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學瓦斯檢定儀、便攜儀使用精細化製度
光學瓦斯檢定儀、便攜儀使用精細化製度
一、便攜儀的使用範圍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二、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三、便攜儀使用管理製度
(一)辦理儀器領用牌:由各單位統一到安檢科辦理,各單位要將使用人的單位、姓名、從事工種或職務和一寸照片交到安檢科,由安檢科統一辦理,辦證時要做到使用人、照片和單位三者相符。
(二)使用人轉崗或調動單位必須在調令下達的三日內將舊牌交回安檢科,需繼續使用的由安檢科重新登記辦理,否則,對使用人調出單位處以100元/人次罰款。
(三)使用者要對證牌進行妥善保管,使用人出現證牌丟失要立即向安檢科掛失並由所在單位開具證明重新補辦,否則造成儀器丟失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證牌丟失人員在通修隊掛失後,由於發放員不負責任造成儀器丟失的對發放員罰款500元/次。證牌出現水洗,進水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發放員有權拒絕發放儀器,責令使用人重新補辦或由所在單位和安檢科開具雙重證明領取,同時對使用人罰款20元/次。
(四)使用人在持證領取儀器時,必須人證相符,不能代領,若人證不符或代領,發放員將不予發放並追罰相關責任人 50 元/次;嚴禁轉借儀器,發現一次使用人、轉借人各 100 元,發放員嚴禁無牌發放儀器,否則按相關製度執行。
(五)使用人在持證領取儀器時,要認真檢查儀器的使用性能,隻有確認儀器的使用性能完好後,方可交證簽名領取儀器,儀器領走後,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由使用人承擔。
(六)使用人在升井後必須及時(必需當班)將儀器交回儀器室 ,經發放員檢驗合格後將儀器收回,發放員做好記錄並發還使用人證牌。凡不按規定在當班交回儀器者,每超過一班罰使用人50元 ,累計計算。
(七)凡因使用過程中造成儀器進水或損壞的、拆卸儀器的罰款800元,丟失儀器者罰款1000元,由安檢科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八)便攜儀和光瓦必須定期送有資質的安全儀器檢定單位進行檢定校驗,經檢定合格的儀器方可投入使用。
(九)儀器發放員必須做好發放記錄(包括領取人姓名、單位、領取時間、機號、交還時間),發放儀器時要仔細檢查儀器的工作狀態,嚴禁發放不完整、損壞的儀器,否則,將給予發放員100元/次罰款。
(十)儀器校驗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對便攜儀和光瓦進行調校,及時對損壞儀器進行維修,保證每台儀器性能完好,並認真做校驗記錄。
(十一)罰款由安檢科造表,每月一次,經安檢科科長或通風副總簽字後報綜合辦從處罰人當月工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