍有困難的員工,企業可幫助申請社會救助,或由工會渠道給予適當救濟。
3、下崗員工在按時足額繳納個人養老金、住房公積金後,可連續計算工齡。
第九條 員工考勤
(一)基本要求
1、各單位、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具體考勤辦法,嚴格考勤製度。
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不能由他人代替簽到。
2、員工在工作崗位上應充分合理地利用勞動時間,提高勞動效率,力爭減少單位產品中的工時消耗,在工作時間內嚴禁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工作。
3、從事連續生產作業的員工,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交接班完畢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4、員工工作時間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製、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製度。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當與員工協商,在保障員工健康的條件下,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工作需要,員工休假日必須輪流工作時,應給予相當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勞動法》的具體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二)各種假期的規定
1、有薪假
a、婚假:員工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單位給予3天的婚假,員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給予婚假18天。
b、喪假:員工的直係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單位給予3天喪假,員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員工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c、產假
懷孕女工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20天,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40天,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流產的按病假處理;
女工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剖腹產),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晚育規定(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一個月產假;
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並采取長效節育者,增加一個月產假。
d、探親假: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與父親、母親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是指員工與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學徒工、見習生、實習生在學徒、見習期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待遇,轉正後即可享受,上半年轉正的可當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從下年度起享受。
e、年休假: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除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外,仍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期限為:
工齡在10年以下者,年休假10天;
工齡在10年—19年者,年休假15天;
工齡在20年以上者,年休假20天;
員工一年內病假和療養時間累計超過25天,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年休假時間的,病事假相加超過35天,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員工待崗、脫產一年以上參加各類學校學習的,待崗或學習期間不再享受年休假。休假時間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f、病假和非因工負傷假:憑礦區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按審批程序事先辦理病假手續,嚴禁事後補開病假診斷書,假期規定如下:
醫療期限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工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七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者應辦理病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g、員工因工傷請假,憑安監處工傷證明單,按審批程序辦理準假手續。
(三)無薪假
事假:員工有事,需請假,可據實給予一定期限的事假。
第十條 請、銷假審批程序
(一)事假:
員工請假在3天以內的,由部門批準;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本單位簽署意見後,到經營辦辦理請銷假手續;7天以上,需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到經營辦辦理請、銷假手續。
副科級人員請假3天以內的,由部門正職批準;3天以上的由分管礦領導批準後到經營辦辦理請、銷假手續。
正科級人員請假3天以內的,由分管礦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由礦長批準,請銷假手續同副科級人員。
(二)婚假、產假:
由本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礦計劃生育管理人員審核後,到經營辦辦理請銷假手續。
(三)探親假、年休假:
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簽批,經營辦審批後辦理。
(四)病假:
員工請病假,由礦區總醫院開據診斷證明書,7天以內的,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到經營辦辦理請銷假手續。7天以外的,經所在單位審核,分管礦領導簽批後,到經營辦辦理請銷假手續。
請假條一式三聯,本人、所在單位各執一聯,存根一聯,銷假時,本人一聯經單位負責人注明銷假時間後,到經營辦銷假,不按時銷假或不按程序請假,經營辦一律不準假,無請、銷假手續或無公出證明單不上班者,視為曠工。
第十一條 員工獎懲
員工獎懲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神華神府東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獎懲實施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獎勵
1、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在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
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麵有發明、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麵做出顯著成績,並對國家貢獻較大的;
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02manbetx.com 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
維護財經紀律、抵製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員工的獎勵分為: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獎品或一次性獎金,其標準按照神華集團公司現行規定執行。
3、獎勵的程序:
由員工所在班、組評議,所在隊、室寫出介紹其先進事跡的單行材料,報礦工會提出建議,然後做出獎勵決定或申報上級給予獎勵。
4、獎勵的審批權限:
a、對員工給予獎勵晉級(一般隻晉升一級技能工資),由礦報公司批準。
b、對員工給予通令嘉獎,由礦報公司批準。對事跡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獎的,由公司報經相應的人民政府決定。對事跡特別突出的,也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司直接決定。
c、對員工授予礦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可與開展勞動競賽的年終總評結合進行),由礦決定。對表現突出,需要授予公司係統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須報公司決定。對需要授予集團公司及其以上級別榮譽稱號的,由公司呈報上級決定。
