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能源基地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
清潔能源基地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在於對工程項目做到內部層層把關,把質量問題消除在封閉之前,從而有效地控製施工質量,求得工程項目整體質量得到保證,得到一個質量上可信任的工程項目。
第二條 隱蔽工程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的,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複查的項目。例如:工序中間環節驗收、地基驗槽、鋼筋工程、地下砼結構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設備封閉前的內部質量驗收等。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建設過程中所有的建築及安裝項目。
第三章 執行程序
第四條 隱蔽工程依據設計文件、合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進行驗收,其中地基驗收設計專業人員必須參加。
第五條 隱蔽工程驗收需提供的資料。
(一)重要建築及安裝項目作業指導書(或技術措施)。
(二)隱蔽項目施工程序。
(三)與隱蔽工作有關的設備消缺、設計變更、不合格項處理及標準變更的簽證記錄。
(四)經過複核的隱蔽部件材質檢驗報告。
(五)經過複核隱蔽項目施工自檢原始記錄。
(六)隱蔽工作報告(含施工作業質量與標準的差異,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 承包商提前一周向監理單位提交隱蔽工程項目驗收申請,並附需檢查的技術資料。
第七條 承包商應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業主和監理在資料審核合格後,提前通知總承包商驗收的時間。
第九條 驗收合格後應當場對驗收結果進行認可,遺留問題作備忘。
第十條 隱蔽驗收工作出現下列情況的處理原則:
(一)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項目監理單位事前確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時派員到場驗收,總承包商可自行隱蔽,但必須作好記錄。
(二)總承包商未通知檢查驗收,或經檢查驗收發現問題不按要求消缺處理的,不能進行隱蔽及下道工序作業。否則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項目監理單位有權通知承包商停工。
第十一條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一式四份,分別由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一份)、監理單位(一份)、總承包商(一份)、分包商(一份)分別管理、備查。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二條 總承包商和分包商應確認隱蔽工程項目已完工,並具備驗收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 現場實地抽查施工記錄。抽查時承包商應認真配合。
第十四條 承包商應在工程驗收合格並簽證後方可隱蔽,進行下道工序作業。隱蔽項目一經簽證,不得自行變動部件尺寸、位置。
第十五條 隱蔽工作項目未全部完成,主要技術記錄不完整或失真時,隱蔽驗收工作暫緩。
第十六條 采用“隱蔽工序驗收簽證書”(安裝工作)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土建工程)以及有關設備製造商提供的出廠驗收記錄表等。
第五章 檢查與評價
第十七條 本製度的檢查人是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各專業的專工。
第十八條 檢查人要對各個工程項目的隱蔽工程檢查驗收的執行與製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總承包商、分包商和監理單位的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製度和程序。
第二十條 本製度的評價人是清潔能源基地總工程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由清潔能源基地工程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錄1: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操作流程圖
附錄2:《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表
附錄1:
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製度操作流程圖
注: “合格與否”包括是否完工,必須的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附錄2:
編號:
清潔能源基地EPC總承包工程
《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 執行情況檢查評價表
檢查評價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成員
評價題目 評價內容 評 價
製度理解
情況 各級人員對製度是否理解深刻、執行嚴謹 是 否。原因:
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程序和手續 隱蔽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手續是否符合製度要求、隱蔽工程質量是否處於受控狀態 是 否。原因:
製度執行
效果 製度執行是否滿足工程需要 是 否。原因:
存在的問題及整改建議
評價負責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