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安全監控設備的檢修調校程序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安全監控設備的檢修調校程序
一、安全監控設備檢修調校
(一)安全監控設備入井前,監測監控中心必須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調校,並在地麵連續穩定運行24h-48h,合格後方可入井安裝,監測監控中心必須向使用單位出具入井前測試記錄。
(二)井下使用在岩巷、煤巷、半岩煤巷(炮掘)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每月要升井檢修1次;使用在采煤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每季度要升井檢修1次;使用在其他地點瓦斯傳感器每半年升井檢修1次。
(三)安全監控設備(除甲烷傳感器)在井下連續使用6-12 個月必須升井檢修,使用單位在接到監控中心書麵通知後,在通知時間內到監測監控中心領取完好設備,並將待檢修設備升井交付監控中心進行檢修。
(四)井下使用瓦斯傳感器必須每7天由監測監控中心調校1次並進行瓦斯電閉鎖測試實驗,調校方法必須按照《低濃度甲烷傳感器調校方法》(AQ1029-2007附錄1)進行調校,其他傳感器按照產品說明書由監測監控中心進行調校。
(五)甲烷傳感器黏貼《甲烷傳感器校驗合格證》,合格證在試驗前一天必須填寫好日期等內容,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人逐一審核簽字,合格證黏貼後嚴禁塗改,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兩次校驗期間出現合格證脫落、損壞使用單位必須及時更換,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次。
二、瓦斯電閉鎖功能測試製度
(一)監測監控中心每7天必須對井下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功能進行一次測試。
(二)測試前1天由監測監控中心通知各個單位。
(三)相關單位必須安排好電工進行配合,試驗結束後雙方在試驗原始記錄上共同簽字。
(四)試驗期間,區隊必須安排電工進行全程配合,監測工方可進行試驗,否則,因區隊不配合或沒有人員陪同產生的後果由區隊承擔,並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