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能源基地差旅費管理辦法
清潔能源基地差旅費管理辦法
為了明確清潔能源基地差旅費預算、控製的管理要求及報銷標準,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員工出差費用,實行定額包幹,鼓勵節約,超支不補的辦法。
第二條 員工報銷差旅費必須附經分管領導批準的出差申請單,出差申請單不準有塗改現象,否則不予報銷。具體規定如下:
副總指揮以上人員報銷差旅費必須附經總指揮批準的出差申請單;
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報銷差旅費必須附經分管領導批準的出差申請單;
普通員工報銷差旅費,出差時間在三天以內(含三天)的,必須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出差申請單;出差時間在三天以上的,必須附經部門負責人和本部門分管領導批準的出差申請單。
第三條 差旅費報銷的範圍包括路途交通費、住宿費和補助(夥食補助、長話漫遊費、出差地交通費及辦公費等)三項。
第四條 住宿費、補助報銷標準:
單位:人民幣元
區域
職別 一類地區 二類地區 三類地區 四類地區
補助 住宿費 補助 住宿費 補助 住宿費 補助 住宿費
總指揮 180 410 160 300 130 240 110 180
副總指揮、總監、總工、副總工 160 360 140 260 110 210 90 160
項目總經理、部門經理、項目副總經理 140 310 120 220 90 180 70 140
部門副經理以下(包含部門副經理) 120 260 100 180 70 150 50 120
一類地區:直轄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大連、秦皇島、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
二類地區:無錫、蘇州、常州、威海、唐山、包頭、桂林及各省省會或其他類似於省會的地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康巴什新區視同二類地區;
三類地區:地級市或等同於地級市的地區。如內蒙古的臨河、集寧、烏海、赤峰、通遼等;
四類地區:旗縣及以下地區。如杭錦旗、鄂前旗、庫倫、達旗等。
第五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開支辦法
(一)員工出差住宿費按定額管理,住宿費天數按出差過夜天數計算,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由出差人員自理,鼓勵節約。
(二)員工出差到家庭所在地的不予報支住宿費,但按等級標準補助生活費。
(三)員工出差至公司成員企業,由企業招待住宿的不予報支住宿費(但由企業或辦事處收取住宿費的據實報銷),可按等級標準補助生活費。
(四)報支住宿費必須附有不少於住宿費標準60%的出差地住宿發票;出差路途交通費的報支,其票麵時間必須與出差時間相鉤稽,否則不予報支。所有的發票如有票麵日期的,應與出差時間相鉤稽,否則不予報支。
第六條 員工出差的路途交通費開支辦法
(一)各級員工乘坐交通工具標準
級次 職 級 可乘坐交通工具
1 總指揮 國內飛機頭等艙、國外商務倉、火車軟臥、輪船一等艙及以下
2 副總指揮、總監、總工 國內飛機經濟艙、國外飛機商務倉、火車軟臥、輪船一等艙及以下
3 項目總經理、部門經理、項目副總經理 國內飛機經濟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及以下
4 部門副經理 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及以下
5 部門副經理以下下 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及以下
(二)員工出差可在職級類別範圍內自行選擇交通工具,票價實報實銷。乘飛機者可隨機票報銷基本保險一份。
(三)除副總指揮、總監、總工、項目總經理、部門經理、項目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外,其他人員因公務出差需乘坐飛機的,必須填製申請單並經本部門負責人及副總指揮簽批後,方可辦理報銷手續,否則按照第六條第五款執行。
(四)員工出差乘座飛機的,可以憑票報銷往返機場的交通費(包括乘坐出租車費),除此之外市內交通費不予報銷。
(五)員工未經審批同意超標準乘座交通工具的,公司按照級次內平均標準與實際發生票價較小的予以報支。例如一般管理人員乘坐飛機,如果機票價格大於同程硬臥價格,公司按照硬臥價格予以報支,超出部分由員工自行承擔;如果機票價格小於同程硬臥價格,則按照機票價格予以報支。
(六)工作人員出差乘火車,購買餐車茶座的費用一般不予報銷,但能夠提供票據的,可在標準範圍內予以報銷。在火車上過夜的,可按火車終點站所在城市標準報銷住宿費。
(七)訂票費實報實銷(金額超過車票價格20%以上者應寫明原因,由副總指揮單獨簽批)。
第七條 員工探親期間差旅費報銷標準
(一)員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可憑發票按實報支,繞道所發生的費用不予報支。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及已婚員工探望配偶在規定(一次/年)標準內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四年報銷一次往返路費。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人員按自身職級類別規定憑發票據實支報銷交通費。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乘坐出租車的費用不予報銷。
(三)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可按差旅費住宿標準憑發票報銷1天住宿費。
(四)員工探親期間的夥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訂票費以及乘便參觀遊覽等項目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第八條 員工外出實習、參加非學曆培訓和進修期間差旅費開支辦法
(一)員工外出實習、參加各種非學曆培訓及進修需經公司事前同意,持有出差派出單。
(二)外出培訓人員,由培訓單位解決食宿的,公司不予報銷住宿費,每天補助50元。
(三)外出培訓人員,培訓單位不解決食宿的,培訓時間在15天以內(含15天)的,出差補助按標準的80%執行;在15天以上3個月以下,出差補助按標準的60%執行;在三個月以上的出差補助按標準的50%執行。
第九條 員工外出參加會議期間的差旅費開支辦法
(一)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公司不予報銷住宿費,每天補助50元。
(二)憑舉辦單位證明或通知,會議期間未統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費、補助、交通費規定標準報支。
(三)公司在外地主辦召開的會議,公司參會人員的住宿費、夥食費、市內交通費等在會議費中統一支付的,不再報支。
第十條 司機、駐外人員、工傷及隨行人員差旅費開支辦法
(一)汽車司機出車發生的過路費、過橋費、停車費憑票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按部門副經理以下人員出差標準執行;
(二)駐外人員駐勤補助按公司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工傷人員外出看病,按實際天數報銷住宿費(住院期間不計),補助按照公司差旅費標準的70%發放;隨行護理人員按照其日收入*護理期限*護理人數支付(由護理人員所在單位出具其收入證明,由工傷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內部派出協調人員按照差旅費標準報支費用。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丟失火車、輪船票、住宿費發票的,不予報銷相應費用。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必須在回到公司後第二個工作日起7日內報銷差旅費(節假日順延),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報賬的人員,應在3日內通知財務部門,並說明具體原因和估算出差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清潔能源基地各部門及派出機構的差旅費報銷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