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員工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製定目的
激發員工學習專業技能、文化知識的積極性,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加強人力資源開發。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員工的教育培訓及相關費用管理。
第三條 職責與權限
(一) 礦長負責職工教育培訓的全麵管理工作。
(三) 經營辦負責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的編製、實施組織、證件的發放、內業資料的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礦級、部門管理人員負責業務範圍內相關工作的檢查落實,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培訓教育的組織配合。
第二章 管理辦法
第四條 職責
(一)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培訓計劃的編製。
(二)經營辦是礦教育培訓的具體實施單位。
1、 審核礦屬各二級單位各類培訓項目計劃,編製《員工教育培訓規劃》及員工《年度培訓計劃》,並按審批程序上報。
2、 按計劃實施培訓工作。
4、員工所持各類證件的管理,如定期培訓、組織考核、複審等,做到員工持有效證件上崗。
(三)礦總工程師對培訓工作負責。
第五條 工作程序
(一) 每年末經營辦下發《培訓需求調查表》,調查、彙總和確定需要的培訓信息,包括:
1、 SDIMS、NOSA標準和文件知識的培訓;
2、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知識培訓;
3、管理人員的管理知識和技能培訓;
4、 特種崗位人員的職責、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5、 轉崗和新分配人員的培訓;
7、 以及上述培訓的人數、時間、經費、師資等需求情況。
(二)培訓計劃的編製和審批
經營辦根據收集彙總的培訓信息編製《年度培訓計劃》,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培訓的工種或專業、參加單位、人數、人選、培訓時間、地點、方式、是否取證,費用預算。外培還需說明培訓類別(學曆培訓、特殊工種培訓、技術提高性培訓)、委托單位或院校名稱、經費預算等。
(三) 《年度培訓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核後,報分公司教育培訓處審批。
(四) 培訓計劃的變更
培訓計劃因工作安排或體係運行需要更改時,由有關單位提出“培訓調整計劃”,報經營辦審核,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按《文件與資料控製程序》發放執行。
第六條 培訓計劃的實施
(一) 業務技術和文化知識培訓實行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崗位技能培訓)相結合,外委培訓和企業自培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學習相結合,學習理論與掌握實際操作技能相結合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訓,從而達到全員提高,總體推進的目的。
(二)脫產學曆培訓(計劃內),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專業對口,學以致用的原則進行審批。
(三)不脫產學曆培訓(函授、自考)(計劃內),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專業對口,學以致用的原則,按年度培訓計劃審批。
(四)崗位技能培訓:
1、 從事技術崗位的員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並經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等級技術證書)後方能上崗。
2、 員工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工作崗位,必須進行轉崗培訓;
3、新項目投資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提前對員工進行三個月以上的培訓,使其具備上崗操作能力。
4、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a.安全檢查員;
b. 瓦斯檢查員;
c. 爆破工;
d. 礦井通風工;
e. 信號工;
f. 電工;
g. 金屬焊接(氣焊、電焊)工;
h. 瓦斯抽放工;
i. 主扇風機操作工;
j. 輸送機操作工;
k. 煤機司機;
l. 機支車輛駕駛員;
m. 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工;
n. 起重司機;
o. 礦井泵工;
p. 建築登高架設作業工;
q. 救護隊員;
特殊工作人員包括:
a. 內審員;
b. 檢驗員;
c. 計量檢定員。
5、 外委培訓
a、 外委學習的原則;
u 學習知識更新較快的科學;
u 特殊技術工種的崗位培訓;
u 各單位的缺門或力量不足,需要補充提高的學科。
b、 外培人員的審批
外培人員的審批必須礦同意報公司人勞部審批。
6、 其它培訓:
a、轉業(複員、退伍)軍人進入企業後必須進行上崗前培訓;
b、 再就業人員必須進行轉業培訓後方能進入新的工作崗位。
c、新錄用人員進入企業後必須進行上崗前培訓。
7、 參加成人學曆培訓(脫產、函授)及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的責任。
8、 SDIMS、NOSA等管理體係的培訓。
9、培訓單位應根據不同層次的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的培訓需求,確定不同的培訓內容,組織相應的師資和教材。
10、對相關方的培訓。
