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能源基地製度(流程)製定的規定
清潔能源基地製度(流程)製定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清潔能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製度(流程)體係的建設工作,保證製度製定工作的科學化、合法化、規範化,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製度,指由以書麵形式表達的、以一定規範方式公示的、非針對個別事務處理的、內部工作規範的總稱。是一種對所有職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程,是指一個或一係列有規律的行動,這些行動以確定的方式發生或執行,通過單個或一係列連續的操作,導致特定結果的出現。
第四條 製度按內容不同, 稱為“管理製度”、“規定(章)”、“辦法”、“實施細則”、“工作條例”。
“管理製度”:是指企業管理係統的基本框架,保證生產經營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製度;
“規定”:對某專項的涉及到全企業或某一個專業係統內的工作所做出的具體要求;
“辦法”:對於一項具體工作、操作步驟或對於一個具體的項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
“實施細則”:對於企業管理係統內某一個管理製度的具體實施步驟所做出的具體規定;
“工作條例”:企業內部局部性的、或階段性的工作所做出的係列化規定。
第二章 製度(流程)製定的提出與確定
第五條 製度(流程)的製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有利於促進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條 基地各職能部門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製度(流程)製定的計劃,報綜合管理部審定實施。綜合管理部也可責成職能部門製定相關製度(流程)。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現有的製度和流程進行修改,或有必要起草新的製度(流程)時,應向綜合管理部提交方案。
第三章 製度(流程)的起草
第八條 已列入計劃的製度(流程),由提出計劃的主管部門負責起草,使用的語言應言簡意賅。製度(流程)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工作的, 應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組成聯合起草組, 綜合管理部或主要業務部門負責牽頭。
第九條 製度(流程)文本包括規章草案和起草說明。
製度草案應包括: 製定的宗旨、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部門(崗位)、實體內容、執行程序、獎懲辦法、監督執行辦法、施行日期等;
起草說明的內容主要包括: 製定的目的和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起草過程、需要解釋的政策界限和有關問題等。
第十條 製度的內容分條文書寫, 冠以“第某條”字樣,每條應當包含一項規則, 可以分設款、項、目。款不冠數字, 項冠以(一)、(二)、(三) 等數字 , 目冠以 1、2、3 等數字。條、款、項、目均應另起一行縮進二字排印。
製度條文較多的, 可分章、節,必要時可以有目錄、注釋、附錄、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一條 製度應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概念明確、文字簡練規範、標點正確。製度(流程)草案的格式規範需經總管理中心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二條 如現行的製度(流程)將被起草的製度(流程)所代替, 必須在草案中寫明予以廢止。
第四章 製度(流程)的審定
第十三條 製度(流程)草案定稿後,由起草單位主管領導簽署送審報告,將送審稿、起草說明並送綜合管理部進行規範性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在審查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退起草單位修改:
(一) 體例和結構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要求的;
(二) 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第五章 製度(流程)的發布
第十四條 製度(流程)草案規範性和合法性審查通過後,由綜合管理部牽頭成立“專家審議委員會”征求意見;綜合管理部統一編製文號,項目總指揮簽署以公司正式行文頒布。
第十五條 製度(流程)發布應包括發文單位、序號、規章名稱、通過形式、通過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內容。
第六章 製度(流程)的修改和廢止
第十六條 製度(流程)的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
對製度(流程)進行全麵修改,應采取修訂的形式。製度(流程)因下列情況之一需要修改的,應當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有必要增減內容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正或者廢止而應當作相應修正的;
(三)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的製度中規定,且不相一致的;
(四)其他需修改的情況。
製度(流程)修改,應遵循本規定有關製度(流程)起草和審議的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 製度(流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廢止:
(一)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因情況變更,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二)同一事項已有新規章規定,並發布施行的;
(三)製度(流程)有施行期限的,期滿自行廢止。
第七章 製度(流程)的解釋
第十八條 關於製度(流程)具體內容和條款,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製度及流程(含相關附件)的彙編工作, 由綜合管理部負責。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製度流程優化審批表
製度流程優化審批表
申請單位:
單位主管: 送文日期:
優化方案
綜合管理部
相關部門
項目副總指揮
項目總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