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能源基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清潔能源基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製度,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潔能源基地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製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三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納稅資料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其他財務報告。
(四)納稅材料:包括納稅申報表、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檢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所得稅彙算清繳材料、稅收優惠批複文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證材料等。
(五)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財務工作交接記錄,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四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製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由會計機構編製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五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第六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
第七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批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由集團億利資源集團財務中心、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八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九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製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一條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並至少保存兩套以上的賬套備份光盤。
第十二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序號 檔案名稱 期限 備 注
一 會計憑證類
1 原始憑證 15年
2 記帳憑證 15年
3 彙總憑證 15年
二 會計帳簿類
4 總帳 15年 包括日記總帳
5 明細帳 15年
6 日記帳 15年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
7 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投資清理後保管5年
8 輔助帳簿 15年
三 財務報告類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彙總財務報告
9 月、季度財務報告 3年 包括文字03manbetx
10 年度財務報告(決算) 永久 包括文字03manbetx
四 其他類
11 會計移交清冊 15年
12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13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14 銀行餘額調節表 5年
15 銀行對帳單 5年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