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防治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條 所有入井人員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井下。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帶電子表入井。
第二條 礦領導、隊長、技術員、班組長、電鉗工入井時要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第三條 要有足夠數量的瓦斯檢查員,對於新上崗瓦檢員的培訓不少於一個月,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四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安設監測、監控裝置。
第五條 礦井建立瓦斯、二氧化碳檢查製度。所有采掘工作麵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大巷和硐室瓦斯檢查濃度不得低於一次。
放炮地點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第六條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牌板、班報手冊、日報表,做到“三對口”。
第七條 采掘工作麵和其它地點要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無空班漏檢。臨時停電、停風的工作地點要撤出人員,設置柵欄,禁止人員入內,進行處理。
掘進巷道貫通前,要有嚴格的審批製度。
第八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交接班,堅守工作時間,如發現瓦檢員空班、漏檢、脫崗等現象,一律從嚴處理。
第九條 井下的通風設施、安全裝備,瓦斯管理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實行圖板管理。
通風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發現有破壞通風設施等安全裝置的人員,及時追查,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瓦斯員在班中發現通風、瓦斯等問題,必須現場組織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以及解決意見向調度室詳細彙報;不能現場解決的,立即彙報礦調度室。
第十二條 瓦檢員發現生產人員在停風情況下無風作業,必須責令其停止作業,撤出工作場所,並要對責任人進行認真追查處理。
第十三條 瓦檢員在工作期間內負責檢查所管轄範圍內的瓦斯、風量、粉塵、溫度及“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批製度,瓦斯日報必須準確及時,每日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
第十五條 機電部門負責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與維修,杜絕電氣失爆。
第十六條 堅持管理與裝備並重的原則,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強化瓦斯管理,實行表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