d、對員工的獎勵,要在適當的會議上宣布或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記入本人檔案。
f、對員工中有發明、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符合本辦法第1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國務院頒發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不再重複發給獎金。
(二)處分與解除勞動合同
1、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2、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員工,應當按以下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a、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對遲到、早退者每次罰款20元。對班中睡覺和脫崗者每次罰款50元。對屢教不改的,給予加倍罰款或警告以上處分;
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的,曠工一天(含一天)以上者取消當月效益工資。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給予除名;
對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降級或撤職處分。
b、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的,經教育無效,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的處分。
對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c、對玩忽職守,違反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01manbetx ,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給予開除留用或開除的處分;
對違章指揮,造成02manbetx.com ,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應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給予撤職、開除留用或開除的處分。
d、對工作不負責任,未經批準擅自停機、停電、停水、停風(緊急情況除外)影響生產的,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降級處分;
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留用或開除處分;
對經常生產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賠償經濟損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留用或開除。
e、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處分。
f、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很差,經常與服務對象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降級處分。
g、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h、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職權對員工進行打擊報複或者對應受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三)處分的程序:
由員工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責成隊、室負責調查,寫出錯誤事實查證材料。
由員工所在基層單位群眾討論,提出處理意見,討論時應通知本人參加會議,並允許其申辯。
按照處分審批權限做出處分決定。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對於開除處分的應在證實犯錯誤五個月內做出;對於其它處分應在證實犯錯誤三個月內做出。
對員工的處分決定,應以書麵材料通知本人,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受處分者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四)處分的審批權限:
1、給予各單位管理的員工開除處分,須經各單位負責人提出,由本單位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決定,如果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閉會,可由員工代表大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或員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代行,並提請下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追認。
2、給予各單位管理的員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由各礦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後做出決定。
3、對公司管理的員工的懲處,由各單位按照相應的管理權限呈報公司審批。
4、對員工給予開除處分,須報公司人事勞資部門並由其向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申報備案。
5、各單位對員工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須報公司人事勞資部門備案。
6、對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複為正式員工,重新評定工資。重新評定工資一般不得高於受留用察看處分前的工資水平,在評獎、提級等方麵,與其他員工同樣對待。對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7、對受到撤職處分的員工,必要時,可以同時降低其一級技能工資。
給予員工降級處分,降級幅度一般為一級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兩級。從批準處分之日起,一年後在評獎、提級等方麵,與其他員工同樣對待。
8、對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受處分滿半年以後,評獎、提級等方麵,與其他員工同樣對待。
9、對員工罰款的金額由各單位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的20%。
10、對於有本辦法第2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員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0%。如果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11、對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員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崗位工資,發給生活費,同時還應發給其所從事工作崗位的津貼、補貼及生產獎,其標準按集團公司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員工辭退
(一)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員工,予以辭退:
1、 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 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 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 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二)辭退違紀員工的程序。
1、對違紀員工進行處理,要嚴格掌握政策規定的辭退條件。對情節輕微者先要經過教育或根據違紀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確屬經教育和紀律處分無效的,按規定辭退。
2、辭退違紀員工應征求本單位工會意見,工會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調查研究要聽從群眾的意見,包括聽取被辭退員工本人的申辯,以查清事實真相,確認屬於應辭退的予以辭退。
3、對被辭退的員工應當發給辭退證明書,被辭退的員工可以持辭退證明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辦理待業登記。
4、被辭退的員工對企業做出的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辭退違紀員工的權限:
辭退各單位管理的違紀員工應由各單位決定;
凡是被辭退的員工都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當地政府勞動人事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