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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家梁煤礦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05-21 17:0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榆家梁煤礦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製定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礦(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 職責與權限

  (一)礦長負責對員工勞動業績的全麵審查考核,並受公司董事長委托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營辦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合同期限的審查、台賬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辦法

  第四條 勞動合同管理組織與職責

  (一)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礦長經董事長委托與本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 經營辦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麵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書一式四份,用人單位、勞動者、鑒證機關、員工檔案室各執一份。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三)勞動合同書使用公司統一的文本。礦與勞動者可以依法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和簽訂崗位協議,但崗位協議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合同分為短期(一年以下)、中期(1-3年)、長期(3-5年)。

  1、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a、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b、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c、複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就業的。

  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簽訂長期勞動合同:

  a、公費脫產培訓一年以上的業務骨幹。

  b、技術工種、特殊工種及關鍵性和重要性崗位人員。

  c、從事井下作業的業務骨幹。

  d、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簽訂1-3年勞動合同:

  1、非技術一般崗位和熟練性工種人員。

  2、在本公司初次就業的一般性技術工種和管理人員。

  3、對於不宜長期使用的熟練性工種和一般性崗位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0年。

  4、臨時性和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用工,簽訂一年以內的短期勞動合同。短期勞動合同期滿一般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6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二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五)勞動合同的訂立實行兩級負責製,即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由各單位審查後報公司人勞部門審核備案。未經公司人勞部門審核擅自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律無效,並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所引發的一切責任和後果均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

  (六)勞動合同書的填寫要規範嚴謹,各單位對勞動者的姓名、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進入企業時間、學曆、職稱、崗位工種、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等進行嚴格審核。

  (七)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九)勞動合同訂立的方式:

  1、礦黨政“一把手”、工會主席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

  2、其他人員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十)將擬簽訂對象報公司人勞部門審批後,將勞動合同書提前1周發給簽訂對象,就勞動合同內容條款與簽訂對象協商,並充分尊重其對勞動合同期限的選擇權,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將簽訂勞動合同的花名冊報公司人事勞資部備案。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製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可與其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憋,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本條第(2)、(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將處理材料報公司人勞部備案。

  (三)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員工: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簽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在合同期內,由於本人原因不能上崗的待崗人員。

  5、在企業實施股份製或股份合作改造過程中,與勞動者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本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五)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第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原則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公費培訓半年以上,為單位服務未滿三年的。

  2、公費派遣出國培訓六個月以上,從回國工作之日算起為單位服務未滿五年的。

  3、在單位擔任重點工程建設、技術改造任務或科研任務的技術骨幹,工作未完成的。

  4、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的。

  (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嚴格履行事前通知和事後送達製度。按《解除勞動合同程序表》辦理,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及時做好社會保險及檔案轉移手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滿。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離、退休條件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5、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6、由於本人原因待崗時間滿一年的。

  7、員工獲準出境定居的。

  8、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傷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麵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解除勞動關係。

  (四)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五)終止勞動合同,應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及時給終止勞動合同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及檔案轉移手續。

  (六)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公司審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九條 勞動報酬與保險福利待遇

  以公司統一文本規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條 經濟補償與賠償

  (一)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解除勞動的。

  3、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未造成失業的。

  4、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並後,經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非困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不低於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五)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六)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支付。

  (七)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八)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補償金。

  (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十)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

  (一)礦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單位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工會代表擔任。

  (二)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裁決的爭議案件,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鑒證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經地方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二)勞動合同鑒證由公司統一組織。各單位應及時將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合同文本及《勞動合同鑒證花名冊》報公司人勞部門。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台帳及報表

  (一) 經營辦建立勞動合同台帳,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等進行動態管理,做好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情況的記錄。

  (二)經營辦要及時、準確、完整、有效地維護人事勞資子係統勞動合同台帳數據庫。

  (三)實行勞動合同統計報告製度。勞動合同統計報表分為年報和月報,作為公司人事勞資統計報表的附表,隨人事勞資報表統一報送。

  (四)經營辦應當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工傷保險條例》(勞部發[2003]375號)建立員工醫療管理台賬。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與獎懲

  (一)各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等執行情況自覺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糾正。

  (二)各級工會和職代會應積極參與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1、幫助、指導員工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2、對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3、組織調解勞動合同爭議。

  4、支持、幫助員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三)有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1、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2、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勞動合同的。

  3、應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的。

  5、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6、發生糾紛後,隱瞞或不及時彙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7、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十五條 附則

  本辦法若有與國家或上級公司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或上級公司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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