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能源基地設計變更管理製度
清潔能源基地設計變更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施工圖設計變更規範有序地進行,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據,施工單位應按圖施工,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或由於施工、材料采購等原因要求變更設計時,應遵守本管理製度。
第三條 本製度規定了設計變更(總承包商提出)及變更設計(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提出、接收、審核、批準和實施過程。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製度適用於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第五條 本製度適用於以下情況的設計變更:
(一)設計圖紙有差錯或設計內容深度不夠。
(二)由於其他原因引起設計條件變化需要變更設計。
(三)現場條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確需變更材料。
(四)上級決策機構要求變更設計。
(五)施工錯誤造成有關圖紙需要修改。
(六)為節約投資、改善安裝、有利運行等原因要求修改。
(七)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 設計變更定義
第六條 一般設計變更(包括變更設計):是指不改變初步設計原則,即對工藝流程、運行方式、檢修條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工作量不造成重大變動,概算費用在20萬元以下的變更。
重大設計變更(包括變更設計):是指對初設審定內容、設計原則、係統方案和布置發生變化或施工方案和工程量發生重大變動,概算費用在20萬元及以上的設計變更。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七條 一般設計變更
(一)由總承包商提出的設計變更
1、在 5 萬元以下,由設計人或設計工地代表出《設計變更通知單》,並執行《設計工地代表工作製度》審核、簽字後交監理審查,送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項目總經理核簽,工程技術部對該項內容歸檔備查,監理對施工程序審查。
2、在5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的設計變更,總包商除按上述規定外,應由設計總工程師簽字,交監理審查,送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核簽、確認工程量、審查費用,最後由清潔能源基地總工程師、副總指揮審簽批準。批準後,工程技術部備案,監理對施工程序審查,通知單副本交施工單位簽收並執行。
(二)屬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
變更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或施工問題要求對設計進行變更時,須以“工程聯係單”提出設計修改建議,經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項目總經理(概算費用在 5 萬元以下的變更)或總工程師、副總指揮(概算費用在 5 萬元及以上、20萬元以下的變更)批準後,主送總承包商,由總承包商斟酌、考慮,由總承包商出《設計變更通知單》及概算費用,即按總承包商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程序執行。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
(一) 總承包商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
由設計人或設計工地代表出《設計變更通知單》(包括變更方案和概算),經設計工程師、總承包公司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後交監理審查,送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核簽、確認工程量、費用,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項目總經理、總工程師或副總指揮審批,總指揮批準。批準後,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對該項內容歸檔備查。監理對施工程序審查,總承包商簽收並執行。
上述程序即:總承包商→監理→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專工→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清潔能源基地總工程師或副總指揮→總指揮→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存檔→副本交總包商簽收執行。
(二)屬施工單位、調試單位、設備製造商提出的變更
由要求變更方填寫《變更設計核定單》,並提出概算費用。送監理審查,審查簽署後交總承包商,並經設計總工程師和總承包公司主管領導簽字,然後經監理核查簽署,最後交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審查工程量、費用,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項目總經理、總工程師或副總指揮審批,總指揮批準。批準後,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對該項內容歸檔備查。監理對施工程序審查,通知單副本交施工單位簽收並執行。
上述程序即:變更方→監理→總承包商→監理→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清潔能源基地總工程師或副總指揮→總指揮→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存檔→副本交施工單位簽收執行。
(三)屬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
變更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或施工問題要求對設計進行變更時,須以“工程聯係單”提出設計修改建議,經清潔能源基地總工程師和副總指揮審核,總指揮批準後,主送總承包商,由總承包商斟酌、考慮,由總承包商出《設計變更通知單》及概算費用,即按總承包商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程序執行。
說明: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費用在50萬元以上由清潔能源基地執行董事召集商務談判小組確定。
第九條 設計變更應在完成上述審批手續後才允許施工,嚴禁先施工而後補辦設計變更。經簽字生效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變更設計核定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總承包商、監理和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保證至少各歸檔一份原件。
第十條 設計變更費用問題按發、承包雙方合同有關條款辦理。涉及費用問題的重大設計變更,總承包商應隨《設計變更通知單》提出修正概算。
第十一條 《設計變更通知單》、《變更設計核定單》分發單位有:總包方、施工、監理單位和業主,分發份數按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資料是設計文件組成部分,也是編製竣工圖的重要依據,應予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後統一歸檔。
第五章 職責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在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領導下進行。
第十四條 設計變更由總包方、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監理單位負責提出。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必須對設計變更進行複核並簽署,設計變更由項目總監理師審定並簽署。
第十六條 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應對設計變更進行確認,並對有關記錄、資料歸檔備查。
第六章 檢查與評價
第十七條 本製度檢查人是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經理。
第十八條 檢查人要不定期對變更項目進行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製度行為的事件,應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罰。發現製度本身存在問題,要及時反饋工程技術部。
第十九條 本製度評價人是清潔能源基地總指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由工程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錄1: 設計變更通知單
附錄2: 變更設計核定單
附錄3: 由總承包商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流程圖
附錄4: 由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監理單位提出的一般變更設計流程圖
附錄5: 由總承包商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流程圖
附錄6: 由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監理單位提出的重大變更設計流程圖
附錄7: 《設計變更管理製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表
附錄1:
編號:
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設計變更通知單
項目名稱 提出單位
專業 提出日期
卷冊名稱 卷冊編號
修訂性質
(打√) 1)設計錯誤 2)設計漏項 3)專業配合 4)設計改進
5)設計材料變化 6)材料代用 7)其它
修改原因及內容:
專業會簽:
費用估算:
總承包商 監理 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
工地代表 工程技術部
審 批
附錄2:
編號:
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變更設計核定單
卷冊名稱及圖號
變 更 原 因
內 容:
負責人: 簽發人: (章) 年 月 日
監理:
負責人: 簽發人: (章) 年 月 日
總包商:
設計人: 批準人: (章) 年 月 日
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 工程技術部專業工程師:
工程技術部經理/項目總經理:
總工程師/副總指揮/總指揮:
(章) 年 月 日
附錄3:
由總包方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流程圖
附錄4:
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監理單位提出的一般變更設計流程圖
附錄5:
由總包方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流程圖
附錄6:
清潔能源基地指揮部、監理單位提出的重大變更設計流程圖
附錄7:
編號:
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設計變更管理製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表
檢查評價人 時間 年 月 日
成員
評價題目 評價內容 評 價
製度理解
情況 各級人員對製度是否理解深刻、執行嚴謹 是 否。原因:
製度執行程序和手續 設計變更是否符合
製度要求 是 否。原因:
製度執行
效果 製度的執行是否滿足對設計變更的控製 是 否。原因:
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建議
評價負責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