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能源基地物資保管管理辦法
清潔能源基地物資保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清潔能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倉庫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收發迅速、確保安全,同時也為了進一步完善庫房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物資貨位的安排
第二條 入庫物資按照庫號、倉位號、貨架號、層號、物料編號進行歸類存放。
第三條 物資驗收合格後,首先按照物資種類的不同,分別存放於不同的庫房。
第四條 庫房管理人員將每類庫房劃分成不同的區域,不同的區域裏擺放不同種類的物資,對於落地堆放的物資要掛牌標識,標識牌要寫清楚每類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材質等。
第五條 落地堆放的物資根據貨物特點,必須做到成行成列,擺放整齊,過目見數,檢點方便,領取方便。
第六條 每列貨架必須標識清楚貨架號、層號、位號,必須掛有標識牌,詳細注明不同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材質等。
第七條 未經檢驗、不合格的物資,應單獨歸類,劃分區域存放,並分別掛“待驗”、“不合格”標識牌。
第三章 物資的記帳、盤點
第八條 庫房管理人員根據材料種類的不同,分別建立材料明細帳,在帳頁上要注明每種材料的貨位號,以便查對。
第九條 庫房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材料的入、出庫憑證及時登記入帳,填寫清楚、準確,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條 庫房管理人員對於材料的進出要做到日清月結,及時結轉庫存數量。
第十一條 庫房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統計、彙總材料的入庫、出庫以及庫存情況,並上報各種材料的實際庫存數量。
第十二條 庫房物資要定期進行盤點,盤點分為:
(一)月度盤點: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帳物是否相符及呆滯物料增減情況。
(二)半年度盤點:每半年一次,查核帳物是否相符以及實際庫存數量,為財務核算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
(三)年度盤點:每年一次,公司資產全麵盤存。
第十三條 對盤點出的呆滯材料要及時上報有關領導並做處理,減少庫存積壓,降低庫存成本。對盤盈、盤虧情況,報有關負責人批準後做帳務處理;
第四章 物資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對於不同種類的入庫物資,庫房管理人員采取不同的保管、保養方法進行保管。
第十五條 怕潮濕和易黴變、易生鏽的商品,應存放在較幹燥的庫房裏;怕熱、易溶化、發粘、揮發、變質或燃燒、爆炸的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的陰涼場所;
第十六條 性能相互抵觸或易串味的商品不能在同一庫房混存,以免相互產生不良影響。特別是對於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分區分類,合理安排儲存場所。
第十七條 露天存放的物資在墊垛以後,要加以妥善的苫蓋。
第十八條 根據庫存貨物的性能要求,適時采取密封、通風、吸潮和其他控製與調節溫濕度的方法,力求把倉庫溫濕保持在適應貨物儲存的範圍內,以確保貨物質量安全。
第十九條 庫房管理人員做好庫房的防盜、防火、防潮等工作,隨時檢查庫房安全情況,如出現異常,及時上報有關領導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庫房要嚴格保衛製度,禁止非本庫存人員擅自入庫,防止物資丟失。
第二十一條 庫房管理人員崗位調動時,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員辦理實物盤點及移交手續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二條 庫房管理人員未按本製度規定的條款執行,每發現一次扣除100元。
第二十三條 庫房管理人員違反本製度的規定,導致物資發生損毀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