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合同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製定目的
規範工程外委、物品采購、設備租賃、勞務輸入(出)等經濟業務關係,維護本單位經濟利益。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按合同簽訂範圍所簽訂的對外購銷業務。
第三條 職責與權限
(一)礦長作為法人代表對外簽訂合同。
(二)副礦級管理人員負責本職範圍內合同相關內容的審查、履行的組織檢查工作。
(三)經營辦負責對合同的起草、簽訂組織、公證、履行監督、終止結算、審查、支付、文本存檔等具體管理工作。
(四)其他部門負責本職範圍內合同相關內容的審查、履行的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合同簽訂範圍
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專項資金、基建資金、生產資金的外委及內部發生的大型承包項目等經濟業務均需簽訂合同。
第五條 合同文本
礦裏對外簽訂合同時,對已具有國家標準示範文本類型的合同,應使用國家示範文本,並可根據法律規定,在示範文本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增減必要的補充條款;對不具有國家標準示範文本類型的合同,可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合同條款。
第六條 合同會簽及審批程序
(一)所有合同必須履行會簽程序,會簽單使用礦裏統一印製的標準會簽單。
(二)會簽程序
1、 經營辦對合同條款是否合法、文字表達是否正確等進行審核。
2、 分管礦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主辦單位對合同進行專業技術性審核。
3、經營副礦長審核後呈交礦長或礦長委托代理人簽字。
4、 經營辦辦理簽章等手續,需呈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備案的合同要按規定報送。
第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
合同發生糾紛時,業務部門應及時向經營辦反映。如礦裏不能協商解決,則必須由經營辦及時向神東分公司主管合同部門彙報,說明合同產生或訴訟法律的原委,由上級合同主管部門辦理訴訟等手續。
第八條 礦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合同簽約的唯一合法人。要嚴格履行會簽及呈批手續,不得擅自對外簽訂工程承包、建築維護、聯營、借款、擔保合同。如發生合同糾紛,並造成經濟損失的,要嚴肅追查經辦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同時,財務部門對不符合上述程序的合同拒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