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製度
第一條 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工會。
第二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當事人自願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二)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四)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第三條 接到調解申請後及時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麵調查、核實,做好筆錄,並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 調解委員會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勞動爭議向法定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條 調解委員會要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製定的規章製度和勞動合同進行公正調解。
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要作風正派,辦事公道,不得接受宴請,更不能收受賄賂、貪髒枉法,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自負。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要做好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03manbetx
統計工作。
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以書麵或口頭形式要求回避的必須回避:
(一) 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勞動爭議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第十條 達成協議的調解協議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公章。調解不成的,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