相關方的管理單位或部門根據相關方的培訓需要,製定或監督實施相關方培訓計劃。
第七條 培訓記錄
(一) 經營辦應按《記錄控製程序》建立並保存“由礦組織的培訓實施記錄”,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1.年度培訓計劃;
2.培訓調整計劃;
3.員工外培合同;
4.員工培訓科目考卷;
5.員工技術等級考核成績表及等級鑒定表;
6.外培畢業、結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7.簽到表。
(二) 非礦組織實施的培訓記錄,經營辦建立並保存培訓結果記錄
(三) SDIMS、NOSA二體係培訓記錄,由體係資料保管人員建立並保存培訓實施記錄。
第七條 培訓待遇
(一) 學費:
1、凡經批準參加脫產學曆教育培訓的員工,報名費、教材資料費、實習費、雜費由本人自負,學費由本人所在單位負擔80%,在教育培訓經費中支出。
2、 凡經批準並被錄取參加函授教育培訓的員工,取得畢業證後,與現從事崗位專業對口的學費按80%報銷,不對口的按50%報銷。
3、 凡參加短期脫產培訓和各種崗位技能培訓的員工,學習資料費、雜費由本人自理,學費實報實銷。
4、 鼓勵員工自學成才,取得國家認可且專業對口中專以上學曆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
5、未列入教育培訓計劃,自己聯係到大中專院校學習的員工,學費一律自理。
(五) 獎學金:
1、 經批準參加脫產教育培訓一年以上者,學習期間,隻享受基本工資、年功工資、交通洗理費,並實行獎學金製度。獎勵辦法為:
每學期獎學金額=本人月效益工資×(各科平均分數/100×學期月數×係數)
係數取舍--全部合格者係數為1.0,一門課程不及格者係數為0.5,兩門及兩門以上不及格者取消獎學金。
2、 參加短期脫產教育培訓(包括短期外委培訓)的員工,學習培訓期間,隻享受基本工資、年功工資、交通洗理費,並實行獎學金製度。獎勵辦法為:
時間不超過兩個月,其結業成績及格者,按本人原有效益工資發放獎學金;成績不及格者,不發入獎學金。時間超過兩個月以上,其結業成績合格者,按本人效益工資80%發放獎學金;成績不合格者,不發放獎學金。
3、下崗員工培訓期間的待遇,除按規定發放生活費外,實行獎學金製度。獎學金以學員培訓期滿考試,考核平均分數來確定。
具體標準為:
平均分數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為50元/月;
平均分數在60-70分為70元;
平均分數在71-79分為100元;
平均分數在80-89分為150元;
平均分數在90分以上200元。
第八條 路費
(一) 經批準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員工,每學期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及途中住宿費(不得超過本人住宿包幹標準),但不按出差對待,不領取出差補助。
(二) 參加短期外委培訓人員的路費實報實銷。
(三)參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人員路費自理。
第九條 住宿費:
短期外委培訓的住宿費統一按一般城市標準報銷。
第十條 補助:
1、短期外委培訓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每天夥食補助15元;
2、 短期外委培訓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每天夥食補助12元;
3、短期外委培訓時間在六個月內的,每天夥食補助10元。
第十一條 其它
經批準被錄取參加函授學習的人員,麵授和考試期間可享受正常出勤的一切待遇,其當月工資、半年獎、年終獎均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 獎懲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需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1、 由公司出資教育培訓的員工,不按有關服務年限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
2、 學習期滿拒不回原單位者;
3、 未履行培訓合同,達不到畢業標準者。
(二) 員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的計算方法為:
1、 由單位派遣出國一個月以上,須承擔因培訓發生的除基本工資外的各種費用。結算辦法按培訓後工作每滿一年遞減20%計算。
2、 經批準在國內脫產培訓在一年以上,須承擔因培訓發生的除基本工資、個人承擔的部分學費以外的各種費用,結算辦法為按培訓後每滿一年遞減1/3計算。
3、 參加不脫產函授教育培訓在兩年以上,必須承擔在麵授和考試期間累計享受的一切待遇的總費用。結算辦法為按培訓後每滿玫年遞減50%計算。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憑證上崗工種(崗位)的員工,必須持有《上崗資格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才能上崗。對已在崗而未取得證書者,應限期取證,否則應調離現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 礦內培訓經費
(一) 礦內舉辦的各崗位培訓班,所需要費用由培訓辦按照參加培訓的人數、所需要的資料、課本費、兼職教師酬金等費用擬定所需經費使用計劃,報分管處長、處長審批後方可開支。
(二) 教師授課酬金標準
礦內聘用教師酬金標準為:具備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每課時15元、中級職稱20元、高級職稱25元;外聘教師酬金標準有協議的按規定執行,沒有協議的每課時付給酬金25元,並參照礦標準報銷其差旅費。
第十五條 其它
(一)經批準被錄取參加函授學習的人員,麵授和考試期間可享受正常出勤的一切待遇,其當月工資、半年獎、年終獎均不受影響。
(二)員工不按規定參加學習者按曠工論處
(三)逐步建立職工教育培訓評估標準和考核體係,將培訓工作列入各單位經營目標責任製中,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