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家梁煤礦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為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杜絕計劃外生育現象發生,根據國家和地方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榆家粱礦計劃生育工作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
組 長:杜善周
副組長:惠本利 李永勤 張懷國 武子生 胡養年
郭建軍 馬占清 翁明月
成 員:劉 鳴 劉少林 帖太祥 陶誌勇 楊鵬民
葉慶樹 王建雄 陳衛彪 馮寶文 趙玉春
王廣耀 鄒玉文 郝玉娥 高士崗 叢 利
惠作利 高 春 範通恒 萬誌春 秦 峰
劉樹平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辦,計生幹部:郝玉娥。
第二條 各單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計劃生育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要配合礦黨政、工會抓好計劃生育工作,掌握本單位職工的計劃生育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各單位要建立“三查”對象檔案。
第三條 按照《婚姻法》規定鼓勵和提倡晚婚晚育。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結婚者為晚婚。凡要求結婚的男女職工必須持本人戶口本經本單位第一責任人簽署意見後,到礦計生辦辦理結婚登記備案,到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婚姻管理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未在礦計生辦登記備案的不享受婚假待遇。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登記結婚,婚假3天。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間工資和獎金照發。
第四條 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生育第一胎,需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在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準生證》、《生育證》方可生育,無《準生證》、《生育證》生育的視為計劃外生育。
第五條 獎勵與待遇
(一)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胎子女為晚育,除享受正常產假90天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產假期間,報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再加產假30天,假期遇有節假日,不再補假,規定假期不影響工資獎金待遇。
(二)對已申報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婦實行獎勵政策,每月發給保健費10元,醫藥費10元,直至子女14周歲為止;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一方無工資收入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承擔。除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外,一次性獎勵夫婦雙方各200元。
第六條 處罰規定
(一)凡屬非法同居、早婚的要嚴格按照《陝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規定》的有關要求,禁止其繼續非法同居,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罰款,並進行孕情檢查,對已經懷孕的對象,要及時落實節育措施,按季進行“三查”,凡屬未婚生育的要依法征收5000元社會撫養費。出現早婚或非法同居的對單位第一責任人處以200至3000元的罰款,對計生幹部處以100 至1000元的罰款,對責任單位通報批評,並處以2000至10000元的罰款。凡屬非法收養的,要視其收養子女征收相應數額的社會扶養費。凡屬新婚不去計生辦登記,單位準假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以2000元罰款,對本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無準生證計劃外生育第一胎的,扣除夫婦雙方當年全部效益工資,五年內不得提拔職務,不得評為先進個人,並罰款500元,對夫婦雙方所屬單位工作一票否決,一把手、分管領導要分別進行書麵檢查並罰款2000元。礦計劃生育專兼職幹部寫出書麵檢查,並處罰款500元。
(三)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兩胎以上者,夫婦雙方開除公職,是黨員、團員的開除黨、團籍,並處罰款1000—30000元。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工作一票否決,黨政一把手三年內不提職、不晉級、不評模、不調動,分別給予分管領導和一把手記過處分,並罰款5000元。礦計劃生育專兼職幹部處罰2000元,調離原崗位。
(四)非婚生育者,開除公職,所屬單位第一責任人降職降級,並處以3000元罰款。
(五)“三查”率必須達到100%。夫妻雙方要服從屬地管理,如不進行“三查”的,家屬罰款300元,不服從屬地管理的罰款200元。各單位要做好每季度“三查”證明的收交,每季“三查”期在通知10日內交回“三查”證,推遲一天對本人罰款100元,對一把手和分管領導各罰款300元。對因工作不力造成“三查”漏查的,每漏查一人,每日罰礦專兼職計生幹部20元,直至完成補查為止。
(六)礦計生辦嚴格按照地方計生部門要求上報計劃生育季度報表,報表要真實、不錯報、不漏報、不瞞報、不重報。“四術”、出生、死亡時間要精確到位,報公司的報表每月1—3日報送,遲報一次罰礦計生專兼職工作人員100元,不報一次罰工作人員200元,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條 各單位調入、調出職工要及時到礦計生辦填表登記,如調入、調出3天內不填表,對本人和單位負責人各處以1000元罰款。
第八條 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檔案管理製度,要針對陝西、內蒙古兩省區計劃生育相關規定建檔管理,要做到底子清、情況明。
第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上級規定有抵觸時,以國家